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干部实绩考核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5日 11:09:00 来源:
为树立“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导向,做好省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落实规范《关于运用个人实绩考核系统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的意见(试行)》(荆组文〔2013〕14号)中的“六个挂钩”,充分发挥干部网上晒实绩、考实绩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任用、奖惩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投身壮腰工程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荆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把实绩考核结果转化为年度考核等次 第一条 干部年度考核是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干部实绩考核是对干部工作绩效的考核,能客观反映干部敬业精神、职业操守、工作表现,是干部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干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得分由个人实绩考核、分管工作考核、民主测评三部分加权得出。 第三条 县级干部年度考核得分构成: 第四条 干部年度考核等次意见,一般根据年度考核得分高低,在不突破本地本单位总的优秀等次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由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统筹研究,分层、分类提出。 第五条 市直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由各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原则上包括实绩考核、分管工作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实绩考核权重不得低于50%。 二、把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干部实绩档案、实绩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动议干部看实绩。在动议时,单位应提供干部近三年来的年度实绩考核排名、年度考核得分及等次、干部电子实绩档案,到组织部门沟通。 第八条 干部考察环节核实绩。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时,要核实干部的实绩及一贯表现,严肃查处虚报实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强化对干部考核的平时监管,每双月考评后,及时对实绩优秀干部(优秀比例为30%)的月度自荐实绩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组织(人事)部门要汇报干部实绩情况。 三、把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监管、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 加强干部日常监管。干部平时实绩考核排名靠后,且得分未达到75分的,由其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对其谈话提醒。 第十一条 干部实绩考核结果是干部评先表优的依据之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单位或推荐单位在确定或向上推荐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综合性表彰对象前,要分别向市绩考办或其他绩考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凡年度实绩考核排名在二分之一以下的干部,不得作为表彰对象。 第十二条 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其干部绩效工资发放可与实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三条 干部年度实绩考核排名最后、得分未达到60分的,由其单位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职调整。 四、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依托荆州市干部实绩考核系统,认真开展干部实绩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干部实绩电子档案,并充分利用系统功能,为干部教育、监督、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五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督导本办法的落实,主要领导要带头参与,做好考核结果分析,及时调整考核评委及其打分权重,做到结果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干部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荆州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