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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女方再婚就放弃房产 律师:应属无效

 邂园 2016-05-12

    水母网5月12日讯(YMG记者 徐鲲) 5月10日上午,由烟台晚报联手96110共同打造的市民法律服务平台再次启动。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智光、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崔亦志、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赵鸣皋共同做客96110,免费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咨询。从上午9点到11点,律师累计接听热线电话50个。在这些问题中,有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工伤、婚姻、财产等方面的问题成为“热点”。

    仅凭转账凭证也可追偿借款

    2014年5月1日,张某因经营需要,向李女士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李女士通过银行卡转账将20万元汇给了张某。今年五一期间,李女士希望张某尽早还款。没想到张某却说:自己近两年经营不善,赔了很多钱,并告知李女士借款5年之内还不上。如果李女士再催要,自己就不承认向李女士借过钱。李女士咨询:我手中只有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如果张某不承认借款事实,自己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讨回吗?

    王智光律师答复: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的核心是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即使张某不认可,在其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李女士仅凭银行的转账凭证,就能够证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李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20万元借款。

    约定再婚放弃房产应属无效

    张女士与刘先生于1997年结婚,次年有了女儿。由于感情破裂,2007年张女士向丈夫刘先生提出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共同所有的90平方米的住房归女方所有,女儿随母亲生活,孩子读大学之前的生活费由双方分担。在女儿读大学之前,女方不准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同居,若被发现,共同所有的住房归男方所有。去年刘先生得知张女士悄悄再婚。他认为前妻不讲信誉违反了约定,遂要求张女士返还房屋。但双方协商不成,昨天刘先生来电咨询: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我是否有权利要回这套房产?

    赵鸣皋律师答复:这种协议是无效的,该协议侵犯了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故而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刘先生和张女士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尽管是自愿订立,但实际上却是对女方再婚附加的苛刻条件,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当属于无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刘先生跟前妻张女士之间签订的这份协议应当是无效的,他想要回房产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保险公司赔付仍可要求赔偿

    孙先生来电咨询:我是个建筑业小包工头,带着几个老乡干活,干活前为他们都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今年在一次高空作业中,我的一个老乡意外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保险公司也进行了赔偿,但是,死者的家人还追着我要求我再继续赔钱。请问这合理吗?

    崔亦志律师解答: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对于该老乡的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而其家属要求你赔偿是依据你们双方的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该老乡在受雇工地劳动时受到身体伤害,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所以,该老乡家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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