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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改增政策解读@湖北国税局

 天福安平 2016-05-29

1、建筑施工企业篇

    15.建安企业持有地税未到期《外管证》的,如何开具《外管证》?
    省内建安企业持有地税未到期的《外管证》的,应重新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然后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外管证》从5 月11 日起通过《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系统》申请开具,也可到纳税人所属国税机关办税厅通过CTAIS 系统直接开具。
    省外建安企业持有地税未到期的《外管证》的,直接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纳税人持《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时,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本企业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以及该项目选择何种计税方法的证明资料。
    16.2016 年4 月30 日之前签定了合同,5 月1 日后才招投标的项目,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
    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4 月30 日之前签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 月30 日之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17.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5 月1 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8.一个工程项目,甲方和乙方未签订合同,也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能否以其他方式证明工程实际上在2016 年4 月30日已经开工,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是否属于建筑老项目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时期来划分;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来进行划分。所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相关合同的,应视为新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9.甲供工程选择一般纳税人简易纳税方式,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分包额是否含所有分包支出,还是仅含劳务?
     甲供材料及设备不计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分包额应包括全部的分包支出。
    20.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已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和缴纳营业税的,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在收到工程款时不需缴纳增值税。
    21.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项目,能否抵扣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填写3%。
    2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6〕1211 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房地产篇


    23.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以交房时间作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24.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款如何开具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在开具发票次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
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收款所开发票金额不在申报表附表(一)中反映。
    在交房时,按所售不动产全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申报纳税。
    25.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如何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26.代收的办证等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办理“两证”时,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等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27.土地价款如何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等。
    土地出让金通常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价,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毛地”或“生地”价。其票据由财政部门出具。
    拆迁补偿费通常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其票据主要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出具的发票或者收据。
    征收补偿款通常是指政府先将土地拍卖出让,再由政府出面征收拆迁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并通过政府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款项。其票据为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开发规费通常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收取标准向政府多个部门缴纳若干项的各种规费。其票据为政府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目前只有土地出让金列入差额扣除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级土地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8.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一次购地、分期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何分摊?
    房地产企业一次性购地,分次开发,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无法一次全部确定的,按以下顺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分摊土地价款:
    (1)首先,计算出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已开发项目占地面积÷开发用地总面积)
    (2)然后,再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3)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要按项目进行清算,且其总额不得超过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4)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可不从支付的土地价款中扣除。
    29.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是否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将建设的医院、幼儿园、学校、供水设施、变电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无偿赠送(移交)给政府的,如果上述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外,作为无偿赠送的服务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如果上述配套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内,则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30.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无偿提供家具、家电等货物如何征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1.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016 年5 月1 日后,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等物资用途明确,直接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进项税额的6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直接申报抵扣;剩余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 个月申报抵扣。
    (2)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用途不明的,可在购入当期按规定直接抵扣进项税额。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在材料领用当期转出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出当月起第13 个月再行抵扣。
    (3)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不按“固定资产”核算(如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3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开发直接转让的,为销售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转让的,为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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