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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劳动者享有哪三大高温权益?

 lgzlawyer 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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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师傅和十几个老乡都是在某建筑工地上工作,对于他们来说,每年夏天是最难熬的日子,头顶火辣辣的太阳,脚踩滚滚烫的水泥地,这种“烤验”实在难以忍受。去年,工地老板在极端高温天气时给董师傅他们放假了几天,但是在结算工资时,老板扣除了这几天的放假工资。而且,工地老板并没有按规定发放高温费。老板说工地上已经每天中午给工人们供应冰水了,如果工人们要高温费,那么就停止冰水的供应,反正二者只能选择一种。高温露天工作,冰水是万万不能断的,董师傅他们只好选择工地提供冰水而放弃高温费。今年夏季又临近,董师傅和老乡已经早早愁上眉梢了。


劳动者享有三大高温权益


每到夏季,高温劳动权益保障都会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根据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劳动者享有三大高温权益:


一是停工不停薪,减工不减薪。2012年由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障劳动者休息,尤其要关注从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减少高温作业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二是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中暑是指在高温和热辐射的长时间作用下,机体体温调节障碍,水、电解质代谢紊乱及神经系统功能损害的症状的总称。中暑是一种威胁生命的急诊病,若不给予迅速有力的治疗,可引起抽搐和死亡,永久性脑损害或肾脏衰竭。核心体温达41℃是预后严重的体征;体温若再略为升高一点则常可致死。大多数劳动者对于中暑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比较陌生。其实,早在2002年,卫生部和劳动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就明确规定了中暑属于“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现实中,建筑工人、环卫工人、交警、导游、地质勘探队员、记者等劳动者都属于“户外高温职业”一族,而锅炉工、炼铁工人等属于“室内高温职业”一族。当然,这里所称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中暑,是指在高温环境下工作而引发的中暑,属于工伤的范畴,而个人生活如外出、旅游中暑等则不算。用人单位在高温来临之前应该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一旦在发现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中暑症状时,也应当及时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三是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高温津贴,主要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早在2011年,本市《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显然,高温津贴,即高温季节补贴和高温岗位津贴均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同时,高温津贴也不同于与高温保护有关的福利或措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属于高温福利,必需的药品则属于为应对高温天气所采取的措施,但这都不等同于高温津贴。第11条第2款更明确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本市2011年的《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中也同样明确了“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可见,在特定高温天气下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与发放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并行义务。


本市《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最新亮点


本市于2016523日颁布了《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取代了201171日的《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这次《通知》与之前相比,增加了2个亮点。


亮点一: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形有二,一是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工作的;二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但在实践中,公司外勤人员是否需要发放高温费?财务部出纳经常要去银行,是不是要发放高温费?这些问题也时常困扰着HR们。某销售公司人事经理就对此困扰不已。去年夏季,公司销售部门员工就和部门经理唠叨,因为经常要外出公干,公司应当支付他们高温费。他们指出,虽然外出有时可以乘坐出租车,但是每个人每月出租车费用报销是有上限规定的,更多的时候只能乘坐公交车或地铁,虽然现在公交车、地铁都有空调,但是这些交通工具不可能把他们送到客户门口……


虽然高温津贴的发放各地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一些难以确定性质的工作场所,是否应该发放高温津贴,在各种文件中并没有体现。由于各地各企业各工作岗位的劳动条件千差万别,指望通过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哪些岗位哪些劳动者应当领取高温津贴是不现实的,比如对于跑外勤的人是否应拿高温津贴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视实际工作状况和交通设备等因素作出合理的判断。因而,为了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此次《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第1条第2款特意赋予了用人单位自主权,“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需要注意的是,这关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情,应当通过民主程序,且要经过公示。


亮点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2012《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其实已经明确有了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的相关规定,但相信我们很少有企业会将高温津贴真正列入工资总额中。本次上海5月份颁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这就意味着今后企业在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等需要计算月平均工资时,都应当将高温津贴计算入内,包括每年工资总额申报,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也不能把高温津贴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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