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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付“碰瓷”,交警教你厉害招、绝招====[转摘的]要射鸡

 ytdhblkfcdhxla 2016-08-08

案例一:同一办公室,4人遭遇“碰瓷”

谈起遭遇“碰瓷”那一幕,长沙市某中学胡老师心有余悸。

11月7日是星期日。上午9时许,胡老师开着红色轿车,从西往东出年嘉湖隧道,在车站北路与晚报大道交叉十字路口等候。数十秒钟后,绿灯亮了,胡老师起步正常行车。突然“砰”的一声,一辆电动车从左侧撞上来,紧接着,一位30多岁的男子躺在了马路中央。

胡老师赶紧停车察看,只见男子双手抖得厉害,看样子伤得很重。事情突如其来,胡老师吓懵了,双手不听使唤哆嗦起来,连手机都握不稳,掉到了地上。

顷刻间,数名男女围了上来起哄:“撞人啦!撞人啦!”有的一副主持公道的样子,说这车怎么开的;有的非常“热心”,叫胡老师“私了”,赔钱走人。

胡老师还算沉稳,先拨打120,把伤者接走医治;随后拨打122,叫来交警处理事故。

经医院检查,男子只是皮肉擦伤,并无大碍,但男子还是坚持住了几天院。自称男子“老婆”的一名女子纠缠不休,要胡老师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6000元。

让胡老师十分惊讶的是,当时在现场极力劝她“私了”的一位“热心人”,也来到医院,帮伤者张罗。

最后,在交警协调下,胡老师为了息事宁人,支付了1000多元医疗费,还补偿了1600元,才摆脱了纠缠。

胡老师修车花了4000多元。

胡老师介绍,仅今年以来,她所在办公室3位老师也遭遇了“碰瓷”。最多的一位赔了3万元;另一位赔了3000多元;还有一位本来要赔3000元,“碰瓷”团伙看到其钱包里确实只有1000元,就拿走1000元了事。

案例二:“碰瓷”团伙,6次制造假交通事故

5月3日下午,桃江县高桥乡农民胡则安驾驶摩托车,搭乘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张营超,在桃江县荷叶塘地段与外地司机郭某驾驶的湘L75797货车故意相撞。随后,其同伙陈乐新、莫飙按照计划对郭某实施敲诈勒索。郭某势单力薄,只得赔偿3000元。此外,郭某修理货车时花去1100元。4人敲诈得手后,将钱款挥霍一空。

6月2日,该团伙又在高桥乡境内连续两次制造假交通事故,事故原因、出事路况均相似,且事故另一方都为外地货车司机。

这一现象引起了桃江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警觉。6月3日,这个“碰瓷”团伙4名成员被桃江县公安局高桥派出所民警抓获。

4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一般选取坑洼路段作案,因载重货车行驶速度缓慢,其“碰瓷”时既能瞅准时机,又很难伤到自己。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4名犯罪嫌疑人在桃江县境内先后制造6次假交通事故,目标均为外地货车,共敲诈勒索财物近3万元。

目前,桃江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此案移交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团伙作案,手法多样

“碰瓷”手段花样百出,让越来越多车主人心惶惶、防不胜防。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区大队副大队长秦杰介绍,“碰瓷党”常用作案手段有以下几种:

手段一:在人多拥挤的商场附近、非机动车道上,“碰瓷党”或驾驶非机动车,或步行,趁目标车辆靠边、倒车、调头时,瞅准机会突然撞上去,把自己撞成轻伤或者假装受伤,对车主进行敲诈。更有甚者,先把自己弄伤甚至致残,再故意碰撞目标车辆,以诈取钱财。

手段二:利用车辆驾驶员不良驾驶习惯或者违规行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党”在城区主要环线或主要交通干道上驾车转悠,寻找违法变道、路口抢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车辆或外地车辆,伺机故意撞到对方,制造“碰瓷”事件。

手段三:钻法律“空子”,选择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等人多拥挤的地方,有意用身体撞击目标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因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应给行人让行,如果出现交通事故,法律首先推定,一般情形下过错都在机动车一方。正是利用了这点规定,“碰瓷党”可以“合法”地索取赔偿。

手段四:利用破旧、有刮擦损伤痕迹的名牌车制造“碰瓷”事故。因所用车辆为名牌车,获得的赔偿也就比较高。

秦杰谈到, 高速公路车速非常快,一般很少出现“碰瓷”现象。“碰瓷党”想要钱,但也不想因此丢命。但通往高速公路的匝道,车速较慢,容易成为“碰瓷党”作案路段,外地号牌货车常常成其目标。

省交警总队法制处负责人说,制造“碰瓷”事故,借机敲诈勒索,不仅给特定对象带来财产损失,还有可能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对公众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外地车辆在本地遭遇“碰瓷”,也破坏了当地形象。

  屡屡得逞,原因何在

“碰瓷党”缘何屡屡得逞?

“碰瓷党”选择的作案对象多为外地车辆、私家车辆、女性司机或者单独驾驶的车辆。相对于其他车辆,这些车辆车主较为弱势,力量小、胆量不够、人生地不熟,比较容易被“碰瓷党”威胁恐吓,被迫就范。

“碰瓷党”抓住私家车主怕麻烦、不愿报警心理,死缠烂打,逼迫其赔钱了事。私家车主往往在上班或办事路上遭遇“碰瓷”,为不耽搁时间,省去麻烦,大多同意“私了”。“报警,等警察处理,程序太多,太麻烦,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干脆给点钱走人省事。”这,就是大多数遭遇“碰瓷”车主的心理。

不敢或不愿报警,给“碰瓷党”以可乘之机。有些车辆违规驾驶,本身就触犯了交通法规,遭遇“碰瓷”时,车主害怕受到处罚而不敢报警。在此情况下,明知是“碰瓷”,也不得不自认倒霉付钱赔偿。

就网上和坊间质疑交警处理“碰瓷”事故不力的议论,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宣传中心相关负责人回应:“交警凭借法律证据对事故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故意‘碰瓷’,不能随意对事故定性,必须经过认真调查后才能做出裁决。”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交警说,在处理疑似“碰瓷”事故时,需要根据机动车主提供的被故意“碰瓷”证据和现场情况鉴定来断定事故性质。而难处在于,绝大多数机动车主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交警在进行现场鉴定时,看到的往往是事故发生后的结果,而无法得知事故发生过程,因此很难定性。鉴于此,交警提示机动车主,在遭遇疑似“碰瓷”事故时,最好用手机或相机拍下当时情况,或留住证人,为维护自己利益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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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碰瓷”

“碰瓷”系北京方言,源自古玩业行话,指个别人在摊位上或车站码头摆卖古董,别有用心者把易碎裂的瓷器往路中央摆放,专等路人不小心碰坏,从而诈取财物。

如今提“碰瓷”,大多指交通运输领域,行为人寻找机会,故意与对方的机动车辆相撞,从而借机骗取赔偿。“碰瓷”行为呈团伙作案趋势。一些大城市,甚至出现了以此谋生的职业“碰瓷党”。



如何防范“碰瓷”,请听交警提示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周再明

交警提醒,遇到“碰瓷”,不要惊慌,宜积极主动,争取公开处理。

1、不要怕麻烦,要及时报警,等待警察处理。“碰瓷党”利用车主怕麻烦、不愿报警、息事宁人的心理,进行敲诈。其实,他们看到司机报警时,往往会心虚胆怯,终止违法行为。

2、当汽车行驶至转弯或人多拥挤路段时,要高度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不要有交通违法行为,以防授人以柄。如果发生事故,又能确认事故与己无关时,要注意保留好现场证据,特别是想办法留住目击证人,切勿私自移动车辆,破坏现场。

3、夜间发生事故,不要急于下车,要在弄清楚周边情况、确认自身安全后再下车处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警求助。

4、谢绝“好心人”调停。“碰瓷”现场,那些非常热心的“好心人”,往往是“碰瓷党”同伙,演的是“双簧戏”,千万不要上他们的当。

5、要沉着、冷静,避免“私了”。如对方提出赔偿医药费用,要坚决表明先去医院检查,否则赔偿免谈。如遇到碰瓷者“受伤”躺在地上,并当场提出赔偿要求,不要去碰他,以免其耍赖。而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对现场情况拍照留存记录,以便保留证据。

一些遭遇过“碰瓷”的私家车主认为,“碰瓷”是一场心理战,被“碰瓷”一方必须从心理上、气势上压倒对方,才能维护自身利益。遭遇“碰瓷”时,车主应直截了当告诉碰瓷者:“报警解决!”“没钱!”对待“碰瓷党”,态度应强硬,或者走法律途径,耐心等待交警处理结果或法院判决。

  “碰瓷”,构成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敲诈勒索罪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薄庭庭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宏志、高燕认为,“碰瓷”行为危害巨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应根据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定罪处罚,予以坚决打击。

其理由主要有3点:

其一,“碰瓷”行为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是在不同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不同的客观行为。因此,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说进行判断,“碰瓷”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勒索财物的行为则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它们分属两个不同的行为,构成了两种犯罪。

其二,因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并分别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因此“碰瓷”与勒索财物分属两个不同的罪名。

其三,两罪之间是一种偶然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完全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应数罪并罚。

薛宏志、高燕还质疑《道路交通安全法》现行归责原则的合理性,期待立法的完善。

他们谈到,2007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保险公司、机动车和非机动车3方主体之间,采用了“混合式”的归责原则: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承担过错责任,而机动车对行人等承担近似无过错责任。“近似无过错责任”主要有3个层面意思:第一,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第二,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违章过错,可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第三,如果非机动车一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但法律首先推定,一般情形下过错在机动车一方;不论机动车是否存在过错,唯有非机动车一方的故意能够成为机动车一方的完全免责事由。“碰瓷”一方的故意包括自杀、故意碰撞以敲诈勒索、借碰撞之机实施抢劫等。但问题是,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非机动车一方的故意应由机动车一方提出证据证明。可是,面对作案手法娴熟的专业“碰瓷党”,结合机动车一方遭遇交通事故时情绪不稳的现实,要在“碰瓷党”精心准备、蓄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中寻找蛛丝马迹,并保留、固定证据,谈何容易!

如此一来,机动车一方要承担比非机动车一方更高的注意义务,并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可以说,原本为弱势群体的非机动车一方据此条款迅速跻身于强势群体,而机动车一方则被人为地制造成了新的弱势群体。于是,法律在此时成为了鼓励不良社会行为的推动力。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现行归责原则的合理性,遭到不少机动车驾驶员严重质疑,他们期待立法的完善,不让“碰瓷”者有法律空子可钻。

  短评:重拳打击“碰瓷党”

何淼玲

今年来,娄底市某中学邹女士总觉得有些奇怪,在学校附近同一拐弯路段,其驾驶小车的后视镜已3次碰到行人的手臂。据观察,碰撞事故发生时,路面较宽,行人也并不拥挤;而且每次被撞者似乎都是看到小车驶来时,从马路对面直奔过来。经人提醒,原来邹女士驾驶小车挂的是外地牌照,“莫不是碰上了‘碰瓷党’”?

随着私家车进入寻常百姓家,人们在享受出行便捷的同时,因时刻担心被“碰瓷”而惴惴不安。

毫无疑问,日益猖獗的“碰瓷”行为,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成为“有车一族”挥之不去的“心病”。

“碰瓷党”何以能找到生存土壤?“碰瓷”骗局为何愈演愈烈?车主遭遇“碰瓷”时怕麻烦,不愿报警,愿意“私了”是一大原因;但有关执法部门对“碰瓷”行为打击乏力,使“碰瓷党”有恃无恐,或许是最为重要的原因。

诚然,交警处理疑似“碰瓷”事故时,固然存在因证据不足而难于定性的客观因素;但部分执法者存在怕麻烦、息事宁人的心理,往往采取“和稀泥”的处理方式,在较大程度上助长了“碰瓷”者气焰。

出行,事关千家万户,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民生问题。广大私家车主期盼执法部门加大打击“碰瓷”行为力度,更期盼掀起一场重拳打击“碰瓷”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还大家一个开心驾驶、车畅其流的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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