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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刑

 聚易堂易经文化 2016-08-16
刑者,即三刑之谓也。如巳日见寅,寅刑巳,申日见巳,巳刑申,寅日见申,申刑寅,此谓无恩之刑也。卯日见子,子日见卯,此谓无礼之刑也。戌日见丑,丑日见未,未日见戌,为恃势之刑也。午传午,酉传酉,辰传辰,亥传亥,此为自刑也。入传辅吉为吉,辅凶则凶。旺则如乘车得马,休则为囚禁拘缚,口舌忧扰,刑狱忧疑,惟宜捕捉,不宜占病,仕人则吉,常人则凶。 
  刑者原来有三说,自刑原来带强倔。二刑有二主伤残,三刑却有三条例。辰午酉亥为自刑,妄自尊大以凌人。子卯为二刑,无礼之刑,自家有伤残之事。寅申巳为无恩刑,丑戌未为恃势之刑,论物有决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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