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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应如何防范资本风险?

 昵称1113159 2016-06-02


  【导读】:自今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2013年度的最新修订内容开始正式生效。此次《公司法》修订共涉及十二个条款内容的变化,并集中体现于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公司资本缴纳制度两大方面。其具体表现在几方面:一是取消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限额。彻底改变了在我国沿用近二十年的公司法定资本制。二是取消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与时间限制,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只需认缴出资,即申报其拟持有的公司出资数额。

  但作为股东对公司资本的以下“雷区”仍应审慎:

  风险一、量力而行申报出资,免入“出资陷阱”

  股东之间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对公司的出资比例,同时股东相互之间应彼此担保各自申报的出资能够实缴到位。换言之,如果公司部分股东未能缴纳所申报出资,则其他股东除缴纳自己申报的出资外,还应共同分担未实际缴纳出资股东所应缴的出资数额。修订后公司法规定,股东设立公司时仅需申报出资,有关机关并不对股东是否具有实缴出资的能力进行审查,此种情况下,股东之间应对彼此是否具有实际缴纳出资的能力自行予以甄别和判断,否则公司一旦设立,具备实缴出资能力的股东可能陷入为其他无能力股东代为履行的“出资陷阱”。

  风险二、股东出资过低可能无法享受“有限责任”

  现代公司制度的典型特征之一为有限责任制,即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于超过其出资范围的债务,股东并不负有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制的适用又以公司资本的充实为前提,当公司资本数额与公司对外举债数额之间存在明显或者严重差距时,可能导致公司遭遇“法人格否认”,股东将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风险三、股东择期出资切勿跨越公司清算“警戒线”

  修订后的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股东因公司经营失败而选择解散公司,则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之时,即应为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最后期限。如果股东因为已经发生其他经营损失,不愿在公司清算结束前足额缴纳出资,则可能导致公司违法清算的后果,股东将因此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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