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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被判刑精神抚慰金能否获赔?

 lgzlawyer 2016-06-13

“同样是交通肇事罪入狱,同样是精神抚慰金,为何朋友的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而自己受伤严重,法院却不支持?”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马某愤愤不平的找到法官“理论”,太仓法院承办法官作了详细法律释明后,马某的“心结”得以打开。

2015122日,沈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太仓市沙溪镇与步行的马某发生碰撞,致使马某倒地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不负事故责任。后沈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太仓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当时马某并未附带提起民事赔偿。2016120日,马某向太仓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某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太仓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沈某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合计148880.02元,并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马某拿到判决后,对于自己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没有被支持感到很疑惑,在他看来自己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沈某理应对自身的精神损害加以抚慰。马某并举出同为有交通肇事入狱经历的朋友说事,认为当初朋友购买了交强险,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保险公司便对伤者支付了精神抚慰金。马某认为,此次判决,对于自身而言,明显存在“不公”,遂找到法官“理论”。承办法官针对马某的疑惑进行了详尽的法律释明,马某也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马某之所以无法获赔精神抚慰金,根源在于肇事司机沈某驾驶的是无牌无照的摩托车,该车并未购买交强险,故不存在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针对受害人对侵权行为人与保险公司同为被告却不同判决的疑惑,主审法官也作了详细解释,交强险具有公益性,系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为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责任分配并无关联,精神抚慰金是交强险赔偿项目之一,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理赔。

来源:太仓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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