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打车,把手机忘在车上,你们中不少人一定遇到过。 有的人幸运的找回手机,有的人却只能自认倒霉。 这都很正常。但是如果这一切发生在网约专车上呢? 作为新生事物,网约专车的兴起改变了我们的出行习惯。 但有些事情,却不会因为与新生事物有关就会不发生,甚至完全变个样子。 比如说,大前天(18日)发生在成都90后辅警周旭身上的这件事—— 7月18日早上,成都90后辅警周旭乘坐网约专车时,不慎把一部苹果6S手机遗失在车上。他联系到专车司机,本以为能顺利拿回手机,可随后的剧情仿佛一部“碟中谍”大片—— 经过几番折腾后,20日早上7点30分,在支付1100元后,周旭总算赎回了自己的手机。 周旭是一名90后辅警,在双流云岭路附近上班,租住在成都晋吉南路一小区。18日早上6点50分,他叫了一部专车去上班。 上车后,周旭习惯性地拿出苹果6S手机看了一会儿。因为太困,不久便随手把手机放在座椅上睡着了。
周旭马上用另一部手机拨通了落在专车上的苹果手机,铃声响了几十秒,没人接。挂断再打,却关机了……
摄影|雷远东 当晚,周旭和丁强通话三。周旭提供的三段录音中,丁强虽然否认捡到手机,但一直试图套取苹果手机的密码,而周旭则在试图诱导对方说出捡到手机。 由于手机里的工作资料很重要,19日下午4点,双方再次回到电话谈判中来。 “手机在我这里,我随时可以刷机……”丁强终于承认他捡到了周旭的手机。 说了十分钟,丁强松了口:“给我1000元报酬,我就把手机还给你。” 但丁强坚持不见面,短信发来银行卡照片,让周旭转账,他再快递把手机寄过来。
周旭不放心手机及资料是否完好,但丁强坚决不同意见面。 双方僵持。 19日下午6点,几番思量后,周旭再次和丁强电话协商。
商讨一番后,两人约定第二天上午碰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0日早上6点40分,距离双方约定的接头时间只有一个小时了,丁强突然改变了见面地点。 7点30分,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出现在约好的晋吉南路路口。这辆车正是周旭18日丢手机时乘坐的那辆专车,车牌和车型完全一致。 摄影|雷远东 开车的是个男司机,但他并没有下车。 一名身着黄色短袖、条纹长裤的中年女子下了车,自称是丁强的“朋友”,受丁强所托,直接把1100元给她就行。俩人碰面15分钟内,女子不断催促周旭给钱。 摄影|雷远东 检查完手机后,周旭支付了1000元现金,又微信转账了100元,女子将手机交还给他。 摄影|雷远东 有点乱?不用担心,我们一起来捋一捋: 20日晚10点,涉事专车所属专车平台公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日下午接到记者反映后,马上联系到涉事司机丁强,“他承认捡到乘客手机,并且收取了1100元报酬。”该负责人说,目前平台已对丁强的账号和车辆实行永久封禁,并要求他退还乘客1100元,“丁强态度十分恶劣,说既然已经封号,就不要再找他了……” 为了讨回手机,周旭曾经向法律人士求助。律师告诉他,捡了别人东西不还,并据此索要金钱,大体上可以依据其涉嫌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向公安机关求助,但实际上,涉嫌上述两条罪名在公安机关有一定的立案标准。周旭的苹果6S手机入手价为4500元,达不到公安机关的相关立案标准。此外,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只有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等情形,才会被处以治安拘留。丁强捡手机的情形,也明显不符合这条。 律师说法 捡到手机无权占有但可主张合理报酬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杨律师认为,在此事中,司机丁强拾得周旭的手机,应当及时返还,不能私自占有。同时,丁强可以向周旭索取合理报酬。乘客若最终同意按照司机提出的金额支付报酬,在司法实践中,极可能被视为双方对酬金数额达成一致,乘客若要求司机返还报酬,事后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同时,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立案标准是1万元,而周旭的这部手机仅价值4500元,未达到立案标准。 (文中人物系化名) 新闻来源:华西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