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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上海张春光律师 2016-07-26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在对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委托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但是,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衡阳锦和申诉认为资产评估机构天翼评估公司没有不动产的评估资质。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最高院(2014)执申字第246号】资产评估机构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在评估行业内长期存在争议。目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此问题并不明确:一方面,根据2004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原建设部及现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也已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等多个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房地产评估人员资格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应当由住房建设部门颁发授予。另一方面,按照财政部2006年11月15日作出的《关于解释<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意见》(财办企[2006]132号),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属于资产评估机构能够从事的业务范围;由财政部指导、监督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也已针对房地产评估专门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本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已明确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许可由住房建设部门负责,但是,财政部确实也已发布文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究竟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目前确系模糊问题或存在部门冲突,有待于政府部门再行发文予以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对资产评估机构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进行审查认定。换言之,人民法院在对执行财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委托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但是,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上述原则,本院此前对有关问题的答复函【注:此复函应为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9号答复辽宁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资产评估公司资质问题的请示》函】中已经予以体现。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财政部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单独设立的通知》财办[2004]6号

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并报国务院同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单独设立。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制定实施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注册和年度检查,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组织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负责实施对会员的自律性处罚,组织开展行业对外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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