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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所得税制度建设滞后(后附:PE基金税负一览表)

 树萝优梦 2016-07-01

私募税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随着私募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等制度的确定,私募运行趋于规范;而随着私募政策统一化,不同类型私募业务的监管套利问题也趋于消散。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


私募所得税现状梳理。私募所得税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二是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


其中,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而异。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但享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创业投资私募。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传统通道式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均在基金层面不收取所得税。


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因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自然人投资者投公司型私募或契约型私募,按20%统一税率交税。如果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35%的累进税率,但合伙企业对外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直接上传至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交税,税率20%。企业投资者一般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但投资公司型私募基金时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


组织形式比较分析。综合而言,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作相对稳定。尽管在公司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要征税,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可部分抵消双重征税的影响。有限合伙制“税务透明体”的特性决定了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而由合伙人分别交税。此前部分地方政府为鼓励股权投资,曾将股权投资私募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率统一下调至20%。由于无法人实体,现有的信托、券商资管等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


黑石税案风波。在美国,根据“流经原则”,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只需在投资者环节支付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税(最高15%),因此有限合伙制在美国私募界盛行。2007年,黑石集团上市。通过复杂的结构设计,黑石高管团队既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实现了募资,又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获得了15%的较低税率。


私募如何纳税?关于直接私募在基金层面是否需要交税存在“实体课税模式”和“非实体课税模式”两种观点。如果将目前通道式的私募产品看做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并本着公私募基金应享受平等的税收政策,则未来直接私募有望在基金层面免税,只在投资者环节征税。但公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中“暂不征收”的说法给未来税制增加了不确定性。


延伸阅读: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税负一览表--所得税、营业税


公司制私募(私募管理公司+投资者—PE公司项目公司)






所得税

营业税



股息
红利

管理/
咨询费

股权转
让所得

股息
红利

管理费

股权转
让所得



私募管理公司

免税

缴纳
25%税率)

缴纳
25%税率

不缴纳

缴纳
5%税率)

不缴纳



投资者

自然人

居民

缴纳
20%税率)

缴纳
20%税率)

不缴纳

不缴纳



非居民

免税(备注1.1

缴纳
20%税率)

不缴纳

不缴纳



法人

居民

免税

缴纳
25%税率)

不缴纳

不缴纳



非居民

缴纳 (10%税率或协定税率)

缴纳(10%税率或依据协定)

不缴纳

不缴纳



PE公司

免税

缴纳
25%税率)

缴纳(25%税率)(税收优惠见备注1.2

不缴纳

-

不缴纳(备注1.3



备注1.1 根据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PE公司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籍自然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享受免税待遇。


备注1.2 PE公司注册为创业投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1、采取股权投资方式;2、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3、投资时间在2年以上。


备注1.3 按照目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如果被投资项目公司已上市,转让其股票会被认定为转让金融资产而缴纳营业税(北京地税口径应该交,但是否征收,由各区自己掌握),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会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管理公司+投资者—PE有限合伙项目公司)




所得税

营业税



股息
红利

管理/
咨询费

股权转
让所得

股息
红利

管理费

股权转
让所得



私募管理公司(GP)

免税

缴纳
25%税率)

缴纳
25%税率)

不缴纳

缴纳
5%税率)

不缴纳



投资者(LP)

自然人

居民

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

缴纳
5-35% /20%税率)

不缴纳

不缴纳



非居民

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或协定税率(备注2.2

缴纳
5-35%税率)

不缴纳

不缴纳



法人

居民

免税

缴纳
25%税率)

不缴纳

不缴纳



非居民

缴纳

25%税率)

缴纳

25%税率)

不缴纳

不缴纳



PE(有限合伙)


不缴纳

不缴纳

不缴纳

不缴纳

-

不缴纳



备注2.2 如果项目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允许外籍个人直接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现在实务操作层面并不明确。


备注2.3 目前各地认定LP的股权转让收入性质不统一。现北京、天津、新疆、武汉、吉林等省规定,合伙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可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而一些其他地区则认为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见附表一)


备注2.4 如该PE有限合伙被认定为税收协定概念上非居民LP在中国形成的常设机构,则其与该常设机构有关生产经营所得将可能被课以25%企业所得税。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

[投资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公司(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私募管理公司作为财务顾问)]




所得税

营业税



股息
红利

管理/
咨询费

股权转
让所得

股息
红利

管理费

股权转
让所得



私募管理公司

缴纳
25%税率)

缴纳
5%税率)



信托公司

免税

缴纳
25%税率)

不缴纳(见备注3.2

缴纳
5%税率)



投资者

自然人

居民

自行申报缴纳(备注3.1
20%税率)

自行申报缴纳(备注3.1)(20%税率)

不缴纳

不缴纳



非居民

缴纳(20%税率/协定税率)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见备注2.2“5%-35%税率

不缴纳

不缴纳



法人

居民

免税

缴纳
25%税率)

不缴纳

不缴纳



非居民

缴纳 (10%税率或协定税率)

缴纳(10%税率或协定税率)

不缴纳

不缴纳



备注3.1 信托集合资金计划委托人取得的投资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信托公司仅为受托管理资产,并非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因此不会代扣代缴个税,而投资者又不主动申报个税,导致实践中信托产品收益个税成为税收征管盲点。


备注3.2 从理论上,信托公司仅为受托管理资产,并非资产所有人,因此不应承担纳税义务,但我国并未出台关于信托的税收政策,实务中信托公司多不交企业所得税,也不代扣代缴信托委托人的个人所得税。信托税收属于征管盲点,该不确定事项将带来税收风险。



信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投资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私募管理公司)—PE有限合伙项目公司]




所得税

营业税



股息
红利

管理/
咨询费

股权转
让所得

股息
红利

管理费

股权转
让所得



私募管理公司(GP)

缴纳(备注2.1)(25%税率)

缴纳
25%税率)

缴纳
25%税率)

不缴纳

缴纳
5%税率)

不缴纳



信托公司(名义LP

不缴纳

缴纳
25%税率)

不缴纳

不缴纳

缴纳
5%税率)

不缴纳



投资者(实际LP)

自然人

居民

自行申报缴纳(备注4.1)(20%税率)

自行申报缴纳(备注4.1)(20%税率)

不缴纳

不缴纳



非居民

缴纳
20%税率/协定税率)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见备注4.2“5%-35%税率

不缴纳

不缴纳



法人

居民

缴纳(备注2.1)(25%税率)

缴纳
25%税率)

不缴纳

不缴纳



非居民

缴纳 (10%税率或协定税率)

缴纳 (10%税率或协定税率)

不缴纳

不缴纳



PE
(有限合伙)


不缴纳

不缴纳

不缴纳

不缴纳

-

不缴纳



备注4.1信托集合资金计划委托人取得的投资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信托公司仅为受托管理资产,并非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因此不会代扣代缴个税,而投资者又不主动申报个税,导致实践中信托产品收益个税成为税收征管盲点。


备注4.2 目前各地认定LP的股权转让收入性质不统一。现北京、天津、新疆、武汉、吉林等省规定,合伙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可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而一些其他地区则认为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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