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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私募股权基金10项操作指引|PE实务
编辑|刘乃进 微信号|naijin01 微信公号|PE实务 更多PE实务干货汇编下载
1、2013年6月1日之前,中国只有私募股权基金,没有私募证券基金。 那个时候,私募股权基金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组织运行,企业性质大于基金性质。 那个时候,官方文件极少使用“基金”一词,而是使用“股权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业内叫“基金”,但其“基金”性质可能真的比不上“企业”性质浓。 那个时候,私募股权有统一的监管体系。 2、2013年6月1日之后,尤其是2014年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中国出现了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并存的局面。 从那时起,私募股权基金开始了在企业与基金性质之间徘徊的尴尬局面,公募基金的制度体系逐渐开始在股权基金层面套用,但股权基金在短期内又摆脱不掉企业性质的影响。 3、2015年年末,基金业协会颁布了一系列办法、规范、指引的征求意见稿,拟加强对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 这些规则使私募基金的操作更加规范,但由于绝大多数制度源自于公募制度,立论于私募的证券/基金性质,使得这些制度可以在私募证券领域畅通无阻的适用,但在股权基金领域显得尴尬甚至水土不服。 4、本文重温发改委时期的各类操作指引。 下文所附指引为天津发改委联合天津市的一些私募专家历时几年摸索起草完成。现在是否可以借鉴呢? 无论怎样,先重温一下吧 文件一: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 四、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 八、管理公司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及投资决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增资、减资。 十、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当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文件二: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8.2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
以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订立合伙协议。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协议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管理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存续期限、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三、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①]。 四、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执行事务合伙人[②]及其委派的代表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七、管理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与运用。 八、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标准及计提方式与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 九、管理合伙企业收益与分配。 十、管理合伙企业的业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重大事件报告的编制与提交。 十一、管理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管理合伙企业财产清算程序中的职责。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合伙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②]《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仅将“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等列入“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为避免因违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而导致有限合伙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为更好发挥普通合伙人的专业管理职能,建议《合伙协议》中不要作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管理企业管理与投资决策的约定。 文件三: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9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法律意见书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程序,制作工作底稿,保存相关档案,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备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提交备案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经两名及以上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律师应就以下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本次备案申请是否符合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一)股权投资企业是否依法完成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注册登记文件所标明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二)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①]; (四)投资者认缴出资额、首期出资额、出资期限安排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认缴承诺书是否体现股权投资企业所有投资者已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揭示的风险因素等内容; (五)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六)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七)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如有)、托管协议(如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交的文件与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②]; (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①]股权投资企业以合伙形式设立的,根据《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法律意见书应当就股权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的合法性、有限合伙人是否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等发表意见。 [②]参考脚注① 文件四:
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①]。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名称、住所、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内容。 六、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应明确管理构架和投资决策程序;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明确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其资产的,还应当明确托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 七、股权投资企业的收益与分配。 八、股权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九、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股权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①]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文件五: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3.2
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订立合伙协议。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存续期限、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 二、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①]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合伙协议中应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回收,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四、合伙企业的投资。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②]、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内容。 六、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要求及程序。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八、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费的标准及计提方式。 九、合伙企业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业绩激励机制(包括绩效分成)、风险约束机制。 十、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投资管理信息报告方面的职责及报告程序。 十一、合伙企业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其财产的,还应当明确托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等。 十二、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三、合伙企业收益与分配。 十四、合伙企业的业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重大事件报告的编制与提交。 十五、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清算程序中的职责。 十六、违约责任。 十七、合伙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②]《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仅将“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等列入“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为避免因违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而导致有限合伙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为更好发挥普通合伙人的专业管理职能,建议《合伙协议》中不要作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投资企业管理与投资决策的约定。 文件六: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7
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协议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其资产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托管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协议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 托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等基本信息。 二、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保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资产保管范围、保管期限、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账户的开立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等;并明确约定股权投资企业资产须独立于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托管机构须对所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四、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账户的资金收付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相关事项。 五、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信息报告职责及报告程序。 六、股权投资企业资产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及绩效分成、托管机构的托管费及股权投资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七、托管机构的更换条件及程序。 八、托管机构在股权投资企业清算中的职责。 九、违约责任。 十、托管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文件七: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6
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与受托管理机构订立委托管理协议。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协议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 委托管理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等基本信息。 二、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股权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四、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相关制度,以及投资决策机构、风险控制机构的组成及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五、股权投资企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的主体、内容、方法等。 六、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的费率、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七、受托管理机构绩效分成的原则、比例、方案及实施程序。 八、股权投资企业应承担的除管理机构管理费和绩效分成之外的其他费用种类、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九、股权投资企业收益分配的原则、分配安排及实施程序等。 十、投资管理信息报告职责及报告程序。 十一、受托管理机构的更换条件及程序。 十二、受托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企业清算中的职责。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委托管理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文件八: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5
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 标 准 文 本
本机构系XX股权投资企业的发起人,本机构现就该股权投资企业资本的募集事宜确认如下: 一、募集资金仅面向特定对象,未通过媒体(包括本机构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二、已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不存在多个投资者委托某一个投资者出资的情形。 四、未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收益,并已充分告知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其所应承担的投资风险及可能受到的投资损失。 五、所有投资者均具有《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自然人投资者均已提供相关资产证明。 【自然人发起人签字/机构发起人盖章】 年 月 日 文件九: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4
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认缴承诺书标准文本
致:XX股权投资企业发起人 : 本公司/本人在签署本认缴承诺书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XX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全部内容,已经充分了解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可承受因投资于该股权投资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 本公司/本人签署本认缴承诺书,表明本公司/本人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本公司/本人承诺,以【 】元人民币为限认购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权益,并依照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本公司/本人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认缴,以获得股权投资企业发起人的书面同意为生效前提;如该认缴承诺在【 】天内未获股权投资企业发起人书面同意,则自动失效。在此期间,本公司/本人的认缴承诺不可撤销。 本公司/本人同时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本公司/本人认缴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权益之资金为本公司/本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2、本公司/本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认缴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资格和能力,并就本次认缴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认缴不会与本公司/本人已经承担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构成抵触或冲突。 3、本公司/本人作为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及被告知股权投资企业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文件,本公司/本人具备相关财务、商业经验及能力以判断该投资之收益与风险,并且能够承受作为投资者的风险,能够理解购买该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其他风险。 4、本公司/本人就本次认缴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隐瞒、误导、遗漏等情形。 5、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遵守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关于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认缴人名称或姓名】[①]
年 月 日 [①]境内法人、非法人机构作为认缴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并标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住所及注册登记号;自然人作为认缴人的,应列明国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任职职务。 文件十: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2
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应当依照本指引,编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招募说明书。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规定的,招募说明书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但对投资者出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招募说明书中均应当载明。 资本招募说明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招募说明书封面、扉页 招募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资本招募说明书”字样,并载明股权投资企业的名称、发起人机构的名称及其法律责任人(公司型机构为其法定代表人,合伙型机构为其普通合伙人或相关法律责任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招募说明书的编制日期。招募说明书应在扉页说明: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对本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管理机构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股权投资企业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不存在风险。 二、招募说明书正文 (一)拟募集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存续期限、资本规模及募集方式。 (二)对投资者的出资认缴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人数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投资者资格要求。根据《管理办法》“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要求,单个机构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3、合法出资要求。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规定,所有投资者均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的方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构架与管理 1、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构架。包括但不限于:权力机构、决策机构、顾问机构和管理团队构成,以及相关约束机制的框架。 2、股权投资企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①]的基本信息。 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载明: 1、受托管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设立日期、工商登记号、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认缴及实缴出资等情况。 2、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还应当载明: 1、托管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设立日期、工商登记号、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注册资本等情况。 2、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托管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托管机构的基本职责和托管操作原则(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不另行委托托管机构托管的,应当载明开户行的相关信息)。 (四)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后对被股权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范围、处置方式与程序。实行委托管理的,应当明确说明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独立于受托管理机构的固有资产;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还应当明确说明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的固有资产。 (六)股权投资企业的收益、费用、业绩报酬支出与分配 1、收益来源及核算原则与方式。 2、管理费用支出。实行自我管理的,应当事先约定每年管理费用占所管理资产或实际对外投资额度的比例、季度控制目标和计算方式;实行委托管理的,应当载明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费率、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还应当载明托管机构的托管费费率、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3、业绩报酬支出。无论实行自我管理,还是委托管理,均应当载明业绩报酬支出的原则、分成比例、实施方案和程序等内容。 4、设立费用及需要股权投资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 5、亏损弥补方式。 6、向投资者分配的方式与程序。 (七)股权投资企业的税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有关股权投资企业的税赋只宜表述为:本股权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纳税。 (八)股权投资企业的终止与清算 1、股权投资企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投资企业的清算程序。 (九)风险揭示 应全面、准确、如实地揭示本股权投资企业在设立和投资运作各环节的风险因素,包括可能存在的法律与政策风险。 (十)信息披露 1、向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及其董事会等相关权力机构履行定期、不定期报告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 2、向备案管理部门履行的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为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透明度建设,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鼓励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网站以及相关媒体等方式向社会适度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但是,前述信息披露不得涉及任何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相关的内容。 PE实务配套书籍《私募股权基金筹备运营与管理》已面市,当当、京东等各大电商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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