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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管合同要点分析.doc

 木头人eit99mxw 2016-08-01

申万XXXX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
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
目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3
第二条  三方声明与承诺  4
第三条  相关账户  5
第四条 委托资产及其交付  6
第五条  投资管理  8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0
第七条  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11
第八条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2
第九条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13
第十条 越权交易处理  17
第十一条 委托资产的估值  18
第十二条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20
第十三条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20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21
第十五条  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23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  23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  23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25
第十九条 合同终止时资产清算和返还  26
第二十条 文件档案的保存  27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27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28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28
附件一:  32
附件二:  33
附件三  34
附件四  35
附件五:  36
附件六:  37
附件七:  41
附件八:  42
附件九:  43
附件十:  45
三方当事人相关信息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发送投资指令):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tangyu@sywg.com.cn
yutang287@hotmail.com  wuhk@sywg.com.cn
hongkun1006@gmail.com  chenliang@sywg.com.cn 托管人: 
负责人: 
联系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为规范委托资产的运作,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指本《申万XXXX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委托资产管理:指委托人依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本合同,由管理人按本合同规定将委托人委托的资产进行投资,在维护委托人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争取实现委托资产收益目标的行为。
委托人:
管理人:指 。
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投资主办人:指XX 先生。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委托/受托(投资)资产:指委托人委托管理人管理的委托资产与管理、运用前述资产所获得损益之和减去各项税费和委托人在管理期限内提取的委托资产的余额。
投资收益:指清算日委托资产余额减委托资产本金的差额,如为负数则为投资亏损。
管理费:指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资产投资管理佣金。
托管费:指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托管资产佣金。
清算日:指本合同终止日或经合同当事人同意提前终止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二条  三方声明与承诺
委托人声明与承诺:
委托人具备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委托人为自然人的,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
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或授权管理人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如果委托人为法人,则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且不违反适用于委托人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委托人的内部程序。
委托人使用本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管理人发送任何投资指令、业务通知等事项,均视为委托人自身的行为。委托人若需调整或变更电子邮箱地址的,应征得管理人的书面同意。
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监机构字【2002】124号《关于核准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
 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管理人在任何报告或文件中向委托人介绍的投资收益预期,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管理人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
 管理人承诺对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负责,由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本身的合法合规性问题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托管人声明与承诺:
 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三条  相关账户
银行托管专户: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资产的托管专户。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委托资产的银行托管专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托管人营业机构以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户名为:证券公司全称-产品名称,或证券公司全称-招商银行(招行)—××(委托人名称),由托管人负责银行账户开立、预留印鉴刻制、保管和使用。
该账户仅用于:①存放委托的现金资产和办理本委托资产投资交易发生的资金清算;②用于本委托资产项下发生的管理费用、托管费用等的支付。
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管理人承诺并保证,未经托管人同意不得撤销托管银行账户或变更托管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网银的开立和使用。委托人承诺不单独开立网银,并同意由托管人为本账户办理招商银行网银用户开户手续和全权使用招商银行网银办理委托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在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资产资金账户的资金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划转和使用。未经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同意,或本合同未约定,委托人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擅自取消银行结算账户、擅自划转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提取现金。由于委托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全权负责管理和使用本账户,并仅限于在本合同约定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内使用。
 与本委托资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四条 委托资产及其交付  
初始委托资产:
初始委托资产的种类:委托人合法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
初始委托资产的金额:
初始委托资产以委托人实际委托并划付至银行托管专户的资产为准,拟委托的现金资产为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现金。 
初始委托资产的移交:
在委托资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资产现金部分足额划拨至为本合同运行所开立的委托资产银行托管专户。委托人完成委托资产划拨后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于收到委托人通知并确认委托人初始委托资产足额到达银行托管专户当日内向委托人及托管人以传真方式发送《初始委托资产运作通知书》,管理人向委托人及托管人发出前述传真之日视为委托资产起始运作日,自该日起管理人方可进行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委托资产的追加和提取
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下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大额号:
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与以上账户不一致时,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否则管理人和托管人均有权拒绝接受此部分转入资金作为委托财产或转出委托资产的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可以用人民币现金方式追加委托资产。委托人应至少于拟追加资产当日向管理人提交追加资产书面申请,管理人在委托人追加资产书面申请上盖章后传真给托管人,追加资产书面申请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日期、追加金额。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资产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资产本金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不得提前支取,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提前结束合同并进入清算。
委托财产的追加和提取的方式
1.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
2.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资产,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同意后,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础上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提取委托资产的书面通知,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信息:日期、提取金额、提取本金、提取收益。同时,管理人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资产划往指定账户。
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专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造成的损失。
委托资产追加和提取本金按的面值按照1元确认。
 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合同。
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资产。
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分别以其自有资产对各自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委托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此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管人的托管责任始于委托资产起始运作日,终于本合同终止日。
第五条  投资管理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管理人应当本着应有的谨慎和勤勉,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决策机制,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管理服务,并以委托资产的安全及稳定收益作为委托投资管理目标。
投资范围及比例:
委托人委托管理人实施资产管理的范围为符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可实施投资的金融产品。管理人确保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组合式的资产管理。
投资的品种包括: 
银行存款、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的买卖及逆回购、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收益权、委托人书面认可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比例为0-100%。
本委托资产不投资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
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投资范围进行合理的投资,未经三方书面认可,不得超越该投资范围。任何一方增加投资范围时,应征得其余两方的书面同意。
投资策略:
力争本金安全和资产的充分流动性,追求安全稳定的现金收益。
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将根据委托资产的投资目标,通过对低风险品种、低风险品种适当配置来达到避险增值的目的。
投资限制:
本合同委托资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委托资产不得违反本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它规定。
投资政策的变更:
若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过程中,认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投资范围内可投资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投资建议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管理人方可实施,并在实施前及时通知托管人,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相应的准备时间。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于委托资产的投资品种有其他规定的,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投资建议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管理人方可实施,并在实施前及时通知托管人,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相应的准备时间。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
向管理人及托管人查询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管理人和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管理人或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委托资产足额、及时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并接受管理人的投资结果,自行承担投资损益;
承担相应的税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7.1管理人的权利:
7.1.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7.1.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7.1.3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有权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7.1.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1.5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7.1.6 代理委托人开立、使用和注销专用债券账户;
7.1.7 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7.1.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2管理人的义务
7.2.1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在投资主办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委托人;
7.2.2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7.2.3 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7.2.4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7.2.5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如果委托资金投资于票据资产,若出现票据承兑行拒绝兑付票据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拒绝偿付票据之情形,管理人应在承兑行拒绝兑付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拒绝偿付的当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督促票据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追讨票款。
7.2.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7.2.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旗下基金资产、其他委托资产和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7.2.8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
7.2.9 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7.2.10按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委托人报送委托资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7.2.11按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报告,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2.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2.13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7.2.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7.2.15 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7.2.16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7.2.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1托管人的权利
8.1.1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
8.1.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托管人按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提供服务,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由委托财产承担,可优先于管理报酬得到支付。委托财产不足以支付托管费的,由管理人先行垫付。
8.1.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8.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2托管人的义务
8.2.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8.2.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
8.2.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8.2.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
8.2.5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的资金账户;
8.2.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2.7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等交收事宜;
8.2.8 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8.2.9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资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8.2.10 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8.2.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9.1本委托资产投资于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托管人负责办理。
9.2场外交易及其他款项的资金交收:本委托资产场外交易的资金交收,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发送的场外投资指令完成。
9.2.1 投资指令的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或更改被授权印鉴,须提供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授权通知的确认:计划成立时的授权通知,在托管人确认收妥原件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由于人员、权限或印鉴变更而提供的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管理人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经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
授权通知的保管:管理人在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传真件一致。若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为准。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9.2.2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委托财产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
9.2.2.1票据资产投资及投资回收指令内容及相关材料
在投资票据资产时,管理人需在每次投资时,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同时将拟投资的票据资产转让合同复印件及票据清单提交给托管人。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户信息应与转让合同中载明的转让方账户信息一致。若不一致,托管人拒绝执行。管理人发送的票据资产转让清单需要包括以下信息:此次转让票据的票面总金额、转让价款、转让日期及票据到期日期。
在票据到期时,资产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到期收款通知,到期收款通知应加盖管理人的预留印鉴,并载明如下信息:日期、收款金额、票据成本、票据收益。
9.2.2.2 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指令内容及相关材料
在投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时,管理人需在每次投资时,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同时将拟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合同复印件提交给托管人。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户信息应与转让合同中载明的转让方账户信息一致。若不一致,托管人拒绝执行。
在该类投资到期收回投资款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到期收款通知,到期收款通知应加盖管理人的预留印鉴,并载明如下信息:日期、收款金额、投资成本、收益。
因本委托资产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催收并确认到账时间后通知托管人。
9.2.3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指令的发送: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的确认: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指令以获得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的执行:托管人确认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的表面一致性,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托管人应及时与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管理人撤销指令,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托管人,与托管人进行电话通知。
9.2.4 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2.5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纠正。
9.2.6 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9.2.7相关责任
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付或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因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付或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委托财产发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委托财产产生的直接损失,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人或委托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但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9.3 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第十条 越权交易处理
10.1越权交易的界定
10.1.1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10.1.2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10.2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10.2.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10.2.1.1托管人对于越权交易,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0.2.1.2根据交易规则,托管人只能在事后发现的越权交易,托管人在履行其及时通知管理人和委托人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义务后,予以免责。
10.2.1.3管理人应向委托人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委托人和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委托人和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0.2.2超买、超卖行为: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资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它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管理人必须于T 1日上午10:00前准备好资金 ,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10.2.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委托资产所有。
第十一条 委托资产的估值
11.1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及银行间交易日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托管人于每月初对上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银行间交易日,含)的委托资产进行复核(以下简称“估值核对日”)。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计算估值核对日的资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提交委托人。
11.2估值方法
11.2.1估值对象
委托资产项下所有的银行存款本息及法律法规未禁止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
11.2.2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1.2.2.1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及其逆回购、银行存款及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由甲乙双方按照成本价估值。
11.2.2.2资产收益权、委托人书面认可的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按其成本价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估值。
11.3估值差错处理
11.3.1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组合资产净值的0.5%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
11.3.2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1)管理人计算的委托资产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委托财产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予以免责。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委托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委托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委托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3.3 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资产价值时;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3.4资产账册的建立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第十二条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12.1会计政策:
12.1.1本项委托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2.1.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12.1.3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12.2会计核算方法:
12.2.1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12.2.2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12.2.3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托管人依据本条约定对管理人的委托财产投资进行监督。
13.1在委托资产运作周期内,托管人按照本合同第5.4条投资限制要求对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3.2自本合同生效后,管理人若需更改或增加新的投资品种,应在进行新品种投资前与委托人、托管人商议,经委托人同意后,重新调整监督事项和修订本合同,并为新品种的托管流程设计和系统开发上线留出足够准备时间。
13.3 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开始。投资政策变更,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投资建议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并应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13.4委托人确认,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托管人对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由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3.5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不予执行,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并按委托人的答复执行。
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14.1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4.1.1管理人的管理费;
14.1.2托管人的托管费;
14.1.3相关账户开户费用;
14.1.4委托资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14.1.5委托资产的投资交易费用,票据资产转让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票据资产交易费用、托收保管费用等);
14.1.6相关税费;
14.1.7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上述资产管理业务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委托财产中支付。
14.3 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人在资产运作起始日计提管理费。根据管理的投资规模和投资范围协商确定。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负责在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管理人以每日委托资产本金为基数,按N%(年化)的费率标准计提管理费:
14.3.1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N%/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每日委托资产本金
委托人和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运作要求对管理费进行调整,委托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确认后,发送给托管人作为管理费支付凭据。
14.4 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人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计提托管费。在整个委托期间,托管人每日委托资产本金为基数,按0.05%(年化)的费率标准计提托管费:
14.4.1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0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每日委托资产本金
14.5 本条14.1项下14.1.3到14.1.7的费用支付应遵从有关法规及相应合同的规定。
14.6管理费和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对相关费用核对,次季首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费用支付指令,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完成费用支付。
14.7 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14.8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9 税费
委托资产和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14.10 如果委托人在本合同到期后要求延长管理期限,则延长期间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税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委托人选择自行行使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管理人及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委托人选择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的,管理人应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具体事宜由相关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
16.1 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全面披露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管理人每月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明。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
16.2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
17.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委托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7.1.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17.1.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委托资产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17.1.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资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17.1.4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17.1.5购买力风险 
委托资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资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17.1.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17.1.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银行间债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委托资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17.2流动性风险 
委托资产要随时应对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如果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委托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委托资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委托人大额提取委托资产时,如果委托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委托资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委托资产收益。 
17.3管理风险 
在委托资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资产收益水平,如果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资产的收益水平。 
17.4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资产所投资的包括但不限于票据、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7.5其它风险
17.5.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 
17.5.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8.1本合同经委托人本人签字(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生效。
18.2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18.3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生效日起N年。
18.4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否则该等条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依据该等条款向管理人或托管人主张权利。
18.5本合同终止、解除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8.5.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18.5.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8.5.3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
18.5.4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8.5.5托管人被依法取消该项理财托管资格的;
18.5.6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8.5.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8.6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合同终止时资产清算和返还
19.1 资产清算
19.1.1 资产清算主体
管理人负责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资产清算,委托人、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19.2 确认进入清算环节的财产状况
管理人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财产合同终止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并提供给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并发送管理人。
19.3 资产的变现
合同终止后,委托财产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5个工作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由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委托财产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现。未变现资产于清算期间的损益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担。
19.4 出具清算报告
管理人应于合同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提供给托管人,托管人于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发送管理人,由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交清算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表示委托人接受此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将照此执行。管理人在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往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报告给委托人。
19.5 委托财产支付
19.5.1委托财产首期清算款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委托人支付首期清算款。
若委托资产后续清算,出现账面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负债的,委托人有义务于收到管理人、托管人联合发出的收款通知后当日将款项补足。
19.5.2支付剩余委托财产
委托资产债权、债务结清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委托人支付所有剩余财产,并于当日注销该委托财产资金账户。
19.6委托财产相关账户销户
19.6.1资金账户销户
委托资产债权、债务结清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委托人支付所有剩余财产,并于当日注销该委托财产资金账户。剩余财产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向委托人支付的资金账户利息,以销户时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19.7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定向资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分别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文件档案的保存
20.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二十年,合同三方当事人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
20.2管理人和托管人方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销毁。上述文件、资料和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21.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委托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21.1.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任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阻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政策和监管机构规定的改变或调整、有关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系统发生故障、战争、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事件等;
21.1.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1.1.3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21.1.4托管人对于不在其保管和控制范围内的委托资产中的证券、债券、票据资产等有价证券等实物的毁损造成的损失。
21.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21.3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22.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22.2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被仲裁裁决认定就所仲裁争议承担主要责任一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23.1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该等要求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三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23.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23.3本合同一式七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一份。
附件一、
预留印鉴样本
 委托人预留印鉴 管理人预留印鉴      托管人预留印鉴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德盈1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之签署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二〇一二年 月 日
附件一:
《现金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样本)
本托管人向贵部确认,委托人已于


日将初始委托现金资产划入托管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托管人自收到初始委托资产之日起履行保管职责。
年  月  日
附件二:
《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申万德盈1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DX-201209-41),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担任本委托资产的资产托管人,我司担任本委托资产的管理人。 年 月 日,资产委托人已将初始委托资产(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见附表)转入本委托资产开立的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中,本委托资产已经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
请贵委托人和托管人收到本通知后,向本管理人签章确认已收悉本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签收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表如下,其中
1、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
2、非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 年  月  日
附件三
委托资产追加通知书

根据编号DX-201209-41的《申万德盈1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合同》,本资产委托人决定于20**年**月**日追加委托资产**,特此通知。 委托人(签章) 日期
附件四
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
客户资产管理总部:
根据编号DX-201209-41的《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合同》,本资产委托人决定于20**年**月**日提取委托资产**,请将提取的委托资产划入本委托人指定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  ) 请予以操作。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以下简称“本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请您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慎重决定是否参与。
一、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您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请务必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管理人、托管人等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专门为机构和高端个人投资者提供的理财服务,可根据不同理财需求和风险偏好为客户量身定制不同的产品。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产交由托管人托管,由管理人进行专业的投资运作。但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二、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下降。
6、衍生品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因此,如果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可能会影响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委托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买入和卖出预期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六 担任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或担任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的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了解自身特点,制定适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制定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由上可见,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您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已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已认真听取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您已了解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应由您自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件七:
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样本)

根据双方签署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协议,我公司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相关各类指令的签发工作。本授权从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签发人员  预留业务公章    付款指令/
收款通知/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核算估值结果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签字或样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1)托管账户

名:

号:
开户银行:
(2)托管费收入账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3)管理费收入账户

名:  

号: 
开户银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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