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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能代表公司?

 贾律师 2016-05-11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soltonlaw)

文/彭吉律师


  导读: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多个“诉讼代表人”均声称自己具有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而这些人所提出的诉讼意见往往又截然不同。据此,对于诉讼程序中如何正确确定公司诉讼代表人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简要介绍几种诉讼代表权争议情况并予以评析。


'人章争夺'
法定代表人VS公章控制人

  “人章争夺”是指法定代表人与公章的实际控制人非同一人,两者争夺诉讼代表权的情况。
  示例:在某股权纠纷案中,作为被告的A公司出现两名委托代理人,即甲和乙。甲持有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乙持有加盖A公司公章的委托书,两份委托书均真实。之所以公章未由法定代表人保存,是由于法定代表人此前曾将公章委托第三人C保管,但后撤销委托并登报作废。
  观点:原则上应当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为公司诉讼代表人,但公章持有人(或授权代表人)举示的证据足以否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意志代表的除外(如股东会已通过决议更换法定代表人)。


'人人争夺'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VS股东会选任的法定代表人

  “人人争夺”是指在股东会作出更换法定代表人决议后,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相应义务,不配合变更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手续,导致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决议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而产生公司代表权争夺的。
  示例:A公司依法召开股东会决议,罢免法定代表人甲,并选任乙为新法定代表人,由于甲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导致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仍然为甲。后甲以A公司名义起诉乙,要求乙返还公司印章。
  观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变化,应遵循公司内部自治原则。据此,在“人人争夺”情况下,应以股东会决议选任的新法定代表人为准。故甲不能代表A公司起诉乙。


'章章争夺'
公章控制人VS公章控制人

  “章章争夺”一般是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已备案登记的印章与未备案登记的印章发生冲突;二是两枚或两枚以上均未备案登记的印章发生冲突。
  示例:某民事纠纷案件中,A公司出现三份加盖不同公章的委托书(有律师也有公司员工),经查该公司不同股东各自制做了多枚公章,分别代表各自的利益。
  观点:第一,工商备案登记公章与未备案公章冲突情况下,原则上以备案公章为准,但有新的股东会决议作出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在均未经备案公章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需要审核持有公章人是否具有公司有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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