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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决定了知自性之我与蕴非一之理(即决定破除一品之要)?

 ldjsld111 2016-04-29
【第二五八则】
  问:应如何决定了知自性之我与蕴非一之理(即决定破除一品之要)?
  答:谓自性之我与蕴非一。就一体方面推度,自性之我,如果与蕴属一体,则不能与身心分而为二。如果与身为一,而身即非一。粗略言之,身为地、水、火、风、空五大合成,则我应与五大皆一;就细分言之,骨肉等地大非是我,血液等水大非是我,温度等火大非是我,动摇等风大非是我,身内一切空隙等空大非是我(此处所为我,皆指自性成立者而言,非指普通所说之名言我。如误名言之我,亦属于无,则入断见)。五大俱不是我,则身与我非一,可决定矣。如必谓身与我是一,此身坏灭时(如被焚成灰时),我亦应随之而坏灭(我亦随身而成灰)。由此理故,反复推断,则我与身非一,益得决定,无可疑矣。又如谓我与心为一,心分六识,则我亦应当如心而有六我。如谓我为一,则六识亦应如我为一,而六识实非是一。如是思维,我与心非是一,益得决定矣。此即第三扼要――决定破除一品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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