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本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设计,为预防瓦斯爆炸,设计采取以下措施。 (一)防止瓦斯积聚 1、加强通风 1)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作方法为抽出式,矿井通风容易时期总风量80.5m3/s,困难时期总风量80.5m3/s,经过配风计算,能够保证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硐室及其它地点的用风要求。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的规定。 2)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风机供风能力均能满足掘进工作面需风量要求。局部扇风机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以保证连续运转并有可靠保护。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每个掘进工作面安装有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和断电器,可对局部通风机及其它掘进设备进行监测监控和自动断电、馈电。 3)防止生产过程中瓦斯浓度超限,通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根据井下的巷道布置系统及通风网络,设计在整过通风系统中设置了合理的通风构筑物,使井下各用风地点做到有效、稳定、连续不断的供风,使采掘工作面和巷道中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矿井生产过程中要加强通风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通风设施工程质量。 2、对采掘工作面、机车等主要防爆地点装备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和断电器,实现自动报警断电,同时停止作业,立即撤离人员。 3、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扩大:回风斜井井口设置防爆门,以防冲击波损坏主要通风机。 (1)采用机械通风。 (2)正确合理地计算与分配风量,使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各巷道、硐室均有足够的风量。 (3)加强局部通风机、风筒的维护管理,防止漏风,避免循环风,禁止扩散通风。 (4)风门及其它建筑物的结构和位置应合乎要求,并加强维护管理,防止大量漏风,杜绝风流短路。 (5)临时停风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切断电源挂牌示警,禁止人员入内。 4、加强瓦斯检查 经常检查矿井通风和瓦斯涌出情况,掌握瓦斯动态,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是防止瓦斯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允许作业的瓦斯浓度以及超限时的处理措施必须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5、在矿井生产中应及时处理局部积存的瓦斯,随时注意回采面上隅角、顶板冒落的空洞内及盲巷的瓦斯积聚,按规定及时封闭盲巷、采空区。 6、本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揭煤层时或过断层时,除加强观察和安全监测外,必须先探后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撤离人员,采取措施解决。 7、本设计推荐采用建立地面固定式抽放系统,通过底板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卸压抽放、顺层钻孔抽放、边掘边抽、采空区抽放等综合抽放方法,提高矿井瓦斯抽放率,减少风排瓦斯量。 8、从监测监控上,矿井配备重庆煤科分院开发研制的KJ90NB集中安全监控系统,对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流、采区进回风流、回风斜井内风流、机电硐室空气环境以及其它有可能涌出瓦斯或受到瓦斯影响的地点进行瓦斯浓度监测,对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门闭锁、主要通风机及局部通风机的运行工况等状态量进行监测,加强瓦斯、通风设施检查、巡查,全方位及时掌握矿井瓦斯涌出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9、从技术措施上,矿井通风设计及井下通风构筑物设置使矿井风流做到有效、稳定、连续不断,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均保证有足够的新鲜风流,能将采掘工作面的最大瓦斯涌出量稀释到《规程》规定的浓度以下。 10、处理瓦斯积聚、恢复盲巷通风、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措施。 11、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救护规程规定密闭火区、启封已熄灭火区。 12、加强管理,保证通风设施建造质量,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防止风流短路;加强局部通风,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备用局部通风机及电源要经常检查,保证完好、可靠。 (二)防止引燃、引爆瓦斯的措施 1、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地点进行放炮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炮眼装填,使用水炮泥,严禁放糊炮,采用正向爆破。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放炮时采用高压喷雾装置熄灭高温火焰。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严格按规程规定选择使用炸药和电雷管。炸药必须选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绞车等导电体相接触。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 3、井下电气设备选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且所有的电气设备均设可靠的接地、短路和漏电保护。所有电气设备、电缆、接线盒、开关等入井前必须经过防爆性能检查,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杜绝电气失爆。放炮时,必须按规定切断放炮影响区域内所有的非本安型电源。 4、加强预防性灌浆和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及时进行灭火灌浆和封闭火区。 5、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消除明火的规定。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检身制度,杜绝人员携带烟草及点火工具下井。 6、煤层巷道及半煤岩巷道、石门内距煤层底板10m垂距范围内的掘进工作面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装岩机。 7、防止斜巷跑车等易产生金属碰撞产生火花的现象。 8、尾排巷道内必须使用不燃性非金属材料支护。 9、进入井下的管、轨、线必须进行绝缘和可靠接地或使用避雷装置,密闭、盲巷外必须切断管、轨、线等导电物体,防止雷电、杂散电流进入。 10、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井下焊割管理。 11、在矿井井下及井口房、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等周围20m以内严禁明火,在风井井口设置防爆门。所有下井人员不能携带烟火,不能穿化纤衣服。 12、井下电气设备搬迁或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本设计井下所选的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均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井下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器,必须在瓦斯浓度0.8%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在掘进工作面等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地点均设置有瓦斯断电器,当瓦斯浓度超限时,能够自动报警并切断电源。 13、井下严禁撤卸、敲打矿灯。 (三)井下电气安全防范措施 1、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及保护措施 井下电气设备均选用防爆型或隔爆型矿用电气设备,并具有短路,过电流等保护装置,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设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为防止静电和杂散电流,井下金属风管,水管等金属物及构架均应进行接地。 2、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时,方可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相关操作。 3、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 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装置,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性能,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接地电网的接地电阻,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性能等都必须按规程规定的时间定期进行检查、测定和试验。 2)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3)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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