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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属物权堆叠现象,转移枣树所有权,对方适当补偿

 神州国土 2016-04-29
自家枣树长在他人院里 咋管理
法院:属物权堆叠现象,转移枣树所有权,对方适当补偿

    □ 贾海雄

    槐家的枣树长在马家宅院,为行使权利双方发生冲突。近日,河间市人民法院留古寺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农村物权堆叠现象而引发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据了解,该案在全国尚属首例。

    7棵枣树长在他人宅院,  26年宿怨化解无门

    1990年,槐庄村村委会为村民马某批划宅基地。经乡政府审核,并由当时县政府审批,马某取得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后,马某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在建造院墙时,同村村民槐某出面阻拦。25年多来,经各部门无数次调解,一直未果。无奈之下,马某于2015年8月强行建造院墙,槐某再次阻拦,双方发生殴斗而形成人身伤害案件,另案处理。2016年2月,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槐某停止侵害,不得阻拦原告建造院墙。

    河间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多次去槐庄村实地调查和勘验,向村委会和多名村民了解情况,弄清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30年前,被告槐某从槐庄村村委会分得枣树12棵。数年之后的1990年,槐庄村村委会为马某批划宅基地,却将槐某12棵枣树中的7棵枣树划进了马某宅基地之内。对此,该村委会没有做出任何解释或处理,造成了原告建造院墙和被告摘枣问题一直纠纷不断。如果原告建造院墙,被告则无法管理枣树;如果不建造院墙,按照农村习惯来说,又好像不是一个家。直至2015年,双方矛盾激化,发生斗殴。于是,原告诉诸法庭。

    法院认定属于物权堆叠现象,系历史原因造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对宅基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建造院墙行为属于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正当行使,但这并不表明原告当然拥有宅基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7棵枣树的所有权应当属于被告槐某。如果原告建造院墙,势必影响被告对其枣树所有权的正当行使。根据物权法基本原理,双方矛盾是由两种物权发生堆叠而引发权利冲突所造成。双方物权的行使均具有排他性而不能并存,该矛盾应归于社会的和历史的原因,原、被告任何一方均不存在过错。因而,在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何调和上述两种互斥的权利,便成为解决本案的关键。

    法院调解,转移枣树所有权,对方适当补偿

    在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基础上,主审法官展开法理教育工作。通过教育,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性质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原告对被告的怨气逐渐消失,被告对于法院关于枣树所有权的认定更是心悦诚服。在此基础上,从利益平衡和价值判断考量,法院认为,7棵枣树应该转归原告所有为宜,由原告对被告进行适当补偿。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讲解之后,双方终于握手言和,由原告补偿被告6000元,7棵枣树归原告所有,并当庭结清。

    至此,马、槐两家沉淀了26年的积怨,在留古寺法庭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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