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全文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5月20日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货邮航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七)“大面积航班延误”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某一机场的大面积航班延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航班量、机场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的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班正常保障 第五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保证航班正点运营。 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应当包括航班正常工作的牵头部门、管理措施、考核制度等内容。 第六条承运人应当按照获得的航班时刻运营航班。 第七条承运人应当提高航空器及运行人员的运行能力,充分利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积极开展相关新技术的应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条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和调配机组,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 全文请看: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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