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南充一中中学生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阵地化与规范,提高学生、团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支部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共青团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学生团校是由中学共青团组织在全校范围内,面向全体学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和共青团知识以及工作方法培训的经常性的组织形式,是实现共青团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一条有效途径,是加强中学团的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团的组织建设的重要阵地,是中学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学生团校的基本任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团的思想政治教育为基本内容,通过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培养适龄先进青年和少先队积极分子入团,增强在籍团员学生的先进意识、模范意识;通过组织生活训练,推动组织发展工作,搞好团队衔接,壮大团员队伍,实施团的分类指导,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典型示范,促进基层团的组织建设。
第四条 中学生团校三个层次的培训:团前教育、团后教育、团干部培训。(与之配套的是中学生业余党校、团干部学马列小组)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中学生团校由学校党组织领导,团委实施,并主动接受学校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中学生团校设校务委员会,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中学生团校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长担任校长和副校长,校团委书记任教务主任,并聘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富有经验的教师担任顾问或团校校务委员。
第三章 学员
第七条 凡在校的学生均可参加中学生团校的学习和培训。
第八条 团外青年参加团校学习,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团校校务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适龄青年入团有必要通过团校学习,接受团前教育,并把他们参加团校的学习过程作为培养、考察过程。具备了入团条件方可吸收入团。
第十条 团员在校期间均应参加团校学习,接受教育与培养,团支委以上的干部必须在团校接受两次以上专门培训。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实施团的教育
1、团的基础教育
(1)团的基本知识教育,主要包括团的历史、性质、任务、纪律、组织原则等内容;(2)团的观念教育,主要包括遵守团章、团纪的观念,团员模范作用的观念、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观念等;(3)团的工作方法的训练,包括团的思想方法和实际工作方法两个方面的内容。
2、思想政治教育
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基础,与民主法制教育、近现代史和国情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良好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与共产主义理想教育相衔接,引导团员、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修养。
3、教育原则与方法
团校实施团的教育要突出针对性、层次性与实践性。要根据中学生特点,坚持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教育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原则,围绕教学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和实践活动,加深学员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
第十二条 推进团的组织建设
1、搞好衔接
中学生团校要对适龄入团的青少年学生进行团前教育和训练,同时把他们在团校的学习、活动过程作为培养和考察过程。
2、培训团的骨干
团校要定期对团干部和团的骨干进行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理论修养以及共青团工作方法、技能的培训,从而提高团干队伍的整体水平。
3、组织生活训练
中学生团校实施组织生活训练要以建立和完善中学团的八项制度(委员分工负责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团日活动制度、团员档案管理制度、团干部任期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团员证管理制度和考评奖惩制度)为内容,通过培训以提高学生团支部的实际工作水平,从而促进团支部的基础建设。
第十三条 进行社会实践教育
中学生团校也是中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校内基地,应把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密切联系起来,立足校内,拓展校外,定期组织学员进行参观、访问、社会调查、社会服务和公益劳动等社会活动,使学员在实践中理解和深化所学的理论知识,并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提高学员各方面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学习时间
中学生团校应保证一定的课时量,并列入团的活动时间。
第十五条 学员管理
学员入学应有登记卡。团校对在校学员的学习、纪律等方面应从严要求。学员在完成一阶段的学习任务后,实行考核和鉴定,为表现、成绩达到要求者颁发合格证书。团校应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并逐步建立学员成才跟踪制度。
第十六条 奖励
学校团委对中学生团校学习中表现突出的学员,可根据实情予以表彰,并作为入团、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师资
要根据团校的学习内容要求,建立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聘请校内外各级党政领导、老干部、相关科目专业人员,以及各行各界的先进人物为团校兼职教师,形成合理的师资结构与教学网络。
第十八条 教材
中学生团校坚持不同层次、不同目标要求,采用团工委所编的相关教材,同时根据形势需要,定期学习时政,根据学员的层次差别,实施补充教材,使教育科学化、系统化。
第十九条 教学场所
中学生除有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外,同时结合实情,充分利用社区教育基地,如纪念馆、纪念地、生产先进单位和具有教育意义的设施等的教育功能。
第二十条 经费
中学生团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多种渠道开辟经费来源,除向学校申请经费外,可采取自筹和组织学生勤工俭学等方式筹集。
第二十一条 考核
校团委每学年对中学生团校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基础建设和整个团校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团校是学校团组织的一种特殊的工作形式,不是团的一级组织。要防止以团校取代团的其他工作甚至基层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南充一中委员会
201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