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栏目内容出自考哥团队出品的2015年卷一背诵精华资料,每天选择1个科目的一个知识点进行推送。 【法职】—各机构老师必背讲义汇编部分 考点十三:律师制度概述 1.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4)执业律师不能担任公务员。 2. 双层管理体制。司法局的行政管理加律师行业管理(律协)。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3. 特许条件,即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4. 申请流程:(1)申请。(2)审查20日(3)省级10日(4)10日内颁发。 5. 其他:(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2)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考点十四:律师事务所 1.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④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 分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3.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4.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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