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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
2016-07-07 | 阅:  转:  |  分享 
  
1、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如何确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加权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多少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全
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文件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
%计算应纳税额。3、建筑业纳税人咨询,开具发票时备注栏是否需要填写项目名称?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4、保险代理人如何代开发票?答:根据《山东国税营改增政策指引(二)》
的有关规定,为了适应保险行业业务需求,减少个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成本,拟对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问题采取集中代开发票的形式。具体操
作如下: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注明其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由保
险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开,并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
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代理人应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按上
述规定开具发票。5、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的规定,保险公
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
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饭店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吗?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第2号)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
关印制的除《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5前应当到原
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8月31
日,试点纳税人应当于9月15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7、餐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不足一个季度如何申报纳税?
答: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1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认?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
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
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3、营改增纳税人咨询,个人出租住房到地税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打印是星号,发票
是否可以使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
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
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
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代开发票岗位应按要求填写增值税
发票:“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4、建筑业纳税人咨询,个人发生机器拆卸费用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
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规定,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
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根据《关于进一
步做好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办函〔2016〕84号)文件规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需提交以下资料:代开增值
税普通发票可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书面证明是
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5、贷款服务如何
交税?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
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适用税率6%。6、金融行业代理人如何代开发票?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二)》为了适应保
险行业业务需求,减少个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成本,拟对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问题采取集中代开发票的形式。具体操作如下:保险公司按月或
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注明其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由保险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
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开,并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
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代理人应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金融行
业代理人可参照保险业代理人处理方式集中代开发票。?1、原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
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
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
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2、景区门票适用的征税范围是什么?答:(
一)根据定义,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
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举办宗教活动、举办科技活动、举办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
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从二者征税范围注释来看,景区门票不属于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
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应属于“提供游览场所”的文化服务,因此,景区门票适用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二)根据《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供文化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三)试点纳税人取得景区门票收入中,如包含提供
文化服务以外应税行为收入,如游艺等,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择校费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吗?答:提
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
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
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4、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地如何确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5、属
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固定业户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
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
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6、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咨询,一般纳税人提供家政服务,按照多少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家政服务属于居民日常服务,适用税率6%;征收率
3%。7、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三)》文件规定,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
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在新的政策
出台之前,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一)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二)如果物
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
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
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
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试点纳税人,跨县(市
)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3、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销售没有独立产权的地下车位的应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
(七)》文件规定,对于出售没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或储藏间,虽然购买方并未取得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并从尊重交易双方习惯出发,可暂按照出售不动产进行处理。4、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
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5
、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
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6、贷款服务适
用税率是多少?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五条的规定,贷款服务适用税
率为6%。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以收取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7、酒店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需要重新办理登记吗?答:已取得
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登记,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
税人。?1、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发票?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
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
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
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
红字冲回。2、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
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3、餐饮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需要进
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吗?答: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
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
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4、酒店尚未使用完的营业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吗?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第2号)规定,试点纳
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除《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
月15前应当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2
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应当于9月15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5、提供生活服务哪些项目可以享受差额征
税?答: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
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6、营改增是否还有销售额不足3万元的免税优惠政策?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
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7、发生
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
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
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1、建筑业中建筑服务的定义是什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
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
8号)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
程项目。3、物业管理公司咨询,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答:《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
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4、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
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
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
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
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5、金融商品转让都包括哪些业务?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件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外汇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
品类等各类资产管理商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6、金融行业赠送礼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答:根据《山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
八)》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
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使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7、酒店在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时,第一列填写什么?答:
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1、银行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是自行开具发票
还是由总机构统一开具?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函[2
016]169号)文件的规定,营改增后,采取统一核算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延用营业税制下的发票开具级次,即:营业税制下各分支机构自行
开具发票的仍然自行开具;营业税制下使用市级机构发票的,仍然使用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2、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发
生时间如何确定?答:(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纳
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3、提供生
活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答:(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补征税款。(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4、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
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
工程。5、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
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
,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著名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合同。6、纳税人咨询,出租不动产备注栏应怎样填写?答: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7、旅游业纳税人咨询,差额扣除后的余额小于三万,是否可
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
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
下免征增值税政策。?1、从事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征收率为3%。2、建筑服务中包含的工程服务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
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3、房
地产业纳税人咨询,收到预收款开具零税率发票后,如何进行申报?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规定,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
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
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4、房
地产业纳税人咨询,已部分缴纳营业税,本次开票需要再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后,如何进行申报?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
文件,不动产已部分缴纳营业税,本次开票需要再征收增值税时:此种情况暂可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票。首先,录入含税销售额(
或含税评估额),然后录入扣除额。此处“扣除额”=该套房产已缴纳营业税金额/5%,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
征税”字样。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已征收营业税对应的收入暂不通过申报表体现,仅填报增值税应税收入。5、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咨询,个
人出租沿街商业房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对于个
体工商户,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对于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6、金融行业代理人如何代开发票?答:金融行业可参照保险行业
代理人代开发票的形式。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二)》的规定,为了适应保险行业业务需求,减少个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成本
,拟对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问题采取集中代开发票的形式。具体操作如下: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注明其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
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由保险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开,并将代理人清单留存
。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代理人应按规定适用小微企
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7、餐饮业到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上需要加盖收款方的印章
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代开普
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
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已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无
需再加盖收款方的印章。?1、建筑服务中哪些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
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
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
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
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提供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如何征税,5.1后新发生的如何纳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者为
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11%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3、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出租房地产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答: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
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出租房地产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抵扣。4、建筑业纳税人咨询,兼有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建筑安装服务,5
月1日之前的留抵是否可以在营改增服务中抵扣?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
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
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5、建筑业纳税人咨询,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
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需要什么时间去备案?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业务衔接相关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发
〔2016〕44号)文件规定,由于本次试点实施办法涉及简易办法征收项目多、试点纳税人掌握困难,且现行备案表不能满足政策调整后的备案
需要,因此,暂不进行备案,6月份征期对纳税人网上申报开放简易办法征收项目,无论纳税人是否备案,均可进行简易计税方法申报。7月份对试
点纳税人简易申报情况进行梳理,由试点纳税人提交备案表,进行最终确认。6、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怎么开发票?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
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
船税、滞纳金、合计等。7、什么是娱乐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
、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1、营改增前发
生的未完工项目如何纳税?小规模按月申报吗?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七)项建筑服务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
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税额;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
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
、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
定纳税期限。2、跨境应税行为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哪几种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跨境应税行为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工
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
形动产租赁服务。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二)为出口
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
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
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3、建筑业纳税人咨询,一个企业有多个施工项目,是否可以一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一个项目选择一般计税?答:可以。根据《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二)》,部分建筑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建筑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建筑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建筑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建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4、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纳税人咨询,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应填写到申报表附表二的第几行?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5、建筑业纳税人咨询,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6、什么是生活服务?包括什么内容?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7、每年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什么时候公布?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来源:山东国家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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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读山听雨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