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

 观点转载 2016-08-14

最高院一巡精品案例要旨概览

2016-06-12 第一巡回法庭公号

 

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

审判长(承办法官):宫邦友(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主审法官:刘敏(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孙祥壮(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涉及两方面事实认定,

一是借贷本金事实的认定,

二是涉及是否存在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事实认定问题。

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不一致情形下,法官首先应当穷尽方式追求客观事实,以期还原事实真相。

如果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无法完全匹配或者无法证明完全匹配甚至相悖,应当采纳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真伪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判断、证据的真伪。利用诉讼程序制度通过逻辑性地演绎推理探求法律事实,并将此作为裁判依据,是民间借贷案件大额现金交付主要事实认定的关键。

第一巡回法庭2015系列精品案例

 

2016-02-02 宫邦友 第一巡回法庭

民间借贷案件中 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

 

今天向大家推送的是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宫邦友承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宫邦友法官曾获全国优秀法官称号,在第一巡回法庭工作期间,多次到田间地头巡回办案,为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今天,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位心系群众的法官是如何认定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涉及两方面事实认定,一是借贷本金事实的认定,二是涉及是否存在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事实认定问题。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不一致情形下,法官首先应当穷尽方式追求客观事实,以期还原事实真相。如果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无法完全匹配或者无法证明完全匹配甚至相悖,应当采纳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真伪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判断、证据的真伪。利用诉讼程序制度通过逻辑性地演绎推理探求法律事实,并将此作为裁判依据,是民间借贷案件大额现金交付主要事实认定的关键。

 

合议庭

审判长:宫邦友

合议庭成员:刘敏、孙祥壮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沈鸿与被告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书店)于2010519日、96日、914日分别签订三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以下分别简称合同一、二、三):合同一借款本金为746万,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0520日起至2011519日止;合同二借款本金为1049.27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1096日起至201135日止;合同三借款本金为5328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0914日起至2011913日止;合计借款本金人民币7123.27万元。三份合同其他条款内容约定均相同,第四条约定:每月利息均为1.6%。第十条约定:债务人(乙方)如在任何一个月内不能按期偿付借款利息,债权人(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全部本金和未付利息,并且债权人在借款利息付息日的下一天起加收违约金,日违约金为本金的万分之八。第十三条约定:双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甲方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放弃抗辩权。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对三份合同分别进行了公证,并赋予对应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沈鸿主张其按合同约定向创新书店以及其指定的收款人通过银行转账和交付现金方式支付了借款本金。

关于合同一:双方于2010526日对抵押房产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创新书店出具收条两张,2010326日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沈鸿借给我公司流动资金100万元,现已到达我公司账户”。创新书店于同年62日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沈鸿支付646万元,其中400万元转入元宏公司指定的黄大懿账户,200万元转入吴永贤账户,现金46万元”。创新书店共向沈鸿支付了9个月的借款利息 1074240元。

关于合同二:双方于201098日对抵押房产办理了他项权登记。创新书店于同年99日出具2张收条分别载明:“今收到沈鸿借款1000万元整”;“今收到沈鸿借款现金492700元整”。创新书店共向沈鸿支付了4个月的借款利息671600元。

关于合同三:双方于2010921日对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创新书店出具6张收条,同年921日出具收条载明:“兹收到沈鸿借款2270万元,上述款项已转入我公司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账户”;同年923日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沈鸿现金2624000元整”;同年923日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沈鸿借款1572万元,借款已转入我公司指定的吴永贤交行卡里”;同年928日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沈鸿借款158万元,其中92万元由沈鸿委托银泰典当公司于2010928日从深发行海口分行转入我公司账户,66万元为沈鸿交来现金”;2011128日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沈鸿转入创新书店交通银行账号4733974元,现金5266026元”;同年128日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沈鸿现金656000元整”。创新书店7次向沈鸿支付了利息3837346元。创新书店与沈鸿在履行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的过程中,因创新书店怠于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沈鸿曾诉至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创新书店以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偿还沈鸿利息。

各方观点

原告沈鸿认为,其与创新书店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对本金、利息、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约定明确,相关事项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三份合同支付本金合计为7123.27万元,但是拖欠大部分利息。故创新书店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沈鸿承担还款责任及相应违约责任。

被告创新书店认为,双方之间的三笔借款系沈鸿趁创新书店急于借款解决企业困境之机,通过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方式进行借款,沈鸿主张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存在巨额资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形。

 

争议焦点

借款本金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认定。

 

判决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创新书店十日内向沈鸿偿还借款本金7123.27万元及利息48710928.62元,从2014916日起以7123.27万元按月息1.6%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创新书店十日内向沈鸿支付违约金13320956.74元,从2014916日起以7123.27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至全部清偿本金利息之日止;三、上述利息计算的利率和违约金计算的利率之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怎么判

1、基本裁判思路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大额现金有无交付的认定问题,是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案的审理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际,裁判思路契合了该规定中关于应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精神,符合对非金融机构参与的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制理念。本案关于本金认定的一大特点是涉案借贷款项均非整数,似乎借贷本金与实际出借的本金数额并不相符。因此,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产生的冲突是本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这即是对客观事实的查明过程,也是对法律事实的证明过程,更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博弈过程、法官心证与证据规则的取舍过程。本案审理的另一个特点还在于第一次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诉讼原则,要求当事人当庭承诺,保证对自己的陈述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有效发挥法律的威慑功能,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具体到本案,沈鸿依据借款合同、支付款项的银行汇款证明、创新书店出具的收条、创新书店支付利息的银行凭证等一系列证据材料诉请创新书店偿还借款本金7123.27万元,并请求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创新书店抗辩称现金部分并未实际交付。由此,双方对己方诉求或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三份借款合同分别经过公证。创新书店共出具十份收条,对三次借款合同中收到的银行转账及现金进行了确认,并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数额支付利息。由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本金数额明确,创新书店也以借款合同载明的本金数额实际履行了部分利息,且借款合同经公证处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结合各证据之间的关联程度,并结合沈鸿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应认为沈鸿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明其已向创新书店全额支付了双方争议的涉案现金。需要明确的是,关于双方借款本金数额的事实已为生效的民事判决和有效公证文书所确认,创新书店虽主张现金未实际交付,但未能对沈鸿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因此,主审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并结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认定。

2、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价值选择

1)法律思维的内在逻辑。本案现金交付的认定涉及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选择,亦可表述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问题。毋庸置疑,法官应遵循二者并重的原则,并穷尽方式追求客观事实,以期还原事实真相。但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客观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所谓事实可以分为直接感觉的经验事实与逻辑推衍的理论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能够统一乃是司法裁判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因法律事实主要是由证据支撑和堆积起来的程序性事实,故法律事实的真伪就取决于证据的真伪。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只应当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即使两者契合,也应当称之为法律事实,如果两者相悖,应当采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亦即法律事实。真实发现固然是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目标,但并非唯一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它必须向其他更重要的价值让步,亦即对守约方的保护,对诚信原则的维护等。这也决定了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为审判依据的基础所在。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之时,正义与秩序则应当作为判断取舍的最高标准。

2)程序正义的价值体现。就本案诉讼而言,其本身并非仅为认识案件的客观真实,其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进而实现权利和秩序的维护。创新书店无偿占用沈鸿出借的资金长达五年之久,拒不自觉履行愿受约束且明示放弃抗辩的公证文书、拖延执行生效判决、出租用以抵押的房产转移租金恶意逃债等一系列行为,均表现出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破坏交易规则的极大不诚信。本案基于公证文书、生效判决、现金收据以及当事人自愿按照7123.27万元本金履行数月债务利息等事实,依照高度盖然性规则以及证据优势规则认定现金支付行为以及否定冲抵本金的事实,正是基于上述理念产生的必然结果。法官的自由裁量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运行,而不能超越法律。本案即便法官基于自由心证,内心确信案涉现金不存在真实交付的事实,也不能根据经验推衍得出的结论推翻业已被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此乃本案意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倡导诚信守约,制裁失信违约所确立的价值取向,也是对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逻辑关系的诠释。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这一金融活动风险巨大,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特点,导致其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也因此日积月累叠加凸显。这些“先天不足”和缺点使实践中民间借贷基本事实的审查成为一个突出的难点问题。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借贷事实的发生与否、借款本金数额、利息数额及计算方式等多个方面,其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以及借贷本金数额是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首要基本事实,也是全案展开的基本依据,而事实认定是此类案件的关键点也是难点所在。事实认定是法官根据经验法则,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和其证明力的认定、判断、取舍,并对比各方当事人不同证据的证明力,推断当事人之间既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事实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对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作出判断和认定,存在不同观点,各地法院所掌握的审查认定标准存在一定差异。经过更精细化的指引,规范事实认定的方向和进路,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3)主审法官的基本思路。本案判决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步,法官应当穷尽方式追求客观事实,以期还原事实真相,法律事实能够完全印证或者涵盖客观事实是裁判追求的最理想境界。第二步,必须认识到,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客观事实无法查清的现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有差异,法律事实主要是由证据支撑和堆积起来的程序性事实,“以事实为中心”中的“事实”只应当是法律事实。第三步,法律事实的真伪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判断、证据的真伪。

上述三个步骤是主审法官下定决心不去纠结客观事实到底是什么而转而利用诉讼程序制度通过逻辑性地演绎推理探求法律事实,并将此作为裁判依据的过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