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驻华盛顿记者陈小方 2014年11月,美国密苏里州的陪审团裁定,不起诉在弗格森枪杀黑人青年布朗的白人警察威尔逊。这一裁定随即引起波及全美的抗议浪潮。针对这一裁定,有舆论将矛头指向当地的检察官麦克库罗奇,认为他偏袒警察。伊丽诺斯大学法律教授德雷波尔德说,如果检察官要提出指控而得不到认可,那就意味着哪儿出了可怕的错误。 独特的制度 美国检察官是一个很复杂而又独特的制度。就名称上讲,检察官在美国各地的叫法就有很多种。对于外来者,如果不了解当地的情况,一时还真不容易搞清楚,甚至会认为他们可能是什么不同的官儿。 美国的检察官在世界刑事司法中也很难找到相对应的。有人称,这是美国的独创。它既借鉴了欧洲荷兰、法国和英国本就不同的检察官制度,同时又与三者各有差异。不管是法国还是荷兰的检察官,都不是某个具体司法辖区的主要执法官员,而只是一个更高级别官员的下属。特别是,美国检察官的裁量权之大是没有可比性的。 美国的检察官分联邦和地方两级,但二者没有隶属关系,而是并行的。联邦检察官由总统任命,而许多地方检察官则由选举产生。1821年,首个检察官在俄亥俄选举产生。1832年,密西西比成为首个在宪法中列出检察官经选举产生的条款的州。 美国的检察官虽常被视为司法界人物,但却属于行政系列,为政府的法律代表。美国检察官在早期属于司法系列,但在内战后逐步转向行政体系,这也使其权力随之大为提升。到20世纪初,检察官几乎成了刑事司法中最有权力的人物。 权力不断扩大 虽然美国的检察官权力很大,但却往往不容易受到关注。正如在弗格森一案中,虽然在大陪审团裁定前也有人提出检察官存在不公正的嫌疑,但并没有引起太大关注,几乎所有的舆论焦点都集中在抗议示威者与警察的紧张关系上。 此间法律专家称,这与检察官所处的位置有某种关系,检察官既不像警察那样处于执法的最前沿,又不像法官那样是案件的最终裁判者。当早期检察官还属于司法系列,检察官只是法院机构中的一个小角色。当时,即使警长和尸检官,也都比检察官更显眼。而这一点在检察官被列到行政系列后,并没有出现更大的改变。 但这种不容易受关注的地位归属并不影响检察官权力的不断扩大。从表面上看,美国的检察官只是处理刑事犯罪案件,应对各种犯罪问题,但是,他们却几乎掌控着决定起诉谁、哪些案件需提交法院审理的大权。既使面对大陪审团,他们也有办法追求自己的目标。前纽约州首席法官瓦切勒曾说过一句名言,即检察官可以说服大陪审团“指控一个火腿三明治”。 作为政府的法律代表,美国的检察官拥有执行法律、维护联邦和州宪法的授权,因而对于执法也拥有很大的潜在影响力。他们可以通过不对违法者提出指控的决定来改变执法调查的质量和性质。法律专家认为,美国的检察官的作用远不只是处理刑事案件,他们的工作要“丰富而有趣”得多。 法律专家认为,美国的检察官对司法的管理甚至比法官更有权力,而且,这种趋势仍在发展中。美国的检察官的这种权威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认可。在一些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案件中,法院甚至迫使检察官提出起诉,但最终都遭到了检察官的拒绝。一些法院甚至表示,检察官对刑事诉讼具有绝对的控制权。 滥权多危害大 美国检察官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早就引起了法律学者的担忧。早在20世纪20年代,一些评论家就开始提出了这方面的问题。法律专家认为,检察官并不是在真空中工作,他们也是人,有自己的爱憎、利益,也有自己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倾向,很多因素都会对他们的裁量结论产生影响。 而美国检察官的实践也频繁发生起诉不当的问题,这充分证明了裁量权不受节制的严重危害。根据一些研究,这些起诉不当归纳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种:以各种理由拖延提出起诉、选择性或报复性起诉、掩盖证据甚至使用伪证、想方设法对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引导等等。此间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尽管美国的检察官标榜要“实现正义”,但实践显示,很难得出“现行检察模式具有正当性”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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