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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工程款拖欠的原因与对策(2)

 图书馆rmfpigm6 2016-07-07
能力,作出切合实际之判断。尤其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有要求垫资施工包括支付周期延长等变相垫资条件的,更要慎之又慎。二是在欠付工程款时,应取得书面的债权凭证(欠条上应有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单位盖章)。三是签订好书面承包合同,保证其合法权益。四是在催讨拖欠款时,必须做到有凭有据,最好的办法是欠款时让对方在账单上签字或以电报方式催讨。五是当诉讼时效快到时,应及时起诉,不要因为时效问题丧失诉讼权。 
  2、加强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 
  首先必须提高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业务素质,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充分认识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和核算是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树立质量求生存、求发展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提供债权债务信息,便于及时采取措施,才能杜绝“偷工减料”的事项发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也不会在拖欠工程时处于被动地位。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对于发包人是否可以以此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的问题,司法部门应区别对待:如果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到足以抗辩的程度时,例如工程不合格而必须拆除重建时,或者出现结构性而无法居住时,仅仅由于建设方没有提出反诉或者在履行合同阶段没有提出抗辩而支持施工的请求,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建设方的反驳理由成立。反之,如果工程质量轻微,不足以对抗施工方时,可以不支持建设方的反驳性抗辩。 
  3、建立信用体系 
  加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企业信用网”、“个人信用网”的力度,使企业、个人的信用有据可依,有据可查。能力,作出切合实际之判断,尤其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有要求垫资施工包括支付周期延长等变相垫资条件的,更要慎之又慎。二是在欠付工程款时,应取得书面的债权凭证(欠条上应有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单位盖章)。三是签订好书面承包合同,保证其合法权益。四是在催讨拖欠款时,必须做到有凭有据。最好的办法是欠款时让对方在账单上签字或以电报方式催讨。五是当诉讼时效快到时,应及时起诉,不要 因为时效问题丧失诉讼权。2加强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 首先必须提高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业务素质,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充分认识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和核算是内部 经营管理的需要,树立质量求生存、求发展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提供债权债务信息,便于及时采取措施,才能杜绝“偷工减料”的事项发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也不会在拖欠工程时 处于被动地位。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对于发包人是否可以以此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的问题,司法部门应区别对待:如果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到足以抗辩的程度时,例如工程不合格而必须拆除重建时,或者出现结构性而无法居住时,仅仅由于建设方没有提出反诉或者在履行合同阶段没有提出抗辩而支持施工的请求,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建设方的反驳理由成立。反之,如果工程质量轻微,不足以对抗施工方时,可以不支持建设方的反驳性抗辩。3建立信用体系加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企业信用网”、“个人信用网”的力度,使企业、个人的信用有据可依,有据可查。4、及时修订相关政策、法规,使之更符合现实、更具操作性 
  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这一规定脱离实际: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如果承包人不带资、也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不承认垫资有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我国已加入WTO,建筑市场是开放的,而国际建筑市场是允许垫资的,如果我们认定垫资一律无效,就违反了国际惯例,这是与国际建筑市场发展潮流相悖的。 
  总之,政府、企业乃至全社会应充分认识做诚信人、办诚信事的重要性,是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前提;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加强工程招标管理,重点完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制度,进一步规范工程发包和承包行为;要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设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是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根本保证。 
  三、总结 
  承接工程和组织施工如带兵打仗,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无论何时都应保持冷静的思维。可以预见,工程款拖欠这个社会顽疾在短期内仍将存在。因而,如何有效的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依然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由于时间的仓促和笔者理论知识的缺乏,本人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也需进一步的研究和改善4、及时修订相关政策、法规,使之更符合现实、更具操作性 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这一规定脱离实际;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如果承包人不带资、也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不承认垫资有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我国已加入WTO,建筑市场是开放的,而国际建筑市场是允许垫资的,如果我们认定垫资一律无效。就违反了国际惯例,这是与国际建筑市场发展潮流相悖的。总之,政府、企业乃至全社会应充分认识做诚信人、办诚信事的重要性,是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前提,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加强工程招标管理,重点完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制度,进一步规范工程发包和承包行为,要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设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是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根本保证。三、总结 承接工程和组织施工如带兵打仗,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无论何时都应保持冷静的思维。可以预见,工程款拖欠这个社会顽疾在短期内仍将存在。因而,如何有效的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依然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由于时间的仓促和笔者理论知识的缺乏,本人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也需进一步的研究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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