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 发文单位 | 施行时间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 2016年3月1日 |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条款 | 处罚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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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第四十六条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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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 | 本办法第四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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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 | 本办法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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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 本办法第四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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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者(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 | 本办法第五十条 |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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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者(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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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 |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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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者(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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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本办法第五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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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 本办法第五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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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本办法第五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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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 本办法第五十四条 | 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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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本办法第五十五条 | 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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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 |
| 本办法第五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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