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优信二手车PK 58同城 到底是谁的“优信” 法治周末记者 李含 因两个网站关键词的设置问题,优信二手车与58同城对簿公堂。 所谓网站关键词,是指网站设计者在网页源代码中编写、以便用户通过搜索引擎能搜索到该网站的词汇。网站关键词的设置,通常代表着一个网站的市场定位。 今年4月5日,因认为58同城在其网站源代码中设置“优信”及“优信二手车”为关键词涉嫌不正当竞争,经营优信二手车业务的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优估(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优信公司”),将58同城的经营者北京58公司(以下简称“58同城”)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优信”被58同城设为关键词
优信公司在庭审时表示,其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包含“优信”二字,自2011年8月开始,优信公司就以“优信”及“优信二手车”等品牌名称,开展二手车买卖及相关业务,并设立相关网站;自2015年4月开始,优信公司斥巨资进行品牌推广投入,使得“优信”及“优信二手车”在行业及市场中取得良好口碑,并让“优信”及“优信二手车”成为二手车市场和行业的知名品牌。 优信公司诉称,今年4月2日,他们发现58同城在其网站源代码中设置“优信”“优信二手车”为关键词,使得“优信”和“优信二手车”二字成为与58同城网站与搜索引擎之间的链接。 “被告作为与原告同业的竞争者,在明知原告企业名称、字号及官方网站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www.58.com)源代码中设置‘优信’和‘优信二手车’关键词并与搜索引擎建立链接等手段,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在网络搜索、查询中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擅自使用‘优信’及‘优信二手车’字样,利用了原告的企业信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优信公司表示。 而58同城则辩称,优信公司的企业字号中使用的并非“优信”而是“优信互联”和“优估”,优信公司对“优信”字样没有企业名称权;优信公司本身没有取得“优信”“优信二手车”的商标权,并非其独占性权利,反而是58同城公司通过许可方式取得了“优信”商标的使用权——该商标于 此外,58同城还认为,其在网站上使用“优信”字样时,突出使用的是“58同城”的LOGO,而“优信二手车”字样较小,两个网站的排版和风格也有很大差别,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在先权利优先受保护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优信公司主张其对“优信”享有企业名称权,同时在“优信”及“优信二手车”上进行了大量的品牌投入,从而应当受到保护;而58同城则以获得“优信”商标使用权为抗辩,认为自己设置关键词的做法存在正当权利基础。 在这个问题上,上海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表示,通过经营使得商业标识承载企业商誉进而获得保护,与通过注册使得商业标识获得商标权,都是合法使用相关标识的权利基础;在二者存在冲突的情况下,首先需要认定,优信公司使用“优信”“优信二手车”作为其商品和服务的标识,与“优信”商标的注册,究竟哪个在先。 “企业通过经营获得商业标识的保护,需要建立在在先使用权的基础上。而在本案中,如果58同城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了‘优信’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那么其在网站中使用‘优信’等字样作为关键词,就没有什么问题。”陶鑫良表示。 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法律专家滕立章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企业名称、字号、商品或服务名称的使用,并不以商标注册为前提,未经商标注册,亦可以在商品或服务中进行标识性使用或宣传;但是,这种使用和宣传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 “如果优信公司认为58同城侵犯自己企业名称权利,或者侵犯自己知名商品、服务的名称权利,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滕立章说,“但优信公司在对‘优信’‘优信二手车’均未完成商标注册、也没有进行中文域名注册的情况下,即开始投入巨资宣传,在我看来,这样的做法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魏士廪认为,优信公司依据其企业字号中包含“优信”字样,主张对这两个关键词享有一定的企业名称权保护,存在合理性;但由于企业字号的申请多为当地工商部门审核批准,地域性较强,相较于具有排他性的商标权而言,保护力度较弱。 “在未获得‘优信’‘优信二手车’商标的情况下,优信公司贸然开展大量的宣传活动,甚至有可能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魏士廪说。 而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讲师刘晓春看来,如果58同城对于“优信”标识的使用存在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利用了消费者对于“优信”标识的认知,使得消费者对优信公司网站和58同城网站产生混淆,而将优信公司的用户引致自己网站,可以认为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巨额赔偿需足够证据支撑
优信公司向58同城索赔3000万元,也是本案的焦点之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多发,巨额赔偿诉讼屡屡出现,应当适用怎样的赔偿标准,一直以来都是业界的重点关注所在。 关于为何主张3000万元的赔偿金额,优信公司在庭审时解释,其为推广“优信”及“优信二手车”品牌所投放的广告总额为3亿余元;对于这3亿余元,优信公司并没有将全部费用进行主张,而只主张了其中的8%,其金额是两千余万元;再加上公证费98000元,品牌价值折损以及人工费,共计3千余万元。 陶鑫良认为,互联网所具有的放大效应,会让权利人所享有的权益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出现巨额赔偿诉讼是正常现象;但权利人的诉求应当符合合理预期,最终需要法官依据各方证据来认定。 滕立章指出,具体到本案来说,如果58同城因为关键词的设置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确实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优信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应当主要是其被截取的用户浏览量的损失,这需要优信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损失的数额,“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被侵权损失数额及侵权获利数额都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 刘晓春对此表示,优信公司具体会因为58同城的相关行为遭到多少损失,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58同城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相关公众的实际消费习惯(比如有多少人是通过搜索引擎检索的方式来获取优信公司的信息),相关公众鉴别搜索引擎结果的注意力程度等。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58同城在庭审时表示,其对于“优信”和“优信二手车”在网页中使用,仅持续了两三天就已下线。 “对于购买二手车的用户而言,其注意力程度应该是相对较高的。再考虑到58同城本身的知名度,用户将58同城误认为与优信公司有关联、而使用58同城的服务来取代优信公司服务,这种情况的比例应该不会特别高。优信公司需要有具体的证据证明这3000万元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否则很难得到这么高金额的支持。”刘晓春表示。
关键词设置避免误导消费者
搜索关键词的设置,对于一家企业而言,往往意味着对网络流量入口的把控力度——用户找到并进入其官方网站,通过关键词搜索是最方便、快捷的方式。 刘晓春认为,通过设置搜索引擎关键词来推广自己的服务,本身是十分行之有效的商业模式。但是如果企图通过搭便车或者误导性的设置关键词来获取竞争优势,一方面会存在侵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本身的长远品牌经营、商业信誉的建设也有百害而无一利。 对于企业而言,在设置其网站关键词的时候,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从而规避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陶鑫良表示,通过网站关键词指向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也是一种商标权的使用方式,因而企业在设置网站关键词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查验相关关键词是否涉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企业名称、字号、商标、知名商品名称等。 刘晓春则建议,企业尽量不要设置竞争对手的商标、企业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等作为关键词;即便以此进行相关设置,也应当在结果展示页面中,以明确的方式进行来源的区分,比如目前很多搜索引擎都使用了“相关网站”“网友热搜”等方式,表明与关键词相关企业的明确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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