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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新人 | 这里有最全的票据背书方法

 青山138 2016-07-02


背书是票据转让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有些汇票到银行承兑时,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中间可能经过很多背书,一旦中间出现差错,最后就可能产生银行承兑问题。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票据背书方法,以及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会计新人 | 这里有最全的票据背书方法

一、背书

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二、背书方式方法

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 5种方式。

限定性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

特别背书

又名记名背书。是指载明了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在票据背面记明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背书年月日以及背书人的签名的背书。被背书人是因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的人,其资格法律一般不加限制。台湾学者认为,公司作为被背书人时,不须记载公司的代表或董事的姓名,因为在此情况下容易引起被背书人究竟是代表公司还是代表其个人的争议。

限制性背书

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只能由指定的被背书人凭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

有条件背书

背书人在背书时附加某种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作为前提的背书。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有条件背书对其他当事人来说都没有 约束力,人们只承认背书在转让票据权利方面 的有效性,而不承认订明条件的有效性。条件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未来的。

三、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票据背书必须做到以下18点。

1、当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2、商业汇票的背书人经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3、单位或银行表明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4、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5、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区域性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区域性银行汇票只限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6、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8、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9、背书必须连续。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10、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好持票人。

11、背书人栏、被背书人栏的记载事项更改。在背书过程中,对需要该背书情况,允许本手更改,按规定在更改处由原载人(该前手)更改并签章证明,后重新作成背书,此时该处方为有效背书。

12、不得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背书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

1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1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在原背书人更改之前再次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15、背书人的票据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后,后手不得更改为转让背书,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16、商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17、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18、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章有压线或盖出背书人栏的,可不作退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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