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首个纳税申报期即将来临,作为新增试点纳税人之一的生活服务业,如何计算应缴增值税呢?下面这4张表,把你想知道的计算要点都归纳出来了,收好不谢! 税率和征收率 表一:营业税及增值税税率对照表 类型 | 营业税税率 | 增值税税率 或征收率 |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除特殊情况) | 5% | 6%税率 | 一般纳税人提供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 3% | 3%征收率 |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 | 5% | 3%征收率 |
计税方法 表二:营业税及增值税计税方法对照表 税种 | 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 适用类型 | 营业税 |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 营业税纳税人 | 增值税 |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 |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 一般纳税人提供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 |
销(进)项税额说明 增值税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 销项税额 | 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进项税额 | 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案例: 案例1:某餐饮一般纳税人A,2016年5月共取得含税收入106万元,购入食材、水、电等取得合法扣除凭证注明增值税税额共3.5万元。 营业税:应纳税额=106*5%=5.3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06/(1+6%)*6%-3.5=2.5万元。 案例2:某餐饮小规模纳税人B,2016年5月共取得含税收入103万元。 营业税:应纳税额=103*5%=5.15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03/(1+3%)*3%=3万元。 销售额确定 表三:营业税及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对照表 项目 | 营业税 | 增值税 | 销售额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 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 差额扣除 |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扣除的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确定说明 兼营 |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 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 视同销售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核定 销售额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确定案例: 兼营:某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内设商店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同时还经营停车场收费业务(适用不动产经营租赁11%税率),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17%税率。 混合销售: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伴随车蜡的销售(适用17%税率),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主体不属于生产批零企业,按生活服务6%的税率核算。 视同销售:某旅行社举行抽奖活动,为中奖者提供免费的新马泰旅游服务,对提供免费旅行应确认收入,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进项抵扣 表四:进项税抵扣凭证说明表 扣税凭证 | 抵扣期限 |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认证抵扣期限为开具日期起180天内 |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采取“先比对后抵扣”,采集比对期限为开具日期起180天内 |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 | 暂无抵扣限制期限 | 4、完税凭证 | 暂无抵扣限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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