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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税范围

 ly老会计 2016-07-01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序号 个人所得项目内容 文号
1 个人取得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国税函发〔1995〕351号
2 个人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财税字[1995]64号
3 个人人寿保险收入  国税函[1998]546号
4 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国税函[1999]627号
5 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 财税〔2005〕94号
6 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  国税函[2006]865号
7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 财税〔2009〕78号
8 个人取得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财税[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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