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怀栻先生离开我们已经一年了。一年后的今天,当我拿起笔来记录下那些向先生请教学问的事情时,心情仍然难以平静! 从2000年奉王利明老师之命前往谢老家中送材料到去年5月老人家去世为止,这短短三年的时间里我从老人家那里受到的教育与启迪可以说是胜读十年书。 从谢老去世后许多知名学者与其他人士撰写的纪念文章来看,他们也与我有相同的感受。 虽是晚辈后生,但我仍觉得自己有必要将从谢老那里受到的教益写下来,一则是为了缅怀谢老,让世人知道在新中国法治建设事业史上曾经有过一位学问渊博、品德高尚的大师以及他所默默作出的贡献;二则希望能够对学弟学妹有所帮助,让他们不至于在追求学问的道路上走过多的弯路! 一、听谢老的讲座2000年的上半年,正在人民大学法学院读民商法研究生的我报考了王利明老师的民法博士研究生并被录取。当时一直很苦闷,因为在长达三年的硕士学习期间由于指导我的那位老教授事实上从来没有对我进行过任何学习方法或者阅读书目上的指导,只能根据兴趣进行信马由缰式的阅读,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甚至美学的,漫无目的。 对于自己的专业——民法,我也一度每天抱着史尚宽、梅仲协、王泽鉴等台湾学者“之乎者也”的著作进行苦行僧式的刻苦研读,希望能够从中找到窥视民法这个神圣殿堂的门径,结果除了得出民法就是一个教条式的科学之外,我还一度产生了对整个法学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认识危机。 当时我认为,别说民法就是整个法学都没有什么自己的东西,构成法学内涵的不是哲学、社会学就是经济学、政治学。因此,我一度放弃了对任何法学作品的阅读,我几乎后悔自己当初选择了法律。 恰巧当年的春天,由我的师弟尹飞担任主席的校研究生会聘请了谢老来我校为研究生进行讲座。迄今为止,我依然认为这是该届研究生会为法学院学生所作的唯一的一件好事。 谢老这个讲座的时间是下午2点,地点在人民大学图书馆的学术报告厅(能够容纳数百人)。事实上,早在读本科二年级的时候,我就从粱慧星教授主编的《民商法论丛》上知道了谢老的名字,当时的印象就是这位老先生在反右运动时吃了很多苦,而且学问非常渊博。 为了能够抢占好座位,我和同班同学施洋(他现在到德国图宾根大学读博士去了)提前了一个多小时到报告厅。 当时虽已是春天,但是寒气依然很重,谢老在尹飞师弟等人的陪同下走上讲台的时候,让我大吃一惊,没想到老人家的相貌与我想象中的差别这么大。 在我心目中,谢老应当是一个身材魁梧的人,可是现实中的谢老却是一个小个子。从他老人家与小平同志差不多的身材上,我猜想他一定也是四川那边的人。 果然老人家一开始讲演,口音就有明显的川味,后来才知道谢老是湖北枣阳人,那儿靠近四川,因此说话与四川话很像。此外,谢老曾担任过国民政府重庆地方法院的推事。 谢老坐下来后就直接进入主题,他首先问我们有没有读过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当时我很惊讶,因为立法法颁布这件事情是知道的,但是印象中觉得这部法是学习宪法或者行政法的人应当注意的事情,和我们这些学习民法的人有什么关系。 但是,随着谢老进一步的论述,我才真正明白了老人家开门见山谈立法法的重要性。谢老说,立法法是我们国家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第8条明确的讲了,以后凡是涉及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以及民事基本制度等重大事项只能制订法律,而不能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来规定这些问题。 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然后,谢老就开始谈论在反右与文化大革命中,如何通过一个文件或者领导人的一个讲话就随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事情。 谢老越讲越激动,声调非常高昂,我现在还清晰的记得他老人家说的这样一段话:“不要以为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事情就永远不会再发生了,如果我们不真正地实现法治,这样的事情还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 你们青年人离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时代已经越来越远了,对它没有什么切身感受,有的人甚至还觉得文化大革命挺好玩的,这是一个很危险的事情。现在我们在制定民法典,有的人认为我们时机还不成熟,但是我想有法可依总是要比无法无天要好。 刚才在来人大的路上尹飞同学问我对已经颁布的《合同法》有什么评价,我说,问题确实很多,但是有这个合同法还是要比没有好。民法典也是一个道理,有民法典就比没有民法典能够更好地保护我们的人身与财产。” 谢老不知疲倦地讲了整整两个小时,一口水都没有喝。据我所知,这是他老人家生前最后一次公开的讲演。谢老讲完了以后,还留了半个小时给我们提问。 当时我第一个站起来提了一个问题,我问他:“谢老,中国民法学研究的落后您是非常清楚的,我们这些民法研究生虽然很喜欢民法,可总是不知道该怎么去学习民法。 因为现在出版的许多民法教科书或者著作中一些基本的概念都不清楚,大家争来争去还都是一个基本概念的问题,您能否在具体的学习方法上指导一下我们?”谢老听完我的问题后就笑了,他说:“这个问题主要应当由你们的导师帮助你们解决。 我既不是硕士又不是博士,也没有任何学位,更不是博导,就是带了几个硕士生。所以我也没有很多的经验。但是,基本概念的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我的建议是一定找一本比较好的教科书来把基础理论好好掌握。”我接着问:“可是我们目前国内没有什么好的教科书呀?”谢老说:“我国台湾地区一些学者写的书还不错,不过在看的时候要注意与我们的东西相区别。” 我又问:“您能不能给我们推荐一两本比较好的教科书呢?”谢老这时就笑而不答。事后,我想这正是谢老中肯厚道的地方,他心里应当很清楚国内这些教科书的质量,可是他又不愿意在背地里谈论别人的是非。 随着后来我对他老人家更多的了解,我才知道如果谢老发现别的学者提出的观点或理论有什么问题,都是当面提出或者请人转告,而绝不在背地里随意指责。 我曾经亲身经历的一件事情就是:有一次到谢老家中谈论一件事情结束后,老人家认真的对我说:“你们王利明老师送给我的人民大学搞的那个民法典建议稿我看了,有一个问题请你转告王老师,他那个稿子里面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得太宽泛了,我认为还是应当作比较严格的限制,请你回去转告王老师。” 我将谢老的这一意见转告王老师后,王老师感到老人家的观点非常正确,于是在后来的稿子中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可以说,谢老的这种为人为学之道值得我们每一个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认真学习,尤其是那些在背地里随意指责、评论他人是非的人。 谢老的这一场讲座整整持续了三个小时,当我从报告厅走出来的时候,感觉仿佛受到了一次灵魂的洗礼,这场讲座又重新点燃了我学习民法的信念! 二、向谢老请教学习方法由于谢老的那场讲座时间有限,我内心关于民法学习方法的许多问题都没有时间问,因此在上了王老师的博士后,我花了一个下午的时间将这些问题整理了一份清单,准备在有机会的时候当面受教于他老人家。 终于这个机会来了,2000年的下半年,王利明老师派我送一份材料到谢老的家里。当我来到谢老位于西直门的家中时,发现这样一位著名的学者竟然住在几十平米的小屋子里,可见党和国家提出的重视人才、关心人才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得到真正的执行。 当我将材料交给谢老时,他老人家非常热情的让我坐下,问我叫什么名字、读什么专业。我一一回答了谢老的问题后,非常小心谨慎地提出:自己在民法学习中有许多问题想向他请教,不知道他有没有空帮我解答。 因为我觉得为了自己事情而花费他老人家宝贵的时间是十分不妥当的。没想到谢老高兴地答应了我的要求,并说你把那些问题列一个单子寄给我,我想好了以后再与你联系。 于是,回到人大后,我将问题用大号字打印了一份并附上联系方式寄给了谢老。过了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有一天谢老打电话到我办公室说,那些问题都想得差不多了,可以和你谈一谈。 在知道我要去谢老家里聆听关于民法学习方法的教益之后,一些学习民法(甚至经济法)的同学如尹飞、杨明宇等,也要同去。于是,我们五六个民法的博士生、硕士生在第二天的下午来到了谢老家里。 出门的时候,也许是心情非常好的缘故,我竟然出现了幻觉,错误地认为那天北京的天空很蓝、空气也很清新。 谢老将我提出的12个问题进行高度的概括归纳后,逐一进行了回答。首先,就我提出的关于民法学习当中方法论的问题,他说:“你们提的问题很难讲清楚,当然这些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我自己来讲,我也没有很好的经验,我既不是硕士又不是博士,我也没有任何学位,我也不是博导,就是带了几个硕士生。 所以我也没有很多的经验。但是我想,你们主要的问题就是怎样学习的问题。作为一个研究生,现在确实面临着你们所说的这些问题,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专与博的问题,再就是面临着如何选择阅读范围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些很实际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确实也不好解决。 但是我想,既然你们是学生,无论是本科生也好,还是研究生也好,他总归是学生,总是离不开老师的,要不然他就不叫学生了。研究生也是学生嘛!你是个本科生,当然离不开老师,是个研究生,也离不开老师,所以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老师。 你想脱离老师解决这样的问题,我认为是不可能的。当然,你已经完全毕业了,不要老师了,或没有老师了,那是另外一回事情。在有老师教授知识的过程中,不管你是博士生,甚至是博士后,有关学习问题的解决总是有赖于老师的。 我们常听别人说某人能够独立地钻研,那都是相对的。所以我觉得学习中的问题的解决主要是要靠老师,这是我的一个主要的想法。所以你们提的这些问题,都应该向老师去提,比如读什么书等等的问题,这本身就是老师的责任。 这些问题从你们这方面说,你们应该去提;从老师的角度讲,这就是老师的责任。老师是干什么的,导师、导师就是指导的。所谓传道、授业、解惑,这是中国古代对老师作用的定义。 所以我今天所讲的是泛泛的、原则方面的提一下,主要的还是要靠各人的老师。我首先声明,我今天所讲的话,不能代替你们的老师。真正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你们的导师。” 其次,谢老谈到了我提出的如何处理好基础和专业之间的关系。他说:“我是一向很强调基础知识的重要性的,但是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在这个方面是有一点忽略的。 首先表现在我们从前读大学,基础课都是资深的老师教的。就拿我自己读大学来讲,我的基础课都是最有名的老师讲的。解放前的大学,从外国留学回来的老师,越是资深的老师,越是有经验的老师,越是要教基础课,教大学一年级,教大学二年级。 反而是教高级课的老师,可以由其他老师教。为什么呢?因为越是高年级的学生,他的学习能力越强。他学习能力强了,老师只要在专业上给与一定的帮助就可以。 越是最初学习的同学,那必须是要用最好的老师给他指点,所以我们以前都是这样的。但前几年的情况有所不同:大学刚刚毕业出来的,他就可以教本科,本科出来就可以教本科,越是资深的老师越不教本科。我经常问一些人说你们现在教什么,回答说教研究生、教博士生。 实际上这种现象在我们从前都是没有的,我们从前越是资深的老师越是教本科。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本科生是最难带的,研究生好带一些。研究生你只要给他指定一些书目让他去看。我总认为带研究生比带本科生要好带一些,容易一些。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讲学习基础知识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本科阶段,非常重要。而本科阶段基础知识的重要,这个就不用谈了,但为什么一定要资深的老师去教本科生呢? 因为在基础知识的学习中,你不要去教他很广泛的知识,而一定要讲很成熟的道理、定型的理论。你教研究生时可以这样说,关于这个问题有几种学说,这种学说是这样说的,那种学说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你可以把你渊博的知识拿出来在研究生面前炫耀一番,比如我读了多少书,关于这个问题,这本书上是这样讲的,那本书上是那样讲的。但是教本科生就不能这样,你要是给他这样一讲,五花八门的,你叫他怎么办呢?所以教本科生一定要教比较成熟的理论。而这样的东西,那就有必要由比较资深的老师教。 因为只有比较资深的老师才能够辨别哪些理论是比较成熟的,哪些理论是比较定型的,可以把这些传授给初学者。所以我觉得教本科生是很重要的。万一一下子把他引入歧途,各种各样的学说都介绍给他,五花八门的让他无所适从,一点办法都没有。 更可怕的是如果给他介绍了一种不成熟的理论甚至介绍一种错误的理论,那更是害他一辈子。所以对本科生一定要由资深的老师去教就是这个道理,教他成熟的定型的理论,使他以后能够更进一步地去研究。对学生学习也是这样,对基础阶段打基础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非常强调在基础阶段把基础知识学好。 就拿学民法来说,就是必须在开始阶段把基础概念弄清楚。但是说要把基础概念基础理论弄清楚了,这又是谈何容易的一个事情?民法上一些越是基础的理论,越是不容易弄懂。但是你又必须要弄一个大概,所以说开始学习民法一定要打一个基础:首先要对民法的总体有所了解,民法是什么东西,民法里面有些什么东西。 所以我写了一篇文章叫做《民事权利体系》,我想你们都看了吧。我为什么写那篇文章,就是想给学生介绍一下民法的全貌,介绍一下民法总括的一个框架。民法是一个权利之学,这个你们都是知道的,它就是讲各种权利。 作为民法权利的体系,也就是民法的体系。你看我们讲人格权、讲财产权,财产权里面讲物权、讲债权,这不就是民法的体系吗?再后面讲知识产权、再后面讲社员权。 社员权是讲团体法的。所以我觉得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首先要让他知道一个民法的全貌。民法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法,有什么内容?而这一点前几年我们的课程也好,我们的教法也好,都恰恰不注意这方面的问题,有点支离破碎。 我看最近的大学教程就比较好了,都有一个民法总论。但是我也看到了几本书,仍然没有把民法总括地介绍,所以我写了《民事权利体系》,就是将所有的民事权利集中起来成一个体系地向学生介绍。 你看,我看到有一些民法书,总觉得他们介绍民事权利,不是整体地从体系上介绍,而是零零碎碎地遇到一点介绍一点。我觉得这样不好。 我认为学习民法要首先了解民法的全貌,然后对于民法的基础知识要有一个大概的认识:民法讲权利,什么是权利;民法讲义务,什么是义务;民法讲法律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当然这些东西你要彻底地搞清楚,不是一开始就行的。 但是大体上是可以知道的。比如说我们民法学界直到最近还存在这种情况,讨论这样的问题,讨论民法讲的权利关系。特别是最近制定物权法,所以引起争论:物权法讲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还是人与物的关系?这样的问题在西方国家一百年以前就透透彻彻地解决了,现在我们中国还有人提出来。 现在还有很有名的法学家还提出这个问题:物权究竟是人与人的关系还是人与物的关系?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怎么会有人与物的关系呢?所以这就说明开始学民法就应该把基础概念给学生讲清楚。法律就是解决人的关系,哪里有解决人与物的关系的呢? 至于说法律牵涉到物,这是必然的,它是涉及到物,但是它主要的目的不是解决人与物的关系。这就是最初学民法时没有把民法学清楚。” 谢老讲的这一段至今仍然深深的影响着我,现在我已经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书,而且正如谢老描述的那样,我刚来就被安排给本科生讲物权法。每当我面对那一张张纯洁无邪的脸时,我就想着谢老的话“教本科生一定要教比较成熟的理论”。 接着,谢老向我们具体讲述了怎样学习民法中的基本的知识,他说:“从学生学习方面来说,开始学的时候绝对不能把学习面搞得太广了,应该抓住一两本书认真得读(介绍书是导师的责任了)。 先不要看外面有这么多民法书,本本都买来看,这样用不着。有的书里面甚至有错误的东西,你学了错误的东西将来就很麻烦了。开始抓住比较好的书,好好地研究透,脑子里有了民法的全貌、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然后再去看别的书都可以。 这是就说看书应该越多越好还是少而精好,学的范围应该多好还是少好?这就是一个博与专的关系,我们做学问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很赞成胡适讲的一句话:为学要如金字塔。 做学问要像建金字塔一样,基础要广,而且要高。高和广是一对辩证关系,基础越广才能越高,基础小而要建一个高建筑那是不可能的。但是高与广又不是我们一下子就能决定的,我们为了广,什么书都拿来读,那也是不可能的。 我一定要把所有的书都读完,再来建高,那也不可能。高与广是相互循环的,先高一下,就感觉我的基础不行了,就扩大基础,然后再高一下,如此循环。所以,读书不要一开始就把所有的书都拿来读,先还是少一点、精一点,等到基础需要的时候,再扩大一下基础。 比如学习民法上的某一个问题,要了解这个问题是一个什么样的来历,它的来龙去脉,这时候就去读法制史的书,补充法制史的基础;如果要了解这种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有没有经济方面的原因,这时候需要再去找经济方面的书读一读;研究某一个制度,这个制度形成后在社会上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这个时候去找法社会学方面的书读一读。它就这样的,当你把法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的东西都读了,结合起来考虑问题,这个时候你自然就又高了一个层次了,所以我觉得高与博是相互交叉的。 我看现在有的人,社会上比较时髦的讲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他就盲目地去找这方面的书去看,我觉得不必要,既费时,又起不了多大作用。你的专业是学民法,那就在有必要的时候去涉猎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的内容,不要开始时就很广泛。” 谢老的这一番话真是“一语惊醒梦中人”,我以前一直是尽量少读法学甚至民法的书,多读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的著作,而且自认为这样才叫全面,听了谢老的讲述后,我才知道以前的认识是片面的。 接着谢老又一一回答了我提出的如何选择读书范围、如何进行案例研究、在学习中如何处理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关系、怎样写文章等问题。 谢老给我们讲的民法的学习方法经过我与其他同学的整理,由他老人家加以审阅,最后以《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为名纳入王老师主持的民商法中心举办的前沿讲座当中,且已经发表在中国民商法网上,因此我就不再赘述,有兴趣的学弟学妹可以找来看一看。 现在,每当我给清华法学院的本科生正式上课之前,我都要推荐他们好好读一读谢老的两篇文章,一篇就是谢老撰写的介绍民法全貌的文章——《论民事权利体系》,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同时,该文也被收入了《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页以下。另一篇就是我们整理的谢老关于民法学习方法的文章——《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 我想,也许多年以后,当时参加的那些同学都会清晰地记得:曾经有一天的下午,在北京一栋临街的塔楼的一个小屋子里,他们聆听过一位年老的长者对自己一生有着重要意义的教诲! 三、谢老论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重大疑难问题2001年10月的一天,《人大法律评论》的负责人熊谞龙、李颖和尹飞来找到我,说准备在当年的第2辑搞一个物权法的主题研讨,当时我已经不再担任评论的负责人了,但是他们觉得我与谢老很熟,因此希望通过我约请谢老就中国物权法制定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写一篇论文。 考虑到老人家年纪很大,我对这些同学说,专门请谢老写一篇论文不合适,建议先准备一些物权法中的问题,然后对谢老进行一个采访,将采访的内容整理后经谢老审阅,便可以作为一篇文章放在主题研讨中了。 这些同学觉得这个方法好,于是我们大家一起准备了中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界与实务界争论得非常激烈的几个问题的清单,由我去负责转交谢老。 到了谢老家中之时,他老人家正在校对德国当代著名民法学者卡尔.拉伦兹(Karl Larenz)教授的大作——《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该书已于2003年1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案头书桌上到处堆的是德文原版书籍与德汉辞典。 进屋后,为了避免浪费时间,我赶忙诚惶诚恐地说明了来意,谢老非常和蔼的说:“这些问题,我现在还不能回答你,要仔细想想。想好后我给你打电话。”大约两个星期后的一天,谢老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告诉我问题已经想好了,要我去他家一趟。我赶紧与尹飞等同学准备了采访用的录音机及纸笔前往先生家中。 到了谢老家里之后,他递给我一叠稿纸,上面工工整整地写了他对我们提出的问题的看法。原来谢老怕我们整理记录太累,不顾自己年高体弱,事先已经将问题写了下来,这太出乎我们的意料了。 谢老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后来被整理成文章发表在《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2辑。谢怀栻:“物权立法的宏观思考”,载《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卷第2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页。 谢老对一个学生办的刊物的约稿都如此负责认真,可见老人家的治学态度之严谨和人格之伟大!从这次以后,谢老就一直非常关心《人大法律评论》的发展,历任的主编以及编辑部的同学们都曾得到先生无私的关怀与帮助,《人大法律评论》每出一期都会在第一时间送给先生一本,请他老人家审阅。 四、谢老为我修改文章通过与谢老越来越多的交往,我知道了谢老非常乐于回答同学们在学习民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于是便不时通过电话或前往他家求教学问。谢老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经验与常人难以企及的睿智,总是能使我百思不得其解的一个个理论难题迎刃而解。 记得2002年的冬天,我在学习物权行为理论的时候,发现国内有相当多的学者反对物权行为理论,自己虽然觉得这些反对的观点无甚道理,可是又提不出太有力的理由,于是便向谢老求教。 谢老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权利的区分,只要我们还承认物权与债权的划分,就必须承认以设立、变更或消灭物权的法律行为的存在。 我将谢老的见解逐一记录之后,回去根据自己的理解与发挥,并查找相关资料后撰写了《物权行为理论辨析》一文,请谢老审阅。 过了几天,我去取谢老已经修改好的文章时,发现他在上面作了密密麻麻的修改,有些段落几乎完全被重写,可以说此时这篇文章已经完全是谢老的作品了,但是谢老对我说,我们一起署名将这篇文章发表,后来该文由谢老与我联名发表在《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坦率地说,尽管从本科,硕士直到博士,自己写的论文已有一些了,但是还没有哪一位老师能如谢老这样为我认真审阅修改论文。直到今天,一想起谢老不顾年事已高为我修改的那篇文章,就更加坚定了自己为学严谨的决心与信念! 五、与谢老一起整理书稿2003年年初的一天,在我院姚辉教授的办公室里,我意外地看见了谢老撰写的上下两册《外国民商法》教材,一问才知道,这是谢老于1986年应佟柔教授之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民法研究生讲授外国民商法课程后,由同学们根据录音整理的油印讲义。 在认真阅读这本书后,我发现时下刚刚开始研究的一些问题,如附随义务、格式合同、契约的死亡、公司的社会责任等,谢老早在十几年前已有论述并提出了精辟的见解。 在该讲义中谢老条分缕析地讲述了民法的缘起与性质、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发展历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的编制及体系等民商法领域中最为基础的理论问题。 根据自己这些年当学生的经验,我感到谢老在讲义中说得非常清楚的许多问题仍有许多同学不清楚。准确地说,是未能从授业老师那儿弄清楚这些问题。 于是,我决定整理校对这份讲义以便出版,使许多同学们在学习民商法的过程中能够保持正确的方向,以免误入歧途或走弯路。当我打电话给谢老说希望整理出版这份讲义的想法,他却说:“这份讲义是十几年前的东西了,现在不见得有什么价值。” 在我现身说法式的一再强调出版该讲义的重大意义后,谢老说:“既然你认为对现在的同学们还有一些价值,那就出吧。”征得谢老的同意后,我通过数月的时间完成了整理校对工作,又与法律出版社的同志联系了出版事宜。 出版社的同志一听说是谢老的书,就立即前往谢老家要求签合同,但谢老并没有答应,而是先一再要求这位编辑同志回去仔细看看书稿是否有价值。 如果觉得没有价值,就不要出。在与该同志从谢老家出来后,他非常惊讶地对我说:“现在许多人都是求着出版社出书,哪有谢老师这种对出书如此谨小慎微的人呀!” 后来,这位编辑还告诉我说,谢老曾一再打电话给他们,要求他们在出版的时候不要把书的纸张、封面搞得太好了,因为那样价钱就贵,有些家境贫寒的同学可能买不起。出版社的许多同志听说这件事后,对先生的人品都非常敬佩。 最后,谢老生前最后一本著作——《外国民商法精要》由法律出版社于2002年年底出版,得到样书后,先生赠送了一册给我,而且在书上还写下了这样一段话:“程啸同志为本书出力,实在令我感动,书成之日特赠一册,以示感谢!” 这里补记一件小事:我的一位同学施洋在得知谢老出版了这本书后,专门打电话给我要为他买一本,还说最好能请谢老签个名。当我冒昧地向谢老提出这个要求时,他老人家非常爽快地答应了,他在书上写到:“请施洋同志指正,谢怀栻。” 施洋在收到书后,非常感动,他说:“谢老这样的老前辈真是太谦虚了,怎么能谈得上让我指正他老人家的书呢。”在谢老离开人间一年后的今天,当我从书架上抽出这本书翻开扉页又看到这段话的时候,看着谢老苍劲的字体,我的心情真是久久不能平静! 六、谢老给人民大学法学院捐赠图书在2002年的年底,谢老可能感觉到了身体越来越不好了,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处理一些身后之事。一天,他打电话给我让我问问王利明老师,能不能把自己的一些书籍赠送给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图书馆(王老师当时兼任该图书馆的馆长)。 王老师听后非常高兴,对我说:“请转告谢老,我代表人大法学院图书馆对他表示万分感谢!”于是,我打电话给谢老说:“您什么时候准备好要捐给人大的书,就告诉我,我去取。” 谢老说:“我已经准备好了,你随时可以来取书。”过了几天,我带着我的表弟打了一个的士去了谢老家,谢老已经将要赠给人大法学院图书馆的数百本宝贵的法律资料(有中文、日文、德文以及英文的)一一捆好了,同时他还专门挑出了几本证据法方面的宝贵资料交给我,对我说:“我知道你们王老师最近在研究证据法,这些资料请交给王老师。” 当我和我的表弟将一捆捆书往楼下运的时候,谢老不顾疾痛一定要跟着我们下楼,我怎么劝他不要下来,他也不听。当看着我们将书都放好且我们已经上车之后,他老人家还不肯离去,要挥手和我们告别。 在谢老去世后,我才知道,谢老将自己收集的各种宝贵的法律资料,只是分送了两个单位,一个就是谢老长期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另外一个就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 谢老对法学所的感情很深自不待言,而与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感情,我想一定是从他与佟柔老师那一辈延续下来的,因为我记得有一次王利明老师曾对我说,佟柔老师在世的时候,就要求自己的学生对谢老执弟子之礼。 王利明教授、方流芳教授、董安生教授这些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的著名学者可以说既是佟老师的弟子,也是长期受教于谢老的弟子。方流芳老师在他纪念谢老的文章中就说过:“1986年,先师佟柔让我等尊称‘谢老’,此后,声声谢老,声声求教,一叫十七年,不知受恩惠几多。”参见方流芳:《一开风气,终生为师》,载法律思想网站http://www./detail.asp?id=1635。正因如此,谢老在去世前才会将他那些宝贵的资料捐赠给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 七、谢老让我增补他的《票据法概论》在谢老出版的学术著作中,有一本书叫《票据法概论》,那是谢老在十多年前应法律出版社的邀请所撰写的一本关于票据法基本理论的著作。迄今为止,这本书都是我国票据法研究领域中最权威的著作,一共重印10多次,发行了10多万册。 国内每一位研究票据法的学者没有不参考这本书并从中获得教益的。由于这本书出版时我国尚无票据法,因此当票据法颁布且实施了一段时间后,出版社强烈希望谢老能够对这本书进行修订,老人家也非常希望能够修订这本书,而且已经收集了大量的资料,并就我国票据法中存在的问题做了许多笔记。 可是,那时他的身体状况已经不容许他承担这样一项工作了。2002年的下半年,在我与法律出版社的同志一起到谢老家讨论出版《外国民商法精要》一书的时候,出版社的同志再次提出了希望他老人家能够修订《票据法概论》一书的要求。 谢老说:“我的年纪大了,已经没有办法一个人去做这件事情了,就让程啸协助我吧。”出版社的同志爽快地答应了。 事后,谢老又专门打电话给我,约我到他家里讨论如何修订的事情,他老人家拟了一个大纲交给我,并把他的两份宝贵的资料交给了我,一份资料就是《票据法概论》一书,在这本书上谢老专门制作了一个勘误表贴在前面,把书中的文字错误一一标明,而在书内又对那些不合适的地方进行了修正;另外一份资料就是一本我国票据法的单行本,薄薄的几十页上写满了谢老对我国票据法中存在的问题的批注。 谢老还对我说,你看看我的书架,你那里缺一些什么票据法方面的资料尽管拿。在启动这项工作之后,谢老还专门打电话给出版社的同志说:“程啸同志帮我增订这本书,将来出版的时候你们在封面上一定要署上‘程啸增补’的字样。” 出版社的同志说:“这样不好吧,你就在后记里面感谢一下就可以了。”谢老一听非常生气:“那怎么能行呢?人家付出了劳动就一定要署名。” 为了此事,谢老还专门写了一个书面的材料给出版社。后来出版社的同志告诉了我这件事,这让我再一次体会到了谢老高尚的人格与博大的胸怀。 谢老去世之后,我不知道是否还有权继续做这件事,于是与谢老的女儿谢英老师联系,谢英老师说:“我父亲和我说过这件事,我信任你,你就接着做吧!” 在谢英老师答应后,我就开始着手增补谢老的这本书,可是由于后来博士论文答辩、毕业找工作、到了新单位后适应环境诸多杂事缠身,时至今日,谢老去世已经快一周年了,他老人家的《票据法概论》一书的增补工作仍未能完成。 一想到这件事,我感到万分愧疚,真是辜负了他老人家对我的期望!我想,今年无论如何都要摒弃一切杂务,专心致志地完成谢老《票据法概论》一书的增补工作,这样才能对得起谢老的在天之灵以及他老人家对我的信任! 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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