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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要优先表达最有利的观点|《MYC》读后(8)

 doc摘录 2016-05-25

在法庭要优先表达最有利的观点

分享作者|张健

翻译支持|赵笏阳

文章编辑|法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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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和大家分享《说服法官的艺术》第一部分“辩论的基本原则”中的第七节《从最有说服力的观点开始》。

一.原文概述

作者在本章节中主要表达了如下观点:

1.在庭审中,原则上要优先表达最有说服力的观点。

理由如下:

(1)第一印象更容易被长久记忆;

(2)开始阶段法庭的注意力最集中;

(3)法官的发问可能让我们没有机会表达最想表达的观点。

2.在法庭陈述阶段,有时为了保证阐述的逻辑性,并不总将最有说服力的观点放在首位。

就此问题作者举了如下3个例子:

(1)存在管辖权问题的案件,如果我们先论述实体问题,最后再阐述管辖权的问题,就样处理是非常愚蠢的做法;

(2)如果B事实不成立,C事实就不能成立;而B事实的成立又取决于A事实。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先论证A事实,再论证B事实,最后论证C事实。这是最好的论证逻辑;

(3)在一起医疗事故的上诉案中,我们不可能先向陪审团论述赔偿金额的合理性,然后再论述赔偿的责任问题。

3.作为请求一方,如果我们基于逻辑论证的需要暂时没有将最有说服力的观点放在首位,那么在对手发表抗辩意见后,一有机会就必须将最有利的观点提至前面来。

4.在口头辩论时,不管任何情况,都要优先表达最有说服力的观点。如果你不在一开始就将杀手锏亮出来,可能以后永远都没机会。因为在这个阶段整个辩论的进程都是由法官控制。


二、借鉴意义

1.在法庭,律师不仅需要就案件焦点问题提出能够被法官接受的解决方案,还要让法官发现和理解这套方案,毕竟发现和理解,是接受的前提。因此制定方案和表达方案是律师必备的能力,缺一不可。

2.无论受众是陪审团还是法官,都有凡人的一面。通常人的认知,都是先通过感官刺激,然后引发理性思考,最后才会作出判断。因此,律师表达的艺术更多的是如何有效刺激法官感官,让他们以最低的成本理解我们所要表达的。人感受的其实是差异,差异越大,感受越明显。第一印象,是从无到有,从数学的角度看差异是无穷大的,这种实质的变化对大脑的刺激是革命性和颠覆性的,正是因此第一印象最深刻。我想,这正是作者不断强调优先表达最有利观点的主要理由。

3.优先表达最有说服力的观点,本身意味着我们要知道对一个焦点问题什么样的观点对我们最有利。如果不知道这些,作者在本章节的建议就没有任何意义。知道了什么样的观点被支持的可能性最大,我们就按什么样的逻辑去组织,去论证,去表达。

4.在一个案件中,不管在哪个阶段涉及的问题无外乎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和裁决效果问题,但是不同审级的法院对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关注的顺位不同。我们在观点选择的时候,要优先选择法院关注度最高的问题,在关注度高的问题上找对自己最有利的观点。

5.我曾多次说过,法官是个风险控制型的角色,因此对法庭来说裁决风险最小的方案,通常是最有说服力的。

6.对律师来说,在法庭,只要有机会,就应优先表达对自己最有利的观点,这是作者在本章节中给我们的建议,也是作为诉讼律师应有的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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