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先生应聘深圳某电子政务公司,任财务主管,月工资为5000元。2012年5月初,公司因研发项目减少,公司考虑裁减部分员工,推出了“隐性辞退”的绩效考核方案:全体员工平时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出台了配套的考核方案。2012年8月,由于连基本的生活也无法保障,张先生从公司离职。张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公司补偿5-8月扣发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公司的《绩效考核方案》已经明确规定工资发放的办法,并且进行公示,不应该补发。 张先生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吗,请分析原因。 【知识点解析】 薪资结构,是薪资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薪资政策,成本管控,绩效导向的直接体现。为保证薪资管理最优化,薪资一般分为基本工资(固定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其中,岗位工资与任职者的岗位和职务相关,绩效工资与个人绩效考核挂钩,工龄工资与员工的个人工作年限有关。工资的结构化,应保障员工基本生活,以绩效为导向,提高员工技能为目的。 【本案评析】 本案例中,张先生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公司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并予以公示,但是并没有通过合理的协商,是违法的。一方面,公司擅自改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条已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另一方面,由于员工难于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且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因为效益不好,不经过和员工的协商同意,有意调整工资,甚至变相克扣工资是不合法的。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劳动法》第50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显然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其结果也必然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利益。当然,用人单位确因生产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经与职工协商但又不能取得一致,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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