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

 zhaishou1122 2016-07-05


第33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安全线等。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第64条  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复示、调车信号机等。

第85条 铁路运输指挥应采用调度集中系统(CTC)。

第89条  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60 km/h的机车,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结合使用,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

机车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机车信号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含义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

第90条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具有监控、记录、显示及报警等功能。

LKJ软件、基础数据和控制模式设定的管理,按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各机车、动车组运用区段车载数据文件的编制和控制模式的设定和调整,应由铁路局专业机构实施,由铁路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装备在动车组上的LKJ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 km/h报警、5 km/h常用制动、10 km/h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

LKJ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更改。电务维修机构应妥善保存LKJ列车运行记录数据。

第91条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具有轨道电路信息接收、运行监控、警醒、数据记录、语音记录及人机交互等功能。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具有正常监控模式、目视行车模式、调车模式、区间作业模式和非正常行车模式等控制模式。

第116条  列车调度电话准许列车调度员、动车(机车)调度员、供电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动车组(机车)司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动车段(所)值班员加入通话,根据需要允许动车组随车机械师(简称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客运调度员、列车长、牵引配电所值班员、客运值班员、救援列车主任和施工负责人及巡守人员加入通话。

站间行车电话禁止其他电话接入。

第119条  司机、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列车长、乘警均应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车站客运值班员应配备与司机通信联络用的无线对讲设备。

第120条  移动语音通信、电路域及分组域数据传送等业务采用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实现。GSM-R系统的场强覆盖、服务质量应符合铁路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满足车载无线通信设备检修、维护的需要。

第121条  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凡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国家和铁路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铁路专用无线电频率,应采取必要的监测和保护措施。

第122条  铁路自动电话网的本地网设置应与铁路局设置相适应。

第123条  综合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视频核心节点、区域节点和接入节点设置,根据需要,为调度、设备维修、公安等业务部门配置视频显示终端,支持公安系统、客服系统对视频图像的实时调用。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根据监控需要设置。

第124条  铁路应急通信由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通信中心设备和现场设备组成。应急通信应充分利用既有各种通信资源和手段,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提供事件现场与指挥中心的话音、数据、图像通信。

第125条  在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铁路局调度所、车站等节点根据需要设置时钟同步及时间同步系统设备,为铁路各专业系统及地面电子时间显示设备提供统一的时钟、时间同步基准信号源。

第132条  铁路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系统建设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资源集中、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应用集成、业务协同、安全可靠。

新建和改建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期建设配套的信息系统,并同步交付使用。

铁路总公司及铁路局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站、段根据需要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第135条  铁路信息网络由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站段三级局域网及其互联的广域网构成。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局域网分为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和外部服务网,站段局域网分为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直接关系铁路运输生产的信息系统应部署在安全生产网,为铁路内部提供一般性服务的信息系统应部署在内部服务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应用系统应部署在外部服务网。

安全生产网与内部服务网间实行逻辑隔离。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与外部服务网间实行安全隔离。禁止安全生产网和内部服务网直接与互联网连接,禁止外部服务网用户和设备直接访问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资源。

除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不单独组建铁路业务专网。

第136条  应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建立数据保存、备份、查询和销毁制度。

应确定合理的数据保存周期。重要数据的备份应异地存放。有保密要求的数据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应保护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和产生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141条  旅客列车始发终到站、客运枢纽站和上水站,应在到发线间设置列车上水设施和节水装置。

根据需要在始发终到站及客运枢纽站设置动车组、客车地面排污设施和移动卸污设备。地面排污设施应防止泄漏和污染,排污能力满足动车组、客车停留时间的要求。

第143条  旅客站台应为高站台,应设置安全标线和停车位置标,两端应设置防护栅栏,防护栅栏不得侵限,并悬挂禁行标志。

无列车通过或列车通过速度不大于80 km/h时,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为1 750 mm,安全标线距站台边缘1 000 mm。列车通过速度大于80 km/h时,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为1 800 mm,安全标线距站台边缘1 500 mm,必要时在距站台边缘1 200 mm处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有200 km/h及以上列车通过的须设置屏蔽门、安全门等防护设施;列车通过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50 km/h。

应加强站台限界的日常管理,与站台限界有关的侧线线路几何尺寸偏差管理值应按正线管理。

第157条  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等)。

第158条  车辆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车型、车号、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自重、载重、换长等;车辆应有车号自动识别标签;客车上应有所属局段的简称;客车还应有车种、定员、最高运行速度标记;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客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第160条  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和人力制动机。车辆的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横向控制杆及抗侧滚扭杆必须有保安装置。

客车应装有轴温报警装置,安装客车行车安全监测系统;最高运行速度120 km/h及以上的客车应装有盘形制动装置和防滑器,空气制动系统用风应与空气弹簧和集便装置等其他装置用风分离;最高运行速度160 km/h及以上的客车应采用密接式车钩和电空制动机。

客车内应有紧急制动阀及压力表,并均应保持作用良好,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校对并施封。

第163条  旅客列车应实行包乘制,检修应实行包修制和专修制。

第168条  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定员、自重、载重、全长、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和日期、定期修理日期、修程和处所。动车组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动车组应具有列车运行安全监控功能,对重要的运行部件和功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报警和记录,并能及时向动车段、动车所传输。

动车组须配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列控车载设备、车载自动过电分相装置等,满足相应速度等级运行需要。

第169条  动车组列车制动初速度为200 km/h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2 000 m;制动初速度为250 km/h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3 200 m;制动初速度为300 km/h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3 800 m;制动初速度为350 km/h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6 500 m。

第170条  动车组重联或长编组时,工作受电弓间距为200~215 m。在特殊情况下,工作受电弓间距不满足200~215 m时,须校核分相布置与工作受电弓间距匹配情况,并通过上线运行试验确认。

第208条  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动车组列车为自走行固定编组列车。

单机、大型养路机械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旅客列车的尾部标志应使用电灯,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尾部标志灯的摘挂、保管,由车辆部门负责。对中途转向的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应有备用标志灯,以备转向时使用。

第209条  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局与局间由铁路总公司,局管内各区段间由铁路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高速铁路列车调度台原则上应独立设置。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间联络线的行车调度指挥原则上纳入高速铁路调度指挥。

集控站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指挥;转为车站控制时,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由车站值班员指挥。非集控站由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和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列车调度员(车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司机等相关人员应直接向列车调度员报告有关行车工作;在非集控站及转为车站控制的集控站,应向车站值班员报告。

第210条  高速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铁路地面固定设备的系统时钟,当具备条件时,应接入铁路时间同步网;不具备条件时,可独立设置卫星授时设备。

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钟表的时刻应与调度所的时钟校对。

调度所的时钟及各系统的时钟须定期校准。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11条  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路总公司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列车须按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在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第212条  遇发生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列车设备故障除外)时,原则上应先处理故障,后组织行车。设备故障暂时无法修复,确需组织行车时,应根据有关行车限制条件组织行车。

第214条  列车应设有列车乘务组。列车乘务组按下列规定组成:

1.动车组列车应有动车组司机,其他列车应有机车乘务人员;

2.动车组列车应有随车机械师,其他旅客列车应有车辆乘务人员;

3.旅客列车应有客运乘务组。

第219条  车辆乘务员、客运乘务组等列车乘务人员发现下列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情形时,应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停车:

1.车辆燃轴或重要部件损坏;

2.列车发生火灾;

3.有人从列车上坠落或线路内有人死伤;

4.其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必须紧急停车时。

使用车辆紧急制动阀时,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将阀手把向全开位置拉动,直到全开为止,不得停顿和关闭。遇弹簧手把时,在列车完全停车以前,不得松手。在长大下坡道上,必须先看制动主管压力表,如压力表指针已由定压下降100 kPa时,不得再行使用紧急制动阀(遇折角塞门关闭时除外)。

动车组列车遇上述情况时,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等列车乘务人员应立即报告司机采取停车措施;来不及报告时,应使用客室紧急制动装置停车。

列车乘务人员应将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的情况报告司机。

第227条  严格执行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准入制度。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人员的选拔,要按照岗位标准的基本素质要求,严格按条件、程序进行。

第228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拟任岗位职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在任职期间,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应调整工作岗位。

第229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按照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和相应岗位培训规范要求,进行拟任岗位资格性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试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在任职期间,须按规定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和定期考核鉴定,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履职。

第230条  对行车有关人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和劳动纪律的教育、考核,并有计划地组织好在职人员的日常政治和技术业务学习。

第232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坚守岗位,穿着规定的服装,佩戴易于识别的证章或携带相应证件,讲普通话。

第233条  行车有关人员,接班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如有违反,立即停止其所承担的任务。

第234条  建立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人员定期考核鉴定制度。对高速铁路岗上人员,依据个人专业技能水平、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等情况,按照岗位标准要求,进行定期考核鉴定。对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236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重量或长度编组。

动车组为固定编组。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按列车编组表编组,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

第237条  单组动车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组短编组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救援等特殊情况下,两组不同型号的动车组可重联运行。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车、救援机车、无动力回送时的本务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禁止编入其他列车。

超过检修期限的动车组禁止上线运行(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动车组除外)。

第238条  下列机车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列车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城市轨道车辆、进出口机车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10.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客车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客车除外)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第241条  旅客列车、回送客车底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

旅客列车中,与机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动车组驾驶室与旅客乘坐席间的门须锁闭。

第242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75 mm。

第243条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软管的连结,有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动车组采用机车调车作业时,随车机械师或动车段(所)胜任人员负责过渡车钩和专用风管的安装与拆卸、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并打开车门,调车人员负责车钩连结与摘解、软管摘结。

动车组无动力回送或被救援时,过渡车钩、专用风管的安装与拆卸由随车机械师负责,司机配合。

第244条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员负责。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摘解、软管摘结,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车钩、软管摘解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软管连结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客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客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旅客列车在途中摘挂车辆时,车辆的摘挂和软管摘结,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密封风挡和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必要时打开车门,以便于调车作业。装有密接式车钩的客车车辆摘挂时,过渡车钩的安装与拆卸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动车组过渡车钩的连结与摘解、软管摘结、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随车机械师负责。

第245条  两列动车组重联或解编时,由动车组机械师负责引导,司机确认。动车组重联时,被控动车组应退出占用,主控动车组使用调车模式与被控动车组连接。解编操作时,主控动车组转换为调车模式后,必须一次移动5 m以上方可停车。

第246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应安装列尾装置。特殊情况下,无法安装或使用列尾装置时,应制定具体办法。

第247条  旅客列车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风管及电源的连结与摘解,由车辆部门负责。

第265条  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口头指示,服从调度指挥。

第267条  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运行等级顺序如下:

1.按运输性质分类

(1)旅客列车(动车组列车,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车);

(2)路用列车。

2.列车运行等级顺序

(1)动车组列车;

(2)特快旅客列车;

(3)快速旅客列车;

(4)普通旅客列车;

(5)路用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第268条  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调度在组织指挥日常运输工作中,应及时正确发布与运输有关的调度命令,下级调度以及行车有关单位、人员必须执行。

第269条  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除外)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

第282条  动车组列车由列车长确认旅客上下完毕后,通知司机关闭车门;列车进站停车时,司机按动车组停车位置标停车,确认列车停稳、对准停车位置后开启车门。按钮不在司机操作台上的,由列车长通知随车机械师关闭车门;列车到站停稳后,由随车机械师开启车门。如自动开关门装置故障或特殊情况需单独开关车门时,由司机通知列车工作人员手动开关车门。

动车组列车在车站出发,动车组列车司机在确认行车凭证和开车时间,车门关闭后,即可起动列车。

动车组以外的其他列车在车站出发,司机确认行车凭证正确,发车条件完备后,直接起动列车;办理客运业务时,车站客运人员确认旅客乘降、上水、行包装卸完毕后,通过无线对讲设备通知司机,司机须得到车站客运人员的报告后,方可起动列车。

第288条  接发列车应在正线或到发线上办理,并应遵守下列原则:

1.旅客列车应接入规定线路。

2.动车组列车在车站办理客运业务时,须固定股道、固定站台、固定停车位置。动车组列车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办理客运业务的固定股道时,须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值班副主任)准许。

3.通过列车原则上应在正线办理。原规定为通过的旅客列车由正线变更为到发线接车及动车组列车、特快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基本进路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并预告司机;如来不及预告时,应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开放信号机,再接入站内。

4.动车组列车按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时,禁止在未设置列控信息的股道及进路上接发。

第300条  当未装备LKJ的动车组列车在CTCS-0/1级区段按机车信号模式运行时,列车按地面信号机显示运行,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80 km/h。低于80 km/h的限速按调度命令执行,线路允许速度低于80 km/h的区段由司机控制列车运行速度。

第301条  动车组列车在CTCS-2级区段与CTCS-0/1级区段级间自动转换失败时,司机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由CTCS-2级区段向CTCS-0/1级区段运行时,停车后根据调度命令手动转换。

由CTCS-0/1级区段向CTCS-2级区段运行时,可维持按LKJ方式继续运行。

第302条  动车组列车在CTCS-3级区段与CTCS-2级区段级间自动转换失败时,司机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由CTCS-3级区段向CTCS-2级区段运行时,停车后手动转换。

由CTCS-2级区段向CTCS-3级区段运行时,维持CTCS-2级方式继续运行。

第342条  接到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风速监测子系统大风报警信息时的处置。

1.遇风速监测子系统提示大风报警信息时,列车调度员根据报警提示向相关列车发布限速运行的调度命令。对来不及发布调度命令的列车,立即通知司机限速运行。司机接到调度命令或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

2.遇大风天气,当风速监测子系统发出禁止运行的报警信息时,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关闭有关信号(车站控制时为通知车站值班员关闭有关信号)并通知司机停车。司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3.列车运行途中,遇大风,司机根据情况控制列车运行速度,并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通知后续首列列车司机在该地段注意运行;列车通过该地段后,司机应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

4.遇大风天气,列车调度员按风速监测子系统报警提示发布限速调度命令,遇风速不稳或同一地段多处风速报警时,列车调度员可合并设置,按最低限速值发布限速调度命令。

5.风速监测子系统限速报警解除后,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取消前发限速调度命令,恢复正常行车。

第343条  动车组列车遇大风行车限速的规定如下:

1.在环境风速不大于15 m/s时,可以正常速度运行;环境风速不大于20 m/s时,运行速度不大于300 km/h;环境风速不大于25 m/s时,运行速度不大于200 km/h;环境风速不大于30m/s时,运行速度不大于120 km/h;环境风速大于30 m/s时,严禁动车组列车进入风区。

2.在线路中心线距站台边缘为1 750 mm的正线、到发线办理动车组列车通过时,在环境风速不大于15 m/s情况下,速度不得超过80 km/h;当环境风速超过15 m/s时,动车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 km/h,并注意运行。

第344条  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风速监测子系统故障时的处置。

1.列车调度员发现风速监测子系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设备管理单位发现风速监测子系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并在调度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2.风速监测子系统故障期间,故障区段如遇天气预报7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工务部门应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提交天气预报信息,列车调度员按照天气预报的最大风级向相关列车发布限速调度命令。相关限速规定如下:当最大风速达7级时,运行速度不大于300 km/h;8级、9级时,运行速度不大于200 km/h;10级时,运行速度不大于120 km/h;11级及以上时,禁止列车进入风区。限速里程由工务部门根据故障情况以及天气预报信息确定后,通知列车调度员。

第346条  列车通过防洪重点地段时,司机要加强瞭望,并随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动车组列车运行中,司机发现积水高于轨面时,应立即停车,根据现场情况与随车机械师共同确认行车条件或请求救援,并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立即通知已进入区间的后续列车停车(避免停在隧道内),不再向该区间放行列车。

当洪水漫到路肩时,列车应按规定限速运行;遇有落石、倒树等障碍物危及行车安全时,司机应立即停车,排除障碍并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继续运行。

列车遇到线路塌方、道床冲空等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司机应立即采取应急性安全措施,并立刻通知追踪列车、邻线列车及列车调度员(邻近车站)。配备列车防护报警装置的列车应立即使用列车防护报警。

第347条  遇有降雨天气,重点防洪地段1 h降雨量达到45 mm及以上时,列车限速120 km/h;1 h降雨量达到60 mm及以上时,列车限速45 km/h。当1 h降雨量降至20 mm及以下、且持续30 min以上时,可逐步解除限速。

列车调度员在得到工务及其他相关专业调度台检查无异常的报告后,及时取消限速或解除线路封锁。

第350条  冰雪天气限速要求。

1.当运行区段降中雪或积雪覆盖轨枕板或道砟面时,无砟轨道区段限速250 km/h及以下,有砟轨道区段限速200 km/h及以下;当运行区段降大雪、暴雪时,无砟轨道区段限速200 km/h及以下,有砟轨道区段限速160 km/h及以下。中雪、大雪、暴雪的界定,以气象部门公布或观测为准。

当无砟轨道区段轨枕板积雪厚度100 mm以上时,限速200 km/h及以下;有砟轨道区段道砟面积雪厚度50 mm以上时,限速160 km/h及以下。

2.接触网导线结冰受电弓取流不畅时,限速160 km/h 及以下。

3.动车组转向架结冰需要列车限速时,无砟轨道区段限速250 km/h及以下,有砟轨道区段限速200 km/h及以下。

第360条  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故障不能恢复正常运行在车站出发时,装备LKJ的动车组列车改按LKJ方式运行,未装备LKJ的动车组列车改按隔离模式运行。

第403条  空调失效超过20 min不能恢复但列车能够正常运行时,列车长可视情况通知司机向列车调度员提出在前方最近客运站停车的请求,列车调度员安排列车在前方最近客运站停车。列车在停车站安装好防护网、打开部分车门后,列车调度员根据司机的报告,向司机(救援时还包括救援司机)及沿途各站发布打开车门限速60 km/h(通过邻靠高站台的线路时限速40 km/h)运行的调度命令。

第404条  列车因故停车不能维持运行且空调失效超过20 min不能恢复时,列车长应及时与司机、随车机械师沟通,视情况做出打开车门决定,并通知司机转报列车调度员。

第405条  安装防护网、打开车门由列车长组织列车乘务员进行,司机、随车机械师配合。防护网的安装需在列车停车状态下进行,安装位置为运行方向左侧(非会车侧)车门处。防护网安装完毕,打开车门后,由列车长组织列车工作人员值守,直到车门关闭。列车长确认防护网安装牢固、看护到位后报告司机。

第406条  需要组织旅客下车或换乘其他列车时,应在车站站台进行。必须在站内不邻靠站台的线路或区间组织旅客下车或换乘时,需经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

第407条  动车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急处理:

1.动车组列车运行中出现故障,司机应按车载信息监控装置的提示,按规定及时处理;需要由随车机械师处理时,司机应通知随车机械师。经处置确认无法正常运行时,司机应按车载信息监控装置的提示和随车机械师的要求,选择维持运行或停车等方式,并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

2.司机发现或得到基础制动装置故障致使车轮抱死不缓解的报告时,应立即停车,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停车原因和停车位置,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应立即通知区间内后续列车停车,不再向该区间放行列车。司机在接到列车调度员已发布邻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调度命令的口头指示后,通知随车机械师下车检查处理。当动车组列车制动系统故障须切除单车制动力时,随车机械师应将切除制动力的情况及限速要求通知司机,司机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后,按限速要求运行;车站值班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及时通知本调度区段相关车站值班员,跨调度区段运行时还应通知邻台列车调度员。

全列车制动不缓解,司机、随车机械师按故障应急手册或车载信息系统的提示处理;全列常用制动不施加,司机立即将制动手柄拉到紧急制动位或按压紧急停车按钮,使动车组紧急停车。动车组停车后,司机复位紧急制动,由随车机械师进行故障处理。司机在开车前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制动试验,确认制动系统功能正常。动车组发生制动系统失效情况时,由司机请求救援。

3.动车组车窗玻璃破损导致车厢密封失效时,列车长或随车机械师应通知司机,司机控制动车组列车限速160 km/h运行并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

4.动车组空气弹簧故障时,随车机械师应通知司机限速要求(CRH2/CRH380A/AL型限速120 km/h,其余车型限速160 km/h),司机控制动车组列车限速运行并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

5.当车载信息监控装置提示轴承温度超过报警温度时,司机应立即停车,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停车原因和停车位置,通知随车机械师处理,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应立即通知区间内后续列车停车,并不得再向该区间放行列车。随车机械师检查后,需要限速运行时,通知司机限速要求,司机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后,按限速要求运行。不能继续运行时,及时请求救援。

6.发现或接到转向架监测故障、车辆下部异音、异状的通知时,司机(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司机向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报告,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应立即通知区间内后续列车停车,不再向该区间放行列车。司机在接到列车调度员已发布邻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调度命令的口头指示后,通知随车机械师下车检查处理。随车机械师检查后,需要限速运行时,通知司机限速要求,司机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后,按限速要求运行。不能继续运行时,及时请求救援。

第408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急处理:

1.发现客车车辆轮轴故障、车体下沉(倾斜)、车辆剧烈振动等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时,须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并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应立即通知区间内后续列车停车,不再向该区间放行列车。司机在接到列车调度员已发布邻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调度命令的口头指示后,通知车辆乘务员下车检查。对抱闸车辆应关闭截断塞门,排除副风缸中的余风,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继续运行;如车轮踏面损坏超过限度或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甩车处理。

2.列车调度员接到热轴报告后,应按热轴预报等级要求果断处理。必要时,立即安排停车检查(司机应采用常用制动,列车停车后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检查,无车辆乘务员的由司机确认能否继续安全运行)或就近站甩车处理。

3.遇客车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或其他故障需要列车限速运行时,车辆乘务员应通知司机限速要求,司机按限速要求运行并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

4.空气弹簧故障时,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0 km/h。

5.采用密接式车钩的旅客列车,在运行途中因故障更换15号过渡车钩后,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40 km/h。

6.双管供风旅客列车运行途中发生双管供风设备故障或用单管供风机车救援接续牵引需改为单管供风时,双管改单管作业应在站内进行。旅客列车在区间发生故障需双管改单管供风时,由车辆乘务员通知司机向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提出在前方站停车处理的请求,并通知司机以不超过120 km/h速度运行至前方站,列车调度员发布双管改单管供风的调度命令,车辆乘务员根据调度命令在站内将客车风管路改为单管供风状态。旅客列车改为单管供风跨局运行时,由铁路总公司发布调度命令通知有关铁路局,按单管供风办理,直至终到站。

第411条  动车组列车反方向运行时,在CTCS-3级区段,CTCS-3级列控系统最高允许速度为300 km/h,CTCS-2级列控系统最高允许速度为250 km/h;在CTCS-2级区段,在250 km/h线路上最高允许速度为200 km/h,在200 km/h线路上最高允许速度为160 km/h。

第412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列车调度员(两端站)及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报告停车原因和停车位置,根据需要迅速请求救援。

1.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客运乘务组均应听从司机指挥,处理有关行车、列车防护和事故救援等事宜。

2.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接到司机通知后,应将区间内列车运行情况通知司机,并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区间内后续列车停车,在停车原因消除前不得再向区间内放行列车。

3.对已请求救援的列车,不得再行移动,并按规定对列车进行防护。

4.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应保证就地制动,防止列车溜逸。如遇自动制动机故障,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司机应通知车辆乘务员立即组织列车乘务人员拧紧全列人力制动机;其他列车司机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

5.需要防护时,列车前方由司机负责,列车后方由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负责,配备列车防护报警装置的列车应首先使用列车防护报警装置进行防护。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防护作业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13条  列车被迫停车可能妨碍邻线时,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邻线上运行的列车和列车调度员(两端站),与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分别在列车头部或尾部附近对邻线来车方向短路轨道电路,配备列车防护报警装置的列车应首先使用列车防护报警装置进行防护。司机应亲自或指派人员沿邻线一侧对列车进行检查,发现妨碍邻线时,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两端站)。如发现邻线有列车开来时,应鸣示紧急停车信号。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接到列车被迫停车可能妨碍邻线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邻线有关列车停车,在原因消除前不得向邻线放行列车。

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防护作业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14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根据下列规定防护:

1.已请求救援时,从救援列车开来方面(不明时,从列车前后两方面),距离列车不小于300 m处放置响墩防护;在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线路上,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已请求救援时,由随车机械师在救援列车开来方面,距离列车不小于300 m处人工进行防护,不再放置响墩防护。

2.列车分部运行,机车进入区间挂取遗留车辆时,应从车列前方距离不小于300 m处放置响墩防护。

3.防护人员设置的响墩在停车原因消除后,由防护人员撤除。

第415条  列车在区间退行。

1.在不得已情况下,列车必须在区间退行时,列车调度员须扣停后续列车,并确认退行距离内的闭塞分区空闲后通知司机允许退行。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或指派的胜任人员应站在列车尾部注视运行前方,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制动装置(紧急制动阀)或通知司机,使列车停车。列车退行速度不得超过15 km/h。

2.列车若需退行至站内,列车调度员还应确认列车至后方站间已空闲。列车调度员(车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根据线路占用情况,可开放进站信号机或按引导办法将列车接入站内。动车组列车若需退行至站内,列车调度员应发布调度命令。

3.动车组列车退行时,改按隔离模式退行。

4.在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不良条件下,难以辨认信号时,列车不准退行。

第432条  司机发现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或接到列车发生火灾、爆炸的通知及报警时,须立即停车(停车地点应尽量避开长大隧道等,选择便于旅客疏散的地点),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邻线相关列车及本线后续列车停车,不再向区间放行列车。现场需停电时,列车调度员通知供电调度员停电。需组织旅客疏散时,司机得到邻线列车已扣停的通知后,转告列车长组织列车乘务人员将旅客疏散到安全地带。

第433条  重联动车组列车需解编时,由随车机械师负责引导,司机确认并拉开安全距离。解编后,动车组应分别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需要分隔甩车时,应根据风向等情况而定。一般为先甩下列车后部的未着火车辆,再甩下着火车辆,然后将机后未着火车辆拉至安全地段。对甩下的车辆,在车站由车站人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在区间由司机、车辆乘务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

第454条  动车组故障无法及时修复时,应及时启用热备动车组。热备动车组定员少于故障动车组实际人数时,有条件时,使用定员能满足需要的其他动车组组织旅客换乘。

第455条  跨局出动热备动车组时,由铁路总公司调度向铁路局发布调度命令。

第456条  有关单位在接到调度命令后,应迅速完成热备动车组出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条件后及时发车。

第457条  对担当换乘任务的动车组列车应优先放行,确保及时到位及返回归位。

第458条  在站内组织旅客换乘时,应尽量安排在同一站台的两个站台面进行。

第459条  在区间组织旅客换乘时,列车调度员组织担当换乘任务的动车组列车进入邻线指定位置停车。担当换乘任务的列车到达邻线指定位置停妥后,司机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通过申请换乘的列车司机通知列车长组织旅客换乘。担当换乘任务的列车长确认旅客换乘完毕后通知司机,司机得到列车长通知,确认车门关闭,具备开车条件后起动列车,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460条  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方可采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及铁路总公司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461条  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等发出的音响和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的鸣笛声。

第462条  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 000 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 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 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妨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如已装有妨碍确认信号灯光的设备时,应拆除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得种植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82条  列车运行时,有关人员应遵守下列手信号的显示:

1.停车信号:要求列车停车。

昼间——展开的红色信号旗;夜间——红色灯光。

昼间无红色信号旗时,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摇动;夜间无红色灯光时,用白色灯光上下急剧摇动。

2.减速信号:要求列车降低到要求的速度。

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夜间——黄色灯光。

昼间无黄色信号旗时,用绿色信号旗下压数次;夜间无黄色灯光时,用白色或绿色灯光下压数次(如第78图所示)。

第496条  听觉信号,长声为3 s,短声为1 s,音响间隔为1 s。重复鸣示时,须间隔5 s以上。

第497条  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作业中提示注意、相互联系等应使用通信设备方式。遇联系不通或危及行车人身安全时,应采用鸣笛方式。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鸣笛鸣示方式见第23表。

名称

鸣示方式

使用时机

起动注意
 信号

一长声

1.列车起动或机车车辆前进时(双机牵引或使用补机时,本务机车鸣笛后,补机应回答,本务机车再鸣笛一长声后起动)

2.接近鸣笛标、桥梁、隧道、行人、施工地点或天气不良时

3.电力机车、动车组、轨道车等在检修及整备中,准备降下或升起受电弓时

退行信号

二长声 — —

列车、机车车辆、单机开始退行时

召集信号

三长声 — — —

要求防护人员撤回时

牵引信号

一长一短声 — ·

途中本务机车要求补机牵引运行时(补机应以同样信号回答)

惰行信号

一长二短声— · ·

本务机车要求补机惰力推进或要求补机断开主断路器时(补机应以同样信号回答)

途中降弓
 信号

一短一长声

· ―

1.电力机车双机牵引中,本务机车司机要求补机降下受电弓时(补机须以同样信号回答)

2.电力机车司机在途中发现降弓手信号时,应鸣此信号回示

途中升弓
 信号

一短二长声

· ― ―

1.电力机车双机牵引中,本务机车司机要求补机升起受电弓时(补机须以同样信号回答)

2.电力机车司机在途中发现升弓手信号时,应鸣此信号回示

呼唤信号

二短一长声
 · · —

机车要求出入段时

警报信号

一长三短声
 — · · ·

发现线路有危及行车安全的不良处所时

名称

鸣示方式

使用时机

试验自动
 制动机及
 复示信号

一短声
 ·

1.试验制动机开始减压时

2.接到试验制动结束的手信号,回答试风人员时

3.调车作业中,表示已接受调车长所发出的手信号时

缓解信号

二短声
 · ·

1.试验制动机缓解时

2.要求列车乘务组缓解人力制动机时

拧紧人力
 制动机信号

三短声
 · · ·

1.要求列车乘务组拧紧人力制动机时

2.要求就地制动时

紧急停车
 信号

连续短声
 · · · · · · ·

司机发现(或接到通知)邻线发生障碍,向邻线上运行的列车发出紧急停车信号时。邻线列车司机听到此种信号后,应紧急停车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