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因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向劳动者支付了二倍工资,这类案例比比皆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定就要支付二倍工资吗?以下几种情况,即使未签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第1类 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未签劳动合同的,不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等情形。该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但不包括双倍工资。 第2类 用人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主体资格,未签劳动合同的,不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例:建设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工资的,即便包工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支付二倍工资。 第3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未签劳动合同的,不支付二倍工资。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如果是为了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属于劳动关系,当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第4类 用人单位未与“三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二倍工资。 “三类人员”是指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这“三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 第5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就劳动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的,不支付二倍工资。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智能手机的应用,在现实中,用人单位虽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沟通,对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如《入职须知》、《协议书》等内容的文件,虽未冠以《劳动合同》名称,但如果上述文件的记载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事项,或者虽然缺少部分条款,但根据上述书面文件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情形,则亦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不应支持。《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合法的数据电文形式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劳动合同法》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应排除在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之外。 第6类 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此类情形,各省市法院处理方式不同。比如,上海市法院支持不支付二倍工资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第7类 用人单位未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不支付二倍工资。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驶职权的负责人,代表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不需要法人的授权委托书。但在对内关系上,即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则需要分情况确定。若法定代表人不从公司领取工资,只收取公司的利润分红或股票收入,那么双方之间就不属于劳动关系,若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那么双方就属于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考虑到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特殊性,一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也不支持二倍工资。 第8类 用人单位未与公司人事部门高管或主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不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高管或主管人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高管、主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第9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但已过仲裁时效的,不支付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已满两年,则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只要单位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或法院就不支持该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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