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法》免责条款在操作过程中面临的难点 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就有对药品行业违法行为的免责条款,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条款的出现,也令人眼前一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袁杰、徐景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本条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为:一是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监管部门才可以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难点。 (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难以完成 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本法对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例如本法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这一条就很难完成,一般一个小的副食店的商品种类就有几百种,大型超市的食品就更是成千上万,且大部分食品经营者的购进单位就有多家,每一个产品均如是查验和记录对于本就缺乏人手的食品经营者来说,是一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二)难以证明自己所购食品不知情 在对药品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对所购产品进行证明不知其是假劣药品的而免责,索证索票齐全、药品注册批件和检验报告是必要条件,而且还对药品的购进价格进行比较,不能比市场价低太多,若差价很大,便说明经营者有购假故意,不能证明其清白。相对于食品行业来说,要证明其对购进伪劣食品不知情,也必须在进货时留存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但由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现代化程度普度不高,规模不大,很多食品在出厂时都未进行检验,很多食品经营者难以取得对所经营的每批次食品检验合格的凭证。 (三)部分食品难以追根溯源 随着多年来不断对食品经营者进行规范、监督,绝大部分食品经营者都已经有了在采购食品时要索证索票的习惯,一般情况下,预包装食品在采购的各环节都能够追溯,但散装食品,却是个老大难的问题。以X市为例,在对餐饮企业的监督抽检中,对所使用的辣椒粉进行化验,结果发现其中含有苏丹红成分,为非食用物质,于是便对经营该辣椒的上家进行检查,然而该经营者所经营的辣椒是由外地车辆将辣椒拉入X市,然后由司机给经营者样品,经营者难以仅从外观上看出其成分,便进行购买,在购买过程中,并不知晓司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难以再往上家追溯。因此,散装食品要完全实现追根溯源还任重道远。 二、造成经营者难以免责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食品行业进入门槛太低 药品经营者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要符合多个要件,对从业人员也有学历与专业的要求,而且必须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之后,才可以从事药品经营,门槛相对较高。然而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就要宽松得多,且我国食品经营者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呈多、繁、杂、乱的态势,现代化程度普遍不高,从业人员也缺乏食品安全知识。另外,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太大,很多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生意不好做,便会选择外出打工或者转行,如果以后想要再从事食品行业再申请办证即可,导致其责任心不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 (二)食品行业销售票据不规范 现如今,在药品销售票据方面都比较规范,在各个环节销售的药品均有相应企业开出的销售票据、清单和含税发票,票据上显示有药品名称、企业、规格、数量、价格、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等,方便经营企业对药品进行查验,也能够追根溯源。然而食品行业的票据却要乱得多,大部分食品销售票据都没有机打的销售清单,而是由经营者手写的销售票据,大小不一,形态各异,且食品的信息太过欠缺,很多票据上连食品的完整名称都没有写下来,如“天禾酱油”仅在票据上显示“酱油”,后面也并没有写清楚生产企业、批号、有效期等,大多仅写数量与金额,甚至有的票据上连销售者的信息都没有,所以经营者难以保证其购进的产品即为票据所显示的产品,也就难以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三)食品经营者风险意识不到位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东西部地区、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差距大,很多青壮年选择离开家乡去东部沿海地区打工,每年的春运便是一次人类的大迁徙,所以很多中西部的食品从业者都是留守老人,或者受教育程度不高的群体,也正因为食品行业准入门槛低,所以很多人选择从事食品行业,在经营食品只是为了挣钱,所以对于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他们便会认为这是在耽误其赚钱的时间,所以很多心思并未放到如何加强自己经营的食品安全保障,而更多是放在柴米油盐中,再加上很多食品店人手不足,对规范的索证索票更是难以落到实处。 (四)监管部门教育引导不到位 目前,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外宣传的过程中,大部分是对食品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和处罚力度进行宣传,而对真正涉及其利好或者权利方面的教育却是极少的,因此,在经营者看来,法律就是规定了其必须的义务,而忽略了他们的权利,从而产生抵触心理,再加上很多地方以执法案件数量作为对监管部门的考核指标,导致经营者与监管者的关系建立在缴纳罚款的基础上,食品经营者难以享受到新食安法所带来的好处。 三、对解决免责条款施行难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 一是在大型的对外宣传中,不仅要对饮食用药安全知识、投诉举报、查办案件进行宣传,还应该将本地区规范的食品经营者进行正面宣传,让其能够切实体会到规范化经营所带来的好处。二是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不仅要指出其有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还应该站在经营者的角度,多宣传规范的索证索票对其的好处。三是对监管部门来说,不仅要充当一个执法者,同时也要作为规范食品经营的引路人,创新监管方式,促进食品环境进一步提升。 (二)鼓励企业规范化发展 一是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很多食品经营者认为证照只要去办,就能办到,所以不够珍惜,从而没有更多的食品安全责任心,没有规范食品经营的自觉性。二是鼓励企业规范化发展,不仅是要进行正面宣传,更是要从切实帮助其企业做大做强,企业才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食品安全上。三是规范检验检测,目前食品生产企业对产品是自主检验和委托检验,很多企业为节省成本对每批次便不进行出厂检验,因此,对生产企业来说,出厂检验必须严格规范。 (三)规范食品销售票据 食品销售票据五花八门、形态各异、信息不全,这也就直接导致了经营者难以做到对每种食品进行查验,而免责条款也就难以对其适用。监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像配备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一样,可以对相对规范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发专用电脑和打印票据的机器,进而对整个食品市场的销售票据进行统一格式,同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主对销售票据进行完善,并定期公示、表彰,提高其规范经营的积极性。 (四)发挥社会共治作用 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面临的监管对象多、范围广、难度大,光靠监管部门难以完全杜绝食品安全风险,因此,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很多地方都有食品行业协会,可以定期与该协会进行合作,对食品从业者进行规范化培训,发挥其行业的优势。同时,也可以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对街道、社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网格化的监督,不仅方便监管部门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掌握,也能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食品安全监管任重道远,在新常态的经济条件下,不能够一味地只重罚款、不重效益,对于《食品安全法》的免责条款,大部分食品经营者难以完全做到,同时,该尺度也难以拿捏,如果贸然使用该条款,是否会造成监管部门失职渎职也还值得商榷,所以大部分地区对该条款都基本没有实施,因此,要切实做到落实本条款,还需要广大同仁共同努力,规范食品市场。 来源:四川食品安全播报 作者:巴中市食药监管局吴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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