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张某为自己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单载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2001年,随着车市的火爆,新车不断涌现,张某有了换车的念头,恰好此时自己的朋友赵某想购买一辆二手车,张某遂将自己的打算告诉赵某,赵某表示张的桑塔纳车使用时间不长,车况较好,可以考虑购买,双方经过几次商谈之后,最终成交。 2月23日赵某向张某支付了购车款,张某也将汽车钥匙交给赵某,让其先试开几日,然后再去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月25日,赵某开车时发生碰撞,车辆前桥变形,车灯损毁。事故发生后,赵某找到张某,希望能帮忙找个地方修车,此时,张某想到自己购买了车损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了解了事情经过之后认为,碰撞虽然属于车损险的责任范围,但张某已将车辆转卖他人,对于车辆失去了保险利益,张某未按保单要求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保险合同已随之终止,对于张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张某认为,虽然自己把车交给了赵某,但该车并未办理过户,不构成保单所说的“转卖”,自己仍是车主,发生损失后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经过几次交涉之后,双方分别作了让步,最终以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损失的方式达成和解,了结了纠纷。 分析 带有保险的二手汽车在交易中,在两种情况下易导致纠纷,第一是车辆已转卖他人并到车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被保险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保单的批改手续,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未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第二是汽车已经交付,买方也支付了购车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和保单批改手续,即本案所述情况。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只要双方完成了交易行为,就构成保单所说的“转卖”,不论车辆是否过户,被保险人均应及时办理保单的批改。而张某却认为,按照人们的习惯,车辆买卖应以登记过户为标志,没有过户就不构成保单所说的转卖,自己对该车仍享有保险利益,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仍应赔偿。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保单中的“转卖”便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理论上讲,一项完整的汽车交易由两个步骤组成,第一是当事人达成买卖的合意,买方付款,卖方转移车辆的占有;第二是卖方配合买方办理车辆过户,最终落实车辆的所有权。本案中,双方的交易只完成了第一个阶段,赵某付了款并占有使用了车辆,此时虽未办理过户,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车辆灭失的风险也已转移给了赵某,张某对车辆失去了保险利益,如不及时地办理保单批改,保险责任将随之终止。从这个角度看,保单中的“转卖”应解释为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并转移了车辆的占有,而非为最终完成过户。 启示 汽车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动产交易,有其特殊性,但目前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尚不完善,对于一些概念缺乏权威解释,随着二手车市场的活跃,有关争议也会越来越多,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保单中的关键词语应附注详细的解释,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有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将“转卖”一词限定为交易双方达成合意并转移了车辆的占有,而不论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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