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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医生的社会处方——读洛克《政府论》札记

 喝醉读文章 2016-07-12

文学,历史,文化,社会

【博主按】:这一篇文字写了很久,也很费力。刊在这里,似乎有点违背“时文要短”的潮流,但笔者还是真诚地希望阅者能够读下去,并提出您的宝贵的批评!

 

一位医生的社会处方

——读约翰·洛克《政府论》札记 

□理钊

 

    英国心理学家、哲学家约翰·洛克原本是学医的,对哲学和心理学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他对人类最大的贡献却是他的著作《政府论》。(延边人民出版社世界经典名著系列第24卷)大卫·丹比在《伟大的书》(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中说,洛克是一位有着正常性的思想,对人类事物怀抱着希望的作家,他“展示出了自由国家的整个意识形态。”

    《政府论》是一本篇幅不大的书,大概写于1679-1683年的四年间。据说,这是一部为着非常实际的目的而写的书。当时,洛克加入了一个反对天主教徒詹姆斯继承王位的组织,他想为废黜一个国王提供理论根据。然而他们的计划失败了,查理二世的弟弟詹姆斯登上了王位,洛克因此逃到了荷兰。1689年,詹姆斯被废黜之后,洛克回到了英国,并出版了他的这部书。也许洛克本人没有想到,他在《政府论》中所论证的理论在一百年后,真的由包括他的许多“同乡”在内的一些人,变成了指导实践的法律文本,这就是那个著名的《独立宣言》,并从此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洛克不仅是托马斯·杰弗逊的宗师,也是那个新时代的指引者。就这样,这位医生在有意无意之中为他的后世社会开出了一个治世的药方。

 

人权的神圣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在“上篇”,约翰·洛克剥茧抽丝般地驳斥了罗伯特·菲尔麦公爵在《先祖论》中提出的“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的论点。紧接着,洛克在下篇中提出了他自己的理论,一套完整的关于“人类社会”状态的理论。

  洛克的理论一下子就抓住了社会的核心,这个核心就是“人”。他的关于“人”的论述是从“人类原来自然地处于什么状态”开始的,并由此推导出人类创造的“政治权力”,并追溯了它的起源。

   人原来处在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呢?洛克说:“那是一种完整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用现实的眼光看,这确乎是一种难以想像的状态。撇开洛克所引以为据的“上帝造人”的说法不提,倘若展开我们想像的翅膀,飞回那遥远的过去,当猴子渐渐地进化,地球上第一次有了人时,人与人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呢?这一直是一个许多人在探讨和追索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与洛克一样,同为英国人的古典自由主义学者哈耶克,认为“野蛮人并不是孤立的,他的本能是集体主义。”他的理由是,在野蛮时代,人只有靠组成小群体或小团体才能与大自然、与其他的同类相对抗,才能生存下来。在那个小团体中“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的本能,对这些协作方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孤立的人不久就会成为死人。”(《致命的自负》,中国社科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哈耶克认为,在小群体和小团体时期,人类的本能“只适应于自己团体中的成员,不适应于外人。”到需要与外人交往与联络时,才有“私有财产、诚信、契约、交换、贸易、竞争、收获和私生活”的规则。“这些通过学习得到的规则,个人逐渐习惯于服从,甚至像遗传本能那样成了一种无意识行为,它日益取代了那些本能。”这些规则是文明的因素,是构成文明的内容,而这些规则建立的平台,则是人的自由与平等。

    不论是来自天然,还是后天的进化,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是“自由与平等”是人权的根本。所谓人权,洛克说:“一切人都具有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这是“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本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而“自我照顾”和“自我生存”的权力,确切地说就是生命权和财产权,以及为捍卫这个权力而衍生出来的表达诉求和争辩的权力,即结社、集会及自由言论的权力。

    我们还是回到洛克。依据洛克的分析,在人人拥有自由、平等的人权的自然状态下,人除了受自然法则的约束外,每个人都是享受着超级自由的高级动物,除了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困扰和威胁,以及人性之中本然的道德准则,比如人不能互相残食之类规则的约束之外,每一个人都是高度自由的。他对自己的一切拥有全部的决断权,他就是他自己的君主,他能够确定法律,当然这种法律不能约束除他以外的任何一个人,因为别人也有他自己的法律。他可以宣布侵犯其生命者的罪行,他可以判决对其财产侵害者的惩罚。

  人权,就是显得如此神圣

 

政府的产生 

  面对人人享受着“超级自由”的自然状态,也许有人会说,那是一种何其快哉的生活呀,让我们回到那个时代罢。 

  然而,需要明白的是,那个状态下,并非是你一个人享受着这种超级自由,过着君王的日子,而是每一个人都是君王,除了自然法则的约束之外,谁也无权约束谁,谁也不能支配、指挥谁(除了父权、母权外。这个权力也仅仅因为他(她)需要将孩子扶养长大,不得不对他的行动有所限制,就像我们现在看到的动物一样,做父母者最少要限制孩子们走出它的保护能力之外的地方。)在这种超级自由状态下,基于人的本性,即源于对自我生命的爱护,又很容易出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侵扰,例如对食物的争夺,对土地的争占,即对财产的争抢等。因此,在这种状态里,人与人之间是纠纷不断的。可是,又由于每一个人都是君王,每一个君王又都在维护自身的利益时,做出偏向于自己的判决,所以,人与人之间常常处于纠纷之中,这种纠纷又永远没有一个完全的解决。于是,这些纠纷便很容易会恶化成一场又一场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由此可知,那种“看上去挺美”的自由状态,其实是一种生活质量不高,生命和财产都没有安全感的混沌和混乱的状态。

  可人还是要活下去的,并不想在相互的倾轧中地死掉。否则,一定是连今天的我们也不会有。于是,这些人中的大多数人便希望有一个共同的规则、共同的裁判、共同的权威来维护人这个群体的存在和繁衍,或者说,希望有一个有安全有保障的生存环境。这个时候,一种洛克称为“共同体”的组织便随着大家的自愿加入而成立了,这个共同体或者叫做国家,或者称为民族等。

  因为大家是为着有一个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生活环境而组成共同体的,洛克说,要达到这个目的,这时候的人就必须将原本由自己行使的一部分权力,授给社会立法机关,比如保护生命、护卫财产安全的权力。立法机关则“根据社会公共福利的要求为其制订法律”。同时,“设置在人世间的裁判者有权裁判一切争端与防止国家任何成员可能受到的损害。这个裁判者就是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所委任的官长。而由于这种裁判者的设置,人们便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一个国家的状态。”这个时候,政府便产生了,由此可见,人们的授权则是政府产生的本源。

  其实早在洛克提出这个理论之前的半个世纪,已经有人采这种方式组织“共同体”了,这就是世界上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1620年11月11日,在海上漂泊了66天之后,“五月花号”大帆船因为风浪在科得角外普罗温斯顿港抛锚。船上有102名乘务,他们中有三分之一是英国分裂主义教会的成员。在上岸之前,为建立一个大家都能受约束的自治团体,不论是分裂主义的教徒还是非分裂主义的教徒,具有政治权力的41名成年男子签署了一份公约:“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美国读本》三联书店1995年第1版)而就是这个公约,为在新大陆上建立自治和法治打下了基础。

  从洛克给我们的这个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家状态中,一些权力虽然掌握在立法机关和有裁判权的官员们手里,但那些权力仍然是每一个人的,是每一个授给他们的,授给他们并非是转卖给了他们,实行了权力的交割,从此与授给者无关了。这种授给其实只是一种暂时的委托。所以说,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其实正是自己的意思的表达,裁判者依据法律所下的判决,自然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力。因此,从本质上讲,所谓法律规定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力,本来就是每个人自己的权力,而不是相反,“是某某让人有了权力”。依照洛克的理论,谁倘若听信了“让人拥有了权力”的话,那你就处于被奴役的边缘了。因为,既然立法者能够给人权力,同样便能收回他所给你的权力。“我能够给你的,同样我也能够收回。”危险就在其中。而如果你不但认为那是人家赏赐给你的,而且还感激涕泗,叩头谢恩,高呼万岁,那就真的处于奴隶的境地了

 

限制的政府

  可是,如果接受了委托的人滥用这种权力怎么办呢?洛克同时想到了这个问题。他说,人们在将一部分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力委托给立法者之后,立法者以及由法律授权的执法者很可能会利用这个权力,“借此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而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适合于法律,因此,他们就会与社会的其他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面对这种可能出现的状况——实际上也是肯定会出现的状况,洛克为人们设计了一个尽量避免出现这个问题的方案。洛克写道:“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应得到注意,其立法机关属于许多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会受到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一种新的切身的约束,在制定法律时使他们为公众谋福利。 

  除此之外,为保障公民的自由,使立法机关不能扩大或滥用从公民那里接受委托来的权力,洛克还为立法权提出了四条限制:(1)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2)立法或最高权力不能拥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力;(3)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不能被取去;(4)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人。

  对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力来说,仅有这些也还是不够的。如果一个人既是立法者,同时又是执法者,那么这个人就一定会渐渐地变成独断专行的独裁君王。因为,当立法权与执法权同时由一个人或者是共同的一伙人掌握时,即使有再完备的限制条约,也难以抵顶住“人的弱点”,这个弱点就是人性中“自私”的成分。所以,洛克又为权力的行使提出了这样一个原则,他说:“由于持续不断地具有效力的法律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法权是分开的。”

  而所有这些,对于政府的限制来说,还不是最为重要的。最重要的则是由此推导出来的另一个至高的原则。这就是,政府是受人民的委托而设立的,设立的唯一目的是“维护公民的福利,保护委托者的生命和财产”。分立的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都是为着这一目的而存在的,人们并为此放弃了他们绝对自由的权力。所以“他们可以建立任何一种他们想要的政府,并在他们想改变他的时候改变它。”

回望我们的历史

  约翰·洛克是生活在君主制时代的人,尽管在他提出这个“关于政府的理论”之前,曾有人实行过他的理论,比如“五月花号”上的乘客们,但限于十七世纪的信息传播,洛克未必知道那些“先行者”的创新,他生活的世纪仍然是君王们统治的时代,相对于那个时代,他的理论无疑是超前的,是一个关于“未来社会的处方”。正因为如此,洛克不得不来思考当时的君主制度,并提出了他的解释。

  那么,君主制是怎样产生和存在的呢?洛克这样分析它:

  第一,在自由状态下,自由的人们在很小的时候就接受父亲的支配,比如保护他的生命,为他提供生活的所需,使他有一个安全成长的环境等,“他们习惯接受一个人的支配,又使他们明白只要这种统治是在关怀、循循善诱、和蔼和慈爱的情况下对他们行使的。”“因为他们对它从小已经习惯,而且很据经验,觉得它是既便利而且安全 。”

  第二,人们对君主制度的了解是最早最多的,因为他们没有经验,没有启示会有其他的各种形式。同时,也还“尚未受到帝国的野心或横暴的教训,让他们知道提防特权的侵占或专制权力的骚扰。”因此,“他们并不费心去想出一些办法,来限制他们赋予权力的支配他们的人的任何专制,以及让政府权力分别由人掌握来平衡政府的权力。”

  第三,在那个时代,防御外来侵扰比对法律多样性的要求更加需要。所以,“他们推选最贤明和最勇敢的人在他们的战争中指挥他们,他们被他领导去攻打敌人,而主要在这方面做他们的统治者。”

  由洛克的这种对君主制的解释,我们不禁想到了中国的历史。在我们有文字记载的三千多年的历史中,有二千多年是君主时代,直到二十世纪初,君王才从历史的舞台上完全退出,此间“你方唱罢我登场”地经历了二十多个姓氏的轮流坐庄,其时间之长,轮回之多,在世界上是少有的,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中国的君王,从最初的尧、舜、禹,到后来的秦、汉、唐、宋、明、清等,在其最初,都是打着“吊民伐罪”“一统天下”的旗号而谋取政府权力的,人们也正是因为这一个符合自身利益的旗号,觉得只有他们才能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的意识下,才投到其旗下,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他的。并在他的领导、统帅之下抵御外来侵扰,推翻一个已经不再为自己谋取福利,保护自己安全,甚至还成为一种侵犯自己生命和财产的“合法权力”的政府的。

  然而,中国自秦汉以后的历史中,这些自称“救万民于水火,解百姓于倒悬”者,一旦取得了政府的权力,便立即利用这种权力将政府变换为自己家族或集团的私物,将公器变成私器,并从此子孙承袭下去。比如,汉是推倒秦而立的,明是赶走外族统治者而建的,清朝则是自乱民手中得到的,在其得手之初,无不是打了“替天行道”“为民请命”的旗号而行事的,但得手之后,想的便是“传之二世,以至万世”了。

  可中国的问题是,这种“政府”的建立方式,在中国,一个朝代又一个朝代地轮回了二十多次,历时二千余年而未有任何本质的改变,其中的原因何在?用洛克的话说,是中国人在这种形式的“政府”下,“尚未受到帝国的野心或横暴的教训”?未受到“特权的侵占和专制权力的骚扰”?抑或是觉得这样的政府能够为自己的生命及财产提供安全的保障?都不是,中国人在专制君王时代所受到的侵害,乃至压迫,恐怕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相比的。在专制君王的统治下,完全是君王为刀俎,人民为鱼肉。也正因为如此,人们才为了自己的权力,三番五次地揭竿而起,不惜生命和财产与旧政府作对,去拥立一个新的政府。

  可新的政府在旧政府的残暴基础上建立起来后,却是很快又步上了前车之覆,进入了一个新的“其兴勃焉,其亡也忽焉”的轮回。掌握新政府的人们,拥立新政府的人们,既没有去“费心思地去想怎样才能建立一种新的政府的形式,比如分权、平衡的政府”,也没有去进行新形式下的试验,像十九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时期那样,搞几种不同形式的试验,而是新的政府又原封不动地从旧政府那里承袭下相同的形式。所不同的是,新起朝代的第一二代君王具有比旧统治者更高一点的智慧和道德水平罢了,比如唐的李世民,宋的赵匡胤,清的康熙等。而这,也正是中国人对建立新政府的最大愿望和寄托,将自己的福利寄托在一位聪明智慧而又善良正直的人,即所谓圣君明主的手里,而不是依靠自己的智慧的创新。

  然而,又是什么力量束缚了中国人的这种寻求新形式的智慧呢?我想,最根本的就是文化。文化,是人类创造的文明,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的福利所寄,可文化一旦异化之后,又会变成一根无形却又有力的绳索、铁链,紧锢着人们创新的思维,中国的政治文化就是如此

    占据着中国主流文化地位的是儒家文化,而儒家文化则是一种具有浓厚政治气息的文化,其中虽有人文关怀的思想,但成份不多,硬度不够,力量有限,其主体还是在阐述君王政体的合法性,培养忠君顺民的教化性,以及对创新思维、形式探索的诅咒性。它将人们的脑袋紧紧地绑缚住,使二千多年间的中国人不能生出半点政治创新的苗芽

    在这种文化传统的束缚之下,即使有一点关于政府理论的创新,则需要突破三种力量的压制和打击,才能生长起来

    任何创新的思想首先遇到的是来自创新者内心的质疑和压制,一旦创新的思维启动,一种罪恶感就会从骨子里冒出来,因为从小受到的忠顺教育已经深深地植入了每个人的骨髓。即使突破了这第一道防线,那创新的思维一经表露,立即就会受到文化人的批判和打击,“标新立异”、“大逆不道”、“犯上作乱”“混淆视听”、“无父无君,禽兽不如”之类的罪名会如暴风骤雨一般袭来,你立即就会成为异类而无法在现实中立足。即使你及你的创新思想,在文化同行的绞杀中存活下来,你的创新思维也得不到传播,更得不到论证与试验。而只要你的思维稍有一点影响,那第三种,也是最猛烈的一手,就开始登场了,这就是“最后解决”,砍掉人头,焚毁著述,其结果还是等于无。明朝时提出“童心说”的李贽,清朝时戴震的思想等,便是最好的例证,人死于诏狱,书遭到火刑。他们所思考的思想,无不是在清朝末年,网纲解体之时才得发掘出来,得以传播的

  相反,因为儒家的这种“君王合法的文化”很合了君王的口味,他们便动用了霸得的政府权力,强化和扩大着儒文化的影响,悬以功名利禄,诱惑收买文化人,一而再,再而三,“细致周密”地论证君主制的“天经地义”和“天道正统”,以及“天不变道也不变”。所以,在这正反的两手中,中国的历史便永远陷在了君主制度之中,始终处在人类政治文明的“童年时期”。

结束的话

  在读《政府论》的时间里,还在思考另一个问题,即这一部书,已经印行了三百多年了,其中的理论,在中国之外的地方也已经成为了常识,可在我们,却并没有多少推介这部书的消息。曾看到到不少在学界享有公誉的学者,公布“影响自己一生的书”和“最喜欢的书之类”的消息,留心看了一些,可都没有这本《政府论》。另一方面,近来,有一些人编辑、开列了一些供中学生和大学生课外必读之类的书及书目,但也未见有人将《政府论》列入其中。是洛克的理论已真正成为人们熟知的常识而不必再读,还是因为国情的特别而不必去读呢?我不得而知

  近日,听到一则真实的故事,一位交通警察在执勤时,查扣了一辆他认为违章行驶的车辆。而车主则认为自己没有违章,于是和交警争执起来。交警要扣下他的汽车,谁知他高声说道:“我是纳税人,你们这些交警是我们纳税人请来为我们服务的,你没有权力随便扣我的车。你如果违法扣车,我就要告你。”听说这位纳税人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年轻商人,我想,他未必读过洛克的著作,可他又分明是洛克的弟子。正像在洛克还没有写出他的著作之前,“五月花号”上的船民们已“实践”了他的理论一样,这位以纳税人自居的商人,也无识自通地走到了洛克所指示的路上。而这,是否在有力地证明着洛克的理论切合了人的要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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