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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2016-06-20 | 阅:  转:  |  分享 
  
干货|史上最全的P2P法律知识,请认真研读并收藏好!?1、业务模式风险目前国内的P2P业务模式主要有纯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及收益权转让
模式。1)纯借贷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出借人投标。到期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根据《合同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表
明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纯借贷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借贷合同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绝大多数http://www.p2peye.com/P2
P平台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但是P2Phttp://www.p2peye.com/网贷平台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民之间
的借贷,如果贷款人未实际提供借款的,则借款合同对各方都无法律约束力。此外,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与对方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行为,面临依法被处以罚款或拘留制裁的风险。企业间的借贷,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从业资质,
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高利贷的风险,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提出24%和36%两
个固定量化利率标准,划出了24%和36%两条“高压线”,将利率区间分为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三个区域。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年
利率24%,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属于自然债务区,借贷双方自愿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如果高过36%的利率,出借方需
要把高于36%的部分还给借款人。?网络洗钱的风险,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为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
洗钱罪。网络借贷的资金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而P2P平台一般只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无法核查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
了隐秘、安全、快捷的通道。2)债权转让模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债权人在平台上申请债权转让,并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模
式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出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受让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务关系,出让人从法律关系中退出),二是
债权转让及回购(出让人申请债权转让并承诺回购,出让人没有从法律关系中退出,当原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受让人还本付息时,需要出让人
来回购债权)。?《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三种情形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即债权人可以转让合同债权是原则,三种合同债权不能转让是例外。债权转让
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债权真实性的风险,真实的债务债权关系需要两个要素:一是存在借款合同,二是出借人已经履行出借义务(即需
要对应的资金流证明:转款凭证或对方收取现金的证明)。真实债权的形成应当先于债权转让行为,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债权转让方(又称为“职业放
贷人”)与P2P平台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无法知晓债权是否真实发生,亦无法明确真实债权的形成是否先于债权转让行为。转让效力的风险,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
的除外。”针对此条约束,一般P2P平台在“债权转让及服务协议”中会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例如宜某贷债权转让协议规定如下:?债权重
复转让的风险,因为债权转让不需要公示,债权是否重复转让无法判断,这个需要平台自律。3)收益权转让模式: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收益
权被广泛运用于国内金融实践,收益权转让模式帮助P2P平台迅速扩大资产规模,对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债权出货商”(“融资方”)
来说迅速回笼了资金,平台作为“债权批发商”把债权/收益权筛选、打包、重组、分割后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并从中收取居间费用,这种交
易结构本质上就是一种线上“资产证券化”过程。受P2P收益权转让模式的启发,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推出拆分转让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
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收益权的http://licai.p2peye.com/理财项目。收益权转让模式下涉及的一些
法律风险如下:收益权未有明确法律定义。“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一词只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文件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上有出现,但均未
对“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
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同或协议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因此,“应收账款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其内涵和外延均由交易当事人之间
的法律文本来界定,较之传统、明确有法律定义的所有权、债权等权利形式,缺乏对世效力、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是存在法律
风险的。特定资产的效力风险,如上文所述,受让人持有该特定资产收益权需要以转让人持续持有该基础权利或资产作为前提条件。如果转让人丧失
该基础权利或资产,则受让人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将因此而消灭,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而对于后期兴起的拆分转让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收益权产品来说,存在以下法律风险:降低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门槛的风险,收益权并非法定概念,目前并无法律
法规或部门规章对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转让的受让人主体资格、受让金额、受让人数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是为了提高投资者的财务承受能力,将
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拒之门外,银监会、证监会、保险会分别对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制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只有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的
投资者才有资格认购、受让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收益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投资起点与原始权益人保持一致,对于拆分转让的总人
数不宜超过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定人数上限,否则将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变相降低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门槛甚至涉嫌非法集资。不合格投资者的风险
,因为私募投资基金有合格投资者的限制,不少平台往“个体之间直接贷款”靠拢去设计交易结构,让债权人将收益权质押,然后去向投资人借款,
演变成一种借贷关系,以规避不合格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此外,针对这三种模式,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如果越界操作,也会面临一些法律风险
,比如担保不合规的风险。担保不合规的风险,P2P定位于中介平台,不能自己提供担保来增信,因而衍生出一类P2P关联担保。平台关联公司
提供的担保如何规范,监管层尚未有明确态度。但是如果平台明知担保公司没有相关担保资质或能力,仍然继续合作,则涉嫌欺诈作为善意第三方的
投资人,应该负相关法律责任。所以P2P平台需要对关联担保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资质审核。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设立需监管部门审批,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活动,而且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
净资产的10倍;还需审查担保物,排除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等;最后需要对担保责任方式进行约定,注意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
责任保证下法律风险的不同。2.非法集资风险非法集资其实包括了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
券罪”、“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P2P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非法
吸收公共存款,确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如上图所示。P2P无法绕开“公开宣传”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两条,但是
可以通过寻求相关部门批准以规避条件(一),并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
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来规避条件(三)。集资诈骗,属于欺诈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好区分。话说P2P平台为什么会面临非法
集资的风险,这与P2P目前的行业环境有关。一方面,目前P2P监管细则未出,资金银行存管也未落实。很多平台表面宣称其有第三方支付托管
或者有银行存管等,但实质上借贷双方的资金仍然会经手平台账户,聚集起来也就是形成了我们常说的“资金池”。其实模式本无好坏,资金池模式
本是银行运营的核心,为何到了http://www.p2peye.com/P2P网贷就变为一个“潘多拉”,成了万恶之源呢?说到这,必
须说一下资金池安全运作的两个前提:一是资金的安全保障,保证不被挪用;二是投资人要有充足的信心,不能动不动就挤兑。但是目前P2P的行
业环境,没有实质托管,无法保证资金安全;投资人对平台信心不足,任何风吹草动都有可能引起兑付。这种情况下,资金池模式出现风险的可能性
极大。从以往一些问题平台的实例来看,资金池模式的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粗暴的诈骗,卷款跑路,也就是集资诈骗;二是挪用资金池中的资
金,为平台自身所用(即自融,用来做其他投资、垫付逾期项目、代偿坏账等),从而造成坏账亏空;三是最常见的期限错配(利用资金池中的沉淀
进行放款,或利用短期资金进行长期放款),一旦出现投资者集中提现,极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从而出现提现困难问题。另一方面,P2P业务发
展太快,但是风控技术却没有跟上。各种征信系统不甚完善,对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审核不够全面。这种情况下,若不合格借款人进入平台恶意卷走
投资人资金,也会造成非法集资的风险。在监管细则还没出台和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P2P平台需要按照以下的标准要求自己:一是不要碰钱
(一定要实行资金存管,在没有接入银行存管系统之前,要实行相关的手段,比如第三方托管,防止自己的平台碰到钱);二是不能发假标(加强风
控体系建设,拒绝不合格借款人);三是资金流一定要清晰(借款人和投资人要一一对应)。3.信息安全风险P2P平台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承担
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网贷信息安全风险包括以下内容:借贷隐私风险
,P2P网贷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P2Phttp:/
/www.p2peye.com/网贷平台应采取数据交换加密、多重密码保护和容灾备份,加强网站安全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网络技术风险,
目前P2P平台遭黑客攻击的案例不在少数,若P2P网贷平台保密技术被破解,客户信息容易泄露、毁损和丢失,借贷双方的隐私权无法得到保护
。为了保障P2P网贷平台正常运作和客户资金、信息的安全,P2P网贷平台应加强反入侵技术,一旦遭受攻击后,应当及时在经营地警方报案并
请求侦查。4.宣传推广风险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其职责就是向借贷双方提供真实的信息,撮合交易。当前行业环境下,P2P平台数量剧
增,各平台之间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宣传推广是各平台增加曝光量、增加流量带来交易量的重要方式。但是P2P平台在做信息宣传时,既不能
隐瞒事实又不能夸大其词,否则会面临如下风险:未尽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的风险,《合同法》规定了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
实报告,如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目前有很多P
2P平台的信息披露都不够,随便举两个例子(不带偏见~):?左边某米网是对借款合同的隐瞒,官网上只能看到投资者与平台的一个双方协议,
而对于协议中提到的借款合同,则没有披露。投资完成以后,需要通过申请才能看到合同相关内容。右边e某宝是对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信息披露不
详,借款企业的名字在投资之前都无法知晓,需要投资以后才能看到,对质抵押物完全无披露。这些不愿意披露信息的平台总是像迷一样让外界猜不
透,各种质疑的声音当然会从四面八方不约而至。平台未尽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还有可能造成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作为良心平台如
何做好自己不被外界质疑呢?首先对借款人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然后向投资人客观、真实地披露调查结果,避免有劝诱投资人进行投资或暗示投资
无风险的嫌疑。夸大宣传的风险,比如说前几天“交行踩‘新广告法’红线被查处”,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收益是不确定的需要加上“预期
”,切记!另外新广告法规定,网贷(P2P)平台推广产品时,不能再使用“零风险”、“100%本息保障”等字眼来吸引投资人。还有htt
p://licai.p2peye.com/P2P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时采用一些极限词汇,如“全国第一家”、“首选”、“最佳”、“收益率
最高”、“绝对安全”等,或者请未投资过平台的人担当代言人,未经当事人同意向其推送邮件、广告等均是违法的,目前很多平台在宣传时都不注
意,随便举几个例子给大家感受下,看看自己平台有没有中招:3分钟读懂资金池!为什么资金池是“红线”?从13年开始,针对http://
www.p2peye.com/网贷、P2P的各种自律要求、指导意见、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在显著位置,都有“禁止平台设立资金池
”这一条,大家应该非常非常熟悉了。那么,什么是资金池,为什么它又成了条红线,咱们掰开好好看一看。?什么是资金池?写到这儿的时候
,我突然想起一道摧残祖国花朵很多年的应用题。?说:一个水池有一条进水管和一条出水管,单开出水管40分钟可将满池水放完,单开进水管3
0分钟可将空池注满水。现池中有2/5的水,如果同时打开两条水管,多少分钟能满??经典吧,这就是资金池的雏形——一个大池子放钱,一
边存进来,一边。不管是张三的钱、李四的钱、还是王五的钱,只要进到池子里,就都叫池子的钱了,张三、李四、王五能看到的可能是个存
折,可能是平台上的一个数字,也可能是个简单的一纸合同,甚至什么都没有。但是,池子里的钱,哪一块是张三的、哪一块是李四的就分不出来了
。?大家可能会说,这不就是银行吗?没错,银行就是一个大资金池,那么为什么网贷、P2P就不能搞个资金池呢,风险又在哪里??还是
先回到刚才那个应用题,复杂吧,但资金池比这个还要更复杂,因为它有两个进水管,一个让投资款流进来,一个让借款人的还款流进来;还有三个
出水管,一个是把钱的通道,一个是投资人提款的通道,还有一个,平台把利润提出来。一旦开动起来,这五条管子就都是打开的状态,两进
、三出,来控制资金池里的水位,也就是钱的多少。?要控制这么复杂的系统,问题就来了。?资金池的风险会有什么样的风险呢?咱们用理
工科学生的思维,分情况讨论一下。?第一种情况,投资入水管流量过大,池子里全是水。这种情况,平台亏钱,干不长。原因很简单,池子里的
钱是有成本的,只进不出,没有利差,拿什么钱付投资人的利息,时间长了,就只能用投资人的本金还投资人的利息,借新还旧,庞氏骗局。?第
二种情况,咱们顺着第一种情况继续说。突然来了这么多钱,怎么办?只能把放贷出水管的流量调大。放贷的这条出水管上有两个阀门,一个叫找项
目,一个叫做风控。遇到这种情况,经常就是两个阀门一块儿放,钱是了,但由于放松了对风险的把控,能不能再流回来,就不好说了,危险
。?第三种情况,提款的出水管流量变大。可能有朋友会问,那么多人存,怎么能说提都去提呢?大家别大意,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一个
黑天鹅事件,一个负面新闻,一个平台垮了,都可能诱发这种情况,这就是挤兑。比如说去年的某租宝事件后,不只这一家平台,很多其他平台的用
户,也在疯狂的提现,如果是个资金池,那就有可能一直提到关门为止。?第四种情况最极端,平台把放贷的出水管一关,把提利润那个小管子打
开到最大,把池子里的钱都提出来,走人。这个就不用解释了,就是跑路。?以上四种情况就是资金池最主要的几个风险——经营不善,风险失控
,挤兑和跑路。?那么我们回头再来看银行为什么可以做资金池,就很清楚了。因为,银行的流入资金成本低,风控体系较完善,资金池子足够大
,而且是国家背书,不会跑路。所以,如果有http://licai.p2peye.com/理财平台,尤其是小平台,用银行的例子来讲自
己的故事,大家一定要谨慎,量级差太远了。?远离理财风险,从读懂资金池开始。资金池真相大起底截止到目前,网贷行业18个月的整
改期已过4个月。近日伴随着行业大洗牌愈加激烈,部分存在“资金池”嫌疑的产品正在陆续下架。一时间,资金池也再次成为投资者热议的话题。
?资金池属于金融术语,在金融相关的文献文章中被广泛提及。尤其在最近,由于行业负面新闻不断,资金池更是频频见诸报端,被众多专家或者
媒体人口诛笔伐,被公认为是影响p2p行业发展的症结所在。然而很多的入门投资人不理解什么是资金池,也不知道为什么那么多人反对http
://www.p2peye.com/P2P平台设立资金池。?资金池在百度百科给出的定义意思比较晦涩难懂,我们且不去管。资金池,我
们可以把他想象成一个蓄水池,只不过里面存的不是水,而是钱。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是有资金池的。银行是通过贷款和存款流入与流出,使这个资金
池保持基本稳定的状态。保险公司则通过赔付的资金流出和新保单的资金流入使之保持平衡。那么,为什么银行和保险公司设立资金池就理所当然,
p2p平台设立资金池就被诟病呢?这还要从p2p本身说起。?理财师表示,真正的平台只是一个信息中介的角色,借款者找到p2p平台表明
借款意向,然后p2p平台帮助寻觅适合的投资人,投资者借助P2P平台直接将钱借给借款者。这个过程p2p平台是不能碰资金的。?然而现
在国内的的p2p平台大多本末倒置,先找到投资人募集资金,然后在寻找借款人把资金放出,而先前从投资人手中募集到的资金就要先放置在p2p平台一段时间,这就形成了所谓的资金池。这个过程就直接背离了p2p平台也背离了信息中介的身份,而成了与银行类似的金融机构。?资金池存在的几种形式?1、庞氏骗局?平台设立资金池,投资人将资金投到平台,若是短时间内找不到合适的借款人,那么资金就只能在资金池存放。但是池子里的钱是有成本的,只进不出,没有利差,拿什么钱付投资人的利息,时间长了,就只能用投资人的本金还投资人的利息,借新还旧,形成庞氏骗局。?2、自融?也许平台开始安守本分,规矩做生意,但是随着资金池中资金不断积累,平台也可能禁不住诱惑,拿资产池资金去做期货,或者把钱拿来扩展自己的经营,甚至借给其它平台等。若是经营得当,资金链循环往复还能维持正常运转,一旦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受害者最终还是投资人。?3、直接跑路?由于资金池属于p2p平台自身账户,若是碰上无良商家,随时可以直接卷钱跑路。?所以,投资设立资金池p2p平台对于投资人来说是很危险的,最近频繁出现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就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这也是为何众人对于p2p平台设立资金池口诛笔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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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慧生图书馆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