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改增前,企业雇用个人劳务为企业提供服务,如果个人劳务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例如,单位聘请专家到企业讲课或临时使用一些临时用工等,可以由个人或企业到税务机关代开营业税发票,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相应附加税后,企业凭税务机关代开的营业税发票列支劳务费用。 营改增后,这些个人劳务应缴增值税,企业常问的问题是: 第一、企业计算个人所得税基数是什么?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如何计算? 第二、由于一般个人劳务,企业与个人谈的都是税后报酬,增值税是价外税与营业税不同,那么,个人的税后报酬如何倒推到税前报酬? 第三、会计如何处理? 第四、由于增值税在国税交,个人所得税在地税交,如何办理交税与开票业务? 第五、税务机关给个人是否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下面就这些问题,谈一下税法依据及我个人的操作实物。 财税〔2016〕43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规定: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财税〔2016〕43号虽然没有列举“个人劳务”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是不含增值税,但43号文第六条明确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因此企业计算个人所得税基数应是个人劳务的不含增值税额。 计算前首先要了解: 第一,个人劳务是否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如果是,税率是多少? 第二,个人劳务适用的税率与计算方法。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同时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个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按以上规定,税法所说的劳务报酬计税公式为 4000元以下 ( 收入—800)×20% 4000-20000元(含20000 ) 收入×(1-20%)×20% 20000-50000元(含50000)收入×(1-20%)×30%-2000 50000元以上 收入×(1-20%)×40% -7000 下面举一个例子,说明个人提供劳务服务,税后报酬如何倒推到税前报酬。 例如:企业雇佣临时劳务,给企业做宣传,谈好月税后酬金35000元,企业代扣代缴各项税金。 设:该笔酬金税前金额为X 则:个人应缴增值税=X/(1+3%)×3% 个人 应缴城建税=X/(1+3%)×3%×7% 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X/(1+3%)〕×(1-20%)×30%-2000 按财税〔2016〕12号《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规定: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 该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由于税后报酬=税前报酬-应缴增值税-应缴城建税-应缴个人所得税 故: 35000=X-[X/(1+3%)×3%]×(1+7%)-{[X/(1+3%)]×(1-20%)×30%-2000} 求出: X=44847.61元,即个人提供劳务,如果税后报酬是35000元,则倒推到税前报酬为44847.61元。 应缴增值税=44847.61/(1+3%)×3%=1306.24元 应缴城建税=1306.24×7%=91.44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44847.61/(1+3%)]×(1-20%)×30%-2000=8449.93元 税后酬金=44847.61-1306.24-91.44-8449.93=35000元。 按本例,企业收到发票,支付劳务报酬,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劳务费 44847.61 贷:银行存款 3500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增值税 1306.24 其他应付款——代扣城建税 91.44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8449.93 代扣代缴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增值税 1306.24 其他应付款——代扣城建税 91.44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8449.93 贷:银行存款 9847.61 需要提醒的是: 一些企业做账时,将贷方分录记为“应交税费”这是错误的,因为企业在这个业务中,只是代扣代缴了税金,不是企业自身应缴的税金,企业这样记账,混淆了交税的主体。 另一个问题,一些企业直接按支付的税后酬金记账,以上例为例,企业这样进行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劳务费 35000 贷:银行存款 35000 同时 借:营业外支出 9847.61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1306.24 ——应缴城建税 91.44 ——应缴个人所得税 8449.93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1306.24 ——应缴城建税 91.44 ——应缴个人所得税 8449.93 贷:银行存款 9847.61 这样处理同样也是错误的,不仅混淆了纳税主体,而且将应由个人承担的税金,计入企业的费用,这些税金是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以上税金既可以个人带身份证及与企业签定的劳务协议或合同到国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纳,也可以由企业带劳务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企业与劳务提供者签的劳务协议或合同到国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税,发票交给企业作为劳务支出的凭证。 同时,企业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个人也可以自行申报交纳。 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注意选项,项目选为“劳务”,人员选“非本单位”即可。 国税发〔2004〕153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从这个规定不难看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但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规定有了突破,个人将不动产出租或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总函〔2016〕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规定: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规定中不包括个人劳务,因此个人劳务到税务机关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处理意见,供纳税人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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