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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低价烟” 4人中招被骗20多万元

 文山书院 2016-08-14
“内部低价烟” 4人中招被骗20多万元

    本报讯(法制周报首席记者 雷鸿涛 通讯员 李玉琼 王欣)谎称可通过熟人买到低价香烟,骗取4人共22万余元。近日,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去年3月初,被害人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刘某。刘某谎称其在烟草公司有熟人,可拿到内部低价香烟,黄色芙蓉王香烟一条价格为150元,每天可以供应500条。被害人李某信以为真,分三次共汇款1.2万元给刘某购买80条黄色芙蓉王香烟,均拿到货。实际上,刘某是以每条210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买香烟后,再以每条1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以“放长线钓大鱼”。

    通过三次“成功”交易,李某对刘某深信不疑。此后,李某多次汇款给刘某共7.5万元购买香烟。刘某收到汇款后谎称银行卡和身份证均丢失,无法取钱购买香烟,并称李某若想购买香烟,需要再汇款才能拿到货,原7.5万元等办好银行卡后再拿货抵付给他。于是,李某继续向刘某汇款和支付现金……直到有一天刘某失去了联系。至案发时,李某支付香烟预付款13万余元。

    同年3月,刘某以类似手段,骗取了赵某、曹某、周某等3名被害人共计9万余元。

    ■法律链接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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