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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羊说物业|| 第四回——物业,你爸不是房管局!

 欣欣向上MR 2016-05-31


昨天的文章,不少读者反馈,软广啊软广,哈哈,三羊慎重指出:就是软广,爱咋咋地。

 

时间有限,咱们开讲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监督体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包括物业管理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相互关系等,第五条进行了约定。全国的物业管理归国务院建设部门,就是住建部管理。地方一级的就是省住建厅,市住建局或者房管局等管了,当然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设置不一定完全相同。

 

从立法者本意来看,本条款是希望有一个统一的行政主管部门来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以期走向良性循环,但是从实际来看,物业管理的法制化建设还存在一定盲点,特别是小区的归口管理方面政策法规不统一,甚至有些地方出台的政策法规相互矛盾,必然导致物业管理无所适从。

 

那么在实际中,物业管理活动或者企业又有谁来监督管理呢?

 

三羊认为至少有以下部门或者机构有权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活动(市县级):

 

一、住建局。在大部制改革后,住建、房管已经整合一体(部分区域还在调整中),形成住建局,住建局是物业管理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所以,嫡亲的管理部门,有啥情况及时汇报,有啥问题及时反映。

 


二、工商局。物业企业的工商注册年检都需要工商进行,他和普通公司一样需要接受工商的监督管理。成立、注册、登记、变更、注销,都得过堂。

 

三、物价局。涉及物业收费价格审批等。物业服务的收费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部门一起监督的。

 

四、城管局。涉及小区内违章建筑等问题。别的不说,乱摆摊点也归他管,貌似绿化他也管,哈哈,城管,成不成他都管;

 


五、街道、社区等政府部门。主要是指导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大会的召开、业委会的成立等。也可以对业委会不作为、乱作为进行责令改正。还有一种情况,街道社区直接管物业!其实他们管的不是无人管理就是弃管的物业,这种物业没有一家物业公司愿意接管,因为接一个亏损一个,业主不交物业费,房屋破损严重,设备设施老化,管理难度大,只能由社区居委会托管,不收物业费,只收保洁保安费给业主提供最基本的服务。也是一个大坑,这里,三羊对社区基层工作人员表示敬意!

 

六、园林局。这是一个什么鬼?跟她有什么关系?还真的关系挺大,小区内的绿化建设尤其是树木虽然都是开发商前期进行建设的,但是后期如果要挪动或者铲除,还真的要去园林局报批,凡是这个跟绿化有关的,园林局还真能管的着,当然还有规划的也能管,要看具体情况了。

 

七、公安、消防。不说了,国计民生安全第一。

 


八、社会保障局。国家要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就会要求物业承担一部分廉租房的管理工作,这一块,也属于物业管理的社会责任要求。

 

九、质监局。特种设备检测,包括电梯年检啊什么的,都归他们管。

 

十、…….(财政、环保、环卫、燃气、热力、广播电视、供电、邮政、通讯等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搞好物业管理。)

 

等等,还有一个不是行政部门的自治单位,那就是物业管理协会,作为成员单位,也要遵守协会的相关章程,如果物业管理活动出了什么问题,协会也是有权发文指导督促的,只是不具备强制性罢了。

 

物业服务企业他爸真的不是房管局,看到没有,有这么多的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着物业服务活动,也都不是七大姑八大姨,而是真真正正的管理职能部门,咱们业主遇到什么问题,都可以找相关部门投诉协调,尤其其中很多问题物业也无能为力时候(例如违章建筑,物业只要尽到了通知拆除义务和通告相关执法部门存在违章建筑义务即可,物业本身无执法权进行拆除的),业主一定要寻求职能部门的帮助。物业服务企业不是一般的企业生产经营,他承担了一部分的社会管理职责,也背负了一些管理压力,管理不易,该批评批评,有则改之,且安定生活且珍惜




 


 

友情提供以下信息:

 

1、国务院物业管理主管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制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配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办法;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地方政府物业管理主管机构和职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指导成立业主大会、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或者责令其限期改正、批准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3、其他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涉及面很广,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也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协助管理,因此,《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主要内容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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