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法制报(hnfazhibao)、 律新社(lvxin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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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也能开庭?你没听错!
记忆中面对面对簿公堂的情景被颠覆,庭审询问现场只有法官,而当事人在手机的另一端,坐在家里就可以借助微信案件办理工作群参加庭审询问了。 12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开先河,微信群里进行案件庭审询问。按照传统方式需要一天功夫的诉讼过程只用了半小时便进行完了。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马光辉赞不绝口:“我干律师二十多年,这是第一次利用微信进行庭审询问,省去了来回奔波之苦不说,也大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
法官在向记者展示微信询问纪录
微信群里都有谁?
上诉人代理律师马光辉向记者介绍,微信群中主要是各诉讼参与人,包括主审法官、书记员等审判人员、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第三人。那你可能会问,在看不见的情况下,你怎么知道跟你说话的是不是本人呢?主审该案的法官魏丽平介绍说,法院在进行微信庭审前已做好前期工作,比如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手机号、微信号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做好了沟通工作。
询问、交换证据咋进行?
亲身参与微信庭审询问的马光辉说,首先主审法官在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建立微信群,并将各诉讼参与人邀请进来。随后各诉讼参与人要表明并由法官确认身份,之后就按照正常的开庭程序进行。由于此次是二审程序,而在一审时对原被告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据都有记载,所以证据交换和询问都进行的很顺利。同时,微信群里的秩序也很好,该谁发言主审法官会@谁,整个庭审过程用时不到一个小时。
主审该案的法官魏丽平介绍说,此次庭审的所有程序都和平常庭审是一样的,随后,她向记者展示了本次庭审的微信截图,大家来实际感受一下吧~
啥样的案子可以用微信办理?
魏丽平介绍说,利用微信庭审是诉讼活动现代化的一种直接的表现形式,它可以大大缩短办案的时间,灵活办案空间,对减轻法官办案压力,解决目前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状况有着很大的意义。当然目前主要针对没有事实争议的程序性案件,初步估算,二审案件可能有一半以上都可以利用微信审理,而一审案件则相对少些,因为一审大部分要对实体进行审理。
魏丽平说,我们还处于摸索阶段,相信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模式的成熟,对可以公开开庭的案件,微信庭审完全可以做到像微博直播,视频直播一样邀请相关人士进入微信办案群进行旁听,当然新闻媒体的朋友也可以被邀请进微信群,这样以后报道案件审理的时候,媒体记者也可以不用专程来法院跑一趟了。
链接:各方反响
法官说:靠人吹的猪上不了天
文丨上里巴人
在这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里,“互联网 ”是时下最时髦的概念,似乎只要搭上互联网这股神风,不管白猪、黑猪,公猪、母猪,都能插上天使的翅膀变成飞天神猪,于是,各种充满渴望的眼睛都在寻找那个让猪飞起来的风口。只要猪能飞起来,便可以编故事,故事后面接着就是天使投资,A轮,B轮,人生从此走向一个又一个的巅峰。
在经济市场中,无论如何讲故事都没有问题,花别人的钱,创自己的业,不管凭的是忽悠还是能耐,双方遵守的都是市场规律,赌的都是明天。然而当“互联网 ”这股风刮到法院的时候,如何加得正确,加得适当却得好好掂量,首先加的应该是智慧,是公心,而不是为加而加,加得莫名其妙。
比如网曝的某法院全国首例“微信庭审”就让人看不懂,我国诞生了很多奇奇怪怪的法庭,都兴起于风风火火,也消失于无声无息,所以这微信法庭能否成为法院创新路上一只金光闪闪的猪得打几个大问号,毕竟靠人吹,猪是上不了天的。
按照网上新闻的介绍,微信庭审大概是这样的:主审法官建立一个微信群,先把书记员加进群(虽然不知道在主审法官直接参与聊天,不对,参与庭审的情况下,书记员是起什么作用的,难道是把语音翻译成文字?),然后把原、被告及代理人拉进去群(当然进群是不用发入群红包的,给群主发红包那是行贿),接着就是核实身份,然后再进行庭审询问,再然后好像就没有然后了。
抱着学习先进经验的精神,对于这样的微信庭审至少有如下几个疑问需要探讨一下。
第一,为什么要有微信庭审?从报道来看,目的有二,其一“向“‘互联网 ’要生产力,突破‘案多人少’瓶颈”;其二让当事人“坐在家里就把官司打了,不用来回往法院跑了”。微信庭审在一定程度上是方便了当事人,省去了到法院的路程,但最终是否真的能够省掉去法院的麻烦还得看庭审的效果,只要庭审稍有争议当事人去法院这一趟就避免不了,至少,一方当事人赌气退群,不管是法官还是法律都拿其没有任何办法。此外,以目前的情况看,微信庭审并不是减轻了法官的负担,而是增添了法官的麻烦。法官自己先得申请个马甲号专门用来庭审不说(没那个法官会希望在朋友圈里晒一张照片,一堆当事人点赞的),还得去找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微信号,还得再三确认当事人的微信号不是马甲,不然如何保障庭审的真实性?就算当事人觉得新鲜好玩,配合法官进行庭审,微信群也不是实实在在的法庭,庭审节奏恐怕也不是法官打几个字就能控制得住的。既然庭审如此不受掌控,又谈何给法官减轻负担?况且,庭审只是法官工作的一小部分,把庭审从法庭转移到网上,只是空间的转化,对缩减工作量并无任何裨益。
第二,微信庭审可操作吗?从试点情况来看,微信庭审“主要针对部分案情较为简单,需要提交的证据较少的一、二审行政案件”。试点从易到难无可厚非,但对于解决最简单的案件,微信庭审恐怕都无法胜任。目前电子证据如何认定真实性在任何法庭之上都是个难题,在当事人一方否认的情况,仅凭微信群聊天的几张照片就敢认定证据真伪没有法官有这样的胆量,这也不是一个严谨专业的法官该有的作风。不但当事人的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微信庭审是否具有和法庭庭审笔录一样的效力可能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所以现在来看,微信庭审只是起到了一个证据交换的作用,而这样的证据交换法院原本可以不直接参与,当事人之间完全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即便把证据问题摆在一边,如何让当事人心甘情愿参加微信庭审,如何安排庭审时间,如何控制庭审进程等等都比目前的庭审操作困难,起码发出去的传票上无法写“通知XX某某时间在某微信群参加庭审。”
第三,微信庭审法官愿意吗?如果一项举措既不能真正便民利民,又不能切实减轻法官的工作量,带来不了任何的效益,我想绝大多数的法官是不愿意的。一项既看不到实际效果与意义,又得不到法官用户的革新是发展不起来的,因为用户体验是互联网产品的生命。
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的变化,科技让我们的生活便利许多,法院应该顺应时代的革新作出调整,但所有的调整与创新都应该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无论多轰动一时的“全国首例”,如果没有生命力,也只是吹上树的猪,而不是飞上天的猪。
律师说:如此诉讼模式不会成为主流模式
微信庭审模式仅为适用简易程序民商事案件,在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下,也是一种审理方式创新。但目前主要问题是标准程序即普通程序的规范与程序法定。如此诉讼模式不会成为主流模式。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俊民
有“互联网 审判”的意味
该庭审模式有利于利用互联网便捷迅速地审理案件,并且当事人无论在那里都可以进行审理,因此非常便捷,有互联网 审判的意味。应该适用于比较案情简单、证据不是特别复杂的案件。而弊端主要体现为:目前的网络安全、保密的问题以及由此而造成的通讯信息的真实性问题。
初期应该有个事后确认这样的环节,保证审理的证据和辩论意见等的真实性。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振安律师
需在遵守诉讼程序法的原则下进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的初衷,主动利用新的通信、传播和技术手段,积极探索,勇于尝试的精神值得肯定。
但在尝试新手段的同时需要注意必须是在遵守诉讼程序法的原则下进行,解决如何进行真实性确认、笔录签名、案卷归档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就最终会成为作秀而不是创新。
每个领域都要顺应时代前进的步伐,互联网思维在最严肃的司法面前也不例外。但司法作为守护争议的最后防线,应该在相当成熟的前体下才能大范围推进适应新技术的创新。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首席管理合伙人周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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