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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技巧

 心雨室 2016-06-24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技巧

来源:正义网

作者:吴晓健(安徽滁州琅琊区检察院)


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自行侦查案件的重要内容。笔录的制作不但客观、真实、全面地再现犯罪事实,而且能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侦查活动全貌。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是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笔录制作的水准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关乎案件查处的成败。因此,对于讯问笔录的制作,要引起办案人员足够的重视,笔者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从宏观和微观角度现对讯问笔录的制作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把握讯问笔录的制作


在我国,“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犯罪的成立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包含四个方面的组成。从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制作来看,首先在主体方面,在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掌握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单位、文化程度、个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职权等。其次在主观方面,应准确了解掌握被讯问人的心理状况,从作案原因正确分析和判断被讯问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违法的目的、动机等。再次在客观方面主要掌握犯罪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如案件的性质、发现的时间、方式和经过等。最后在犯罪客体上主要突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犯罪嫌疑人对所违法犯罪的认识等。笔者认为,笔录的制作应尽量反映讯问活动的全貌,但也应结合案件性质,有针对性地突出询问重点,以增强笔录的证据效力。

二、从刑事诉讼证据能力方面把握讯问笔录的制作


刑事诉讼证据能力是指在诉讼上可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尤其是职务犯罪不同于其它普通的刑事犯罪,犯罪证据的提取主要体现在讯问的各个环节,因此讯问笔录在整个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证明效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讯问笔录的制作充分考虑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具体如言,就是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充分考量讯问笔录制作的合法性,即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规定的程序取得违法事实材料。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次,讯问笔录的制作应充分考虑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把握这一属性主要是指办案人员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应强化讯问过程中的侦查意识,讯问中擅于发现客观事实,证明事实客观存在,并通过刑事证据的关联性将客观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从而最大功能地证实犯罪。最后,讯问笔录的制作应充分考虑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这要求在讯问笔录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真实是笔录的生命力所在,讯问笔录的制作要忠实于被讯问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夸大,不缩小,不凭主观意愿取舍言语的内容。切忌笔录制作人员以犯罪构成为框架,完全置被询问人的辩解于不顾,片面采集有罪供述或不利供述,脱离讯问客观事实而添枝加叶。

三、从实体与程序方面相结合把握讯问笔录的制作


实体的公正仍然要强调的是讯问笔录的内容真实、全面、客观。一份优秀的讯问笔录首先必须是一份真实的笔录,制作的过程也真实反映讯问活动全程全貌,在办案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通过自己的经验摸索出了一套制作讯问笔录的“模板”,也就是掌握一般职务犯罪的规律及一般常见的讯问要点,生搬硬套地对被讯问人所陈述的事实进行记录,没有深刻反映审讯谋略与技巧及审讯对抗与审讯心理强制等实时状况,其真实性和公正性值得去揣测。造成的结果往往给日后留下隐患,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公诉庭审阶段当庭反供。在做到实体公正的同时,讯问笔录的程序上必然也要反映整个讯问过程程序合法规范。这直接关乎笔录的法律效力。有些笔录虽然在实体上反映的内容很真实、全面、客观,但有时候忽略了程序上的合法规范,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会造成证据瑕疵,轻者削弱笔录的证明效力,重者致使笔录被整体排除于证据体系之外。有的办案人员片面地认为,程序的合法性重要但与实体公正相比,不是十分的重要,只要实体公正了,程序上即便有些瑕疵,只要通过补充相关证据就能达到其证据补强功能,但这也是亡羊补牢,也往往是这样造成提取职务犯罪相关证据的最佳时机,达不到及时固定违法犯罪的相关证据。如办案人员应当具备法定资格,讯问的时间、地点、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在笔录中出现诱供、指供甚至逼供的语句等。


以上谈的都是从宏观方面如何把握好笔录的制作,但仅把握这些宏观方面有时候还不足以达到指控犯罪证据的目的,细节往往也决定成败,以一份笔录为例,如果满腹的笔录内容错别字连篇,病句横溢,这样其证明效力同样会遭受质疑。因此,笔者这样认为,从宏观方面驾驭一份笔录就好比是搭起了笔录的骨架,但更要从微观方面对笔录的内容进行填充,使笔录的内容富有感情和血肉。这样才能使一份笔录近乎完美、优秀,其笔录的真实性和效力性才有效地发挥。微观方面笔者认为笔录首当其冲的是要过语言文字关,避免使用模糊词语或带有歧义的词语。尽量少用人称代词,防止引起指代不明,人物相互混淆现象。要正确选用词语,注意褒、贬义词在笔录中的使用。要正确地使用法言法语,用词力求做到精确。其次,要忠实于被询问者的真实意愿和情感,在侦查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经常采取事先与被讯问人交谈,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后,就独立把讯问笔录制作完成,这种制作方法往往使人感觉很粗糙,整个笔录内容也很难做到细致。如我们经常见到的被讯问人沉默、哭泣、紧张、摇头等都在笔录中得不到真实的反映。再次,要合理布局,对讯问事实做到详略得当。随着电子笔录逐步代替手工笔录,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大量使用复制、粘贴操作方式,使得有的办案人员对讯问笔录的制作千遍一律,达不到审查者或阅读者赏心悦目之感。最后,要讲究一般笔录制作的基本格式,笔录的制作某种程度上属于公文制作之一,因而必须遵循一定的格式和书写规范要求,决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而为,如对被讯问人签名、捺印的要求,对笔墨、纸张的要求等都应符合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


当然,一份合格、规范的讯问笔录制作绝不是单纯地从技巧和方法就能解决得了的,还必须依赖于办案人员一定的办案经验和相当的执法水平,简言之,离不开办案人员的综合素养。因此,一方面要求执法办案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另一方面要倡导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传帮带作用,在实际中,有的院在尝试导师机制,这种做法对初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同志起到了很好的带领。总之,讯问笔录的制作而言各方面的还有许多,在此不再一一赘述,笔者在此仅结合工作实际,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有待于更多地去思考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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