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二十二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
线杆根基牢固状况,
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
方准操作。
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
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电梯
二十三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
求。
二十四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
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二十五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
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
(
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
)
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二十六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
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二十七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
二十八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
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二十九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
司安委办备案。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三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
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三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
为职业病的患者,
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
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并
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三十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
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
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三十三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
8
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
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教育与培训
三十四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
即生
产单位、机楼
(
房
)
或班组、
生产岗位
)
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
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