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暂行标准 2016-08-02 0557宿州房产网 一、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注: 1、同时适用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2、水、电、燃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凭发票补偿。 3、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不能参照的,另行商定。 二、房屋装潢补偿标准 注: 1、具体补偿价格根据装潢使用年限折旧计算; 2、同时适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3、本表未涉及的装潢,参照表格执行;不能参照的,另行商定。 三、房屋装潢折旧补偿比例参照标准 四、搬迁补助费 1、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户,一次性发给搬迁费。 非住宅房:据实协商搬迁费用,协商不成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发给。 3、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费。 五、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月计发1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计发3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24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3个月按上述规定计发;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再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兑现为止。 (3)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兑现为止。 六、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20元/㎡/月计发1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或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上述规定发给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标准猪、鸡、鸭等畜禽舍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 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简易鸡房、鸭房 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4、羊舍 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三面清水砖墙,石棉瓦顶棚,内部水泥地面。 5、简易牛棚 钢管支架,无维护结构,石棉瓦顶,高3米,水泥地面。 6、简屋 简易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或土地面,石棉瓦顶,无供电、供水。 7、厕所 砖混结构,檐高2.5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水泥地面,预制板顶,无供电、供水,配有化粪池。市政水冲式公厕,按每蹲位10000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 8、简易厕所 砖木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外墙清水,内墙水泥抹灰,水泥地面,石棉瓦顶。 9、温室、大棚 普通温室: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和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高约2.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 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内部钢架或复合材料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普通塑料大棚:拱形,高约2米,内部竹竿骨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 10、围墙 包括:水泥抹灰砖墙、清水砖墙、土坯墙。 11、场地 包括:泥结碎石、素混凝土(200毫米)、砖地面(立砖)、砖地面(平砖)。 12、道路 包括:泥结碎石道路、素混凝土道路(200毫米)、煤矸石道路(100毫米)、沥青道路(1层灰土,40-60毫米沥青灌入式砼,10-20毫米沥青面层)。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表 八、树木移植补助费标准 注: 1、测量树木主干直径从地面1米处计算(高度小于1米不予计算); 2、树木密度超过每平方米7棵,按面积补偿:一般树木5元/平方米,果树8元/平方米; 3、风景树、花木、桑园、竹园等比照果树标准赔偿; 4、移植、砍伐树木归原主; 5、对于珍稀树种、观赏树木5cm<Φ≤13cm以果树两倍标准补偿, Φ>13cm以果树三倍标准补偿; 6、葡萄树幼苗10元/棵,成果40元/棵。 点击展开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