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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梳理:你不可不知的18项股东权利

 昵称22551567 2016-05-14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与来源

 

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所拥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条件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大部分是指引性规定。虽然公司法赋予股东可通过章程自行约定股东权利及行使条件,由于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股东特别是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股东权,不知晓股东权利可自行约定,或不知如何约定,因此大部分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基本照搬工商局提供的章程范本。


在公司章程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股东享有哪些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是否需要达到一定持股比例才能行使?本文一一进行梳理。


一、所有股东都享有的权利(不要求持股比例)


1.股东身份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自己的出资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变更。(《公司法》第31、32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其签发股票来证明所持股份及股东身份。(《公司法》第125条)


2.知情权(查阅复制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股东可提出书面申请查阅会计账簿。由于会计账簿是公司的核心经营秘密,仅提供查阅一般不可复制,股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会计账簿进行查阅。(《公司法》第33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此公司法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亦无权复制上述材料。(《公司法》第97条)


3.分红权(资产收益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全体股东有一致同意的不同约定外。(《公司法》第34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利润,除章程有不同约定外。(《公司法》第166条)


4.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除全体股东有一致同意的不同约定外。(《公司法》第34条)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其资合性的特点,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因此股东不享有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5.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除章程另有规定外。由于公司法的修改,出资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如果没有另行约定,表决权按照认缴的出资行使。(《公司法》第42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3条)


6.决议无效、撤销请求权


股东认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决议无效。股东认为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权利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公司法》第22条)


7.股权、股份转让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股东之间相互自由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其他或严或松的条件。(《公司法》第71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自由转让所持股份。但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受到时间和数量的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4、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其转让作出比公司法规定更严格的限制。


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还应当符合相关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例如IPO、增发解禁、锁定期、重大资产重组等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1条)


8.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偿转让股权,以及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1、72条)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特点,其股份的转让采用竞价制度,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9.股份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有盈利而五年不分配、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解散事由出现而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时,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这项权利行使有两个条件: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对上述决议投反对票;二.诉讼前置程序:该股东自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协商。如果经协商仍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公司法规定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起诉,否则丧失诉权。(公司法第74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在对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时,才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法》第142条)


10.股东代表诉讼权(派生诉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公司的董事、高管、监事或发起人、清算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权。该权利的行使需要前置条件: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向法院起诉,监事(会)、董事(会)拒绝起诉、或30日内未起诉。但在情况紧急时股东行使该权利可不受前置条件的限制。(《公司法》第151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权详见下文。


11.股东直接诉讼权


股东自身的利益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而受到直接损害时,有权以公司和侵权行为人的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


12.建议质询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第97条)


13.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是指公司清算时,公司的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笔者观点,该出资比例应按照实缴比例行使)。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法》第186条)


二、受持股比例限制的股东权利


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后,除当然地享有所有股东和低比例股权都享有的权利外,还享有专属的股东权利。


(一)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行使方式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派生诉权。(《公司法》第151条)


(二)3%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向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公司法》第102条)


(三)10%


1.临时股东会提议权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公司法》第39条)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第100条)


2.股东会会议召集、主持权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不能召集或不召集股东会时,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公司法》第40条)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会、董事长不能召集或不召集股东大会时,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公司法》第101条)


3.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有权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法院判决解散后,可以自行组织清算或申请法院清算。(《公司法》第182条)


(当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时,股权和表决权比例是一致的。)


(四)50%以上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表决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法37条列举的股东会职权,以及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决议。(《公司法》第103、104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表决事项通过的比例,《公司法》没有作出指引性规定,只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工商局提供的章程范本中的章程,对于非重大事项的决议均以50%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公司实际经营中股东也将持股51%这一比例称为'对股东会拥有控制权'。


(五)66.67%以上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66.67%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股东会上可以表决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公司法》第43条)


股东有限公司中上述决议的通过比例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持有66.67%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直接通过上述决议。(《公司法》第103条)


(六)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最多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最多的股东,有权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公司法》第38条)


本文是基于《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的指引性规定进行归纳和总结的,这些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大部分权利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均可以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笔者认为,若公司章程的约定严于公司法的指引性规定,而提高了小股东行使权利的门槛,原则上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但如果公司章程的约定降低了股东行使权利的门槛,例如将临时股东会提议权的表决权比例由10%降为8%,使更多的小股东享有这项提议权,我们认为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因此,本文仅是对章程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就股东权利的行使条件给读者提供参考和指引。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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