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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荷香月暖 2016-08-18



【1】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4526552104531646oo261668
尊敬的审判长:
        蒋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重庆中渡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蒋XX之母杨XX的委托,指派律师周勤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的被告人叶X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蒋XX因怀疑其女友与被告人叶X有不正当关系,遂在电话中约定在本市九龙坡区XX镇XXX村XX市场附近打架。被告人蒋XX邀约被告人杨XX、赖XX等人与叶X见面后,经被告人叶X话语挑衅,几被告人一时冲动发生打斗,致赖XX、叶X重伤。辩护人认为对打斗事件的引起,被告人叶X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叶X当时能够心平气和加以解释,理智化解误会,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言语,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庭审调查表明,被告人叶X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蒋XX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告人叶X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蒋XX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因恋爱矛盾引起,被告人蒋XX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恋爱矛盾引起的伤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绪冲动,与对方发生打斗事件。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蒋XX为了解决恋爱矛盾,自始至终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想要实际伤害到任何人,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蒋XX案发后有积极救治伤者,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的悔过,并得到了叶X、赖XX及监护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蒋XX及家人积极筹措资金支付赖XX的医疗费33149.48元,有悔罪表现,表达对当初自己行为的忏悔,虽然被告人蒋XX的家庭也很困难,但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其已经尽到自已最大的努力,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叶X、赖XX及监护人的谅解。《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蒋XX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蒋XX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蒋XX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和他人的犯罪行为,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蒋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XX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蒋XX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蒋XX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四处讨借,在最大限度内支付了赖XX的医疗费。这个事实也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XX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伤者,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蒋XX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2013年  X月 X 日
判决结果:判3年缓刑3年



【2】http://china.findlaw.cn/bianhu/gezuibianhu/qfgmrsqlmjqlz/guyishanghaizui/26711.html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万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贺万灵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贺万灵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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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贺万灵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贺万灵本人同意,指派米宗周律师担任被告人贺万灵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万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贺万灵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贺万灵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贺万灵 从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2006年 2月13日,被告人贺万灵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会仁发生争吵,引起撕打”。而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当天因为自己家的麦杆垛被人点燃,然后在路边漫骂,而且漫骂的非常难听。最重要的是其语意所指就是怀疑本案被告人贺万灵点燃了他家的麦杆垛。根据受害人骂的语言在现场的其他村民随便一想就会想到是骂被告人。被告人贺万灵无奈才让受害人别不点名的骂,谁点他家麦杆垛他就骂谁。受害人极其无理欲与被告人动武,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起撕打。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贺万灵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贺万灵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贺万灵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因此,被告人贺万灵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贺万灵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贺万灵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贺万灵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贺万灵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贺万灵从轻量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采纳!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量刑条件 标准 内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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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犯罪主体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犯罪客体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犯罪客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区分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3】http://china.findlaw.cn/bianhu/gezuibianhu/qfgmrsqlmjqlz/guyishanghaizui/20492.html

共同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母亲林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xx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今天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xx系本案的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吴xx、陈xx等人与被害人宋xx一帮人在汽车停靠站附近相遇时,被害人宋xx与同案犯吴xx之间相互问答,说明双方关系正常,但同案犯陈xx却故意问宋xx是否要叫人打架,并先上前与宋xx相互推打,由此挑起事端,导致事态恶化。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还认定同案犯吴xx用机砖块砸被害人的头部,是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对本案应负主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挑起事端导致本案发生并不是被告人李xx,而是同案犯陈xx,用机砖块砸被害人头部导致被害人宋xx死亡不是被告人李xx,而是同案犯吴xx;李xx既不是挑起事端导致本案发生的人,也不是用砖头砸被害人头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因此李xx在本案中起作用是次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李xx不应该对同案犯吴xx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及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也就是说共同犯罪应该局限于故意犯罪部分,对于过失部分,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同案犯吴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被告人李xx不应该对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而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所以应当由实行的人对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主观上可以分为一般故意伤害和严重故意伤害,几个同案人拳打脚踢把被害人**在地,那是属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同案犯吴xx拿砖头砸被害人头部,那是属于严重故意伤害行为,在本案中,吴xx拿砖头砸被害人头部,是在李xx等同案犯已经离开现场五六步后,不知为什么同案犯吴xx一个人跑回来,拿砖头砸被害人头部,待李xx等同案犯发现后,马上上前制止吴xx这一行为,但是已经来不及了,吴xx已经砸了被害人头部两下,正准备砸第三下时,被李xx制止住了,因此在李xx笔录中会说吴xx砸被害人头部三下。由此可见吴xx拿砖头砸被害人头部是违背被告人李xx的意志,后来也是李xx首先提出打120急救电话去救被害人,这也印证了吴xx这一严重故意伤害行为主观上是违背了李志煌的意志,也就是说同案犯吴xx过失致人死亡行为,被告人李xx是没有罪过;只有在李xx明知吴达军拿砖头砸被害人头部,而没有上前制止,听之任之,那李xx主观上是有罪过的,但在本案中情况恰恰相反,几个同案犯把被害人**在地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已经既遂,吴xx拿砖头砸被害人头部,李xx主观上是不知情,客观上知道后有上前制止,因此吴xx这一过限行为,已经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应当由吴xx对自己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李xx只对被害人踢了一脚,如果法院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话,那李xx踢了一脚就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明显违背一般社会公平观念,带有封建株连的色彩,所以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xx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三、被告人李xx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x感觉到在外东躲**不是办法,必须面对现实,把自己问题交代清楚,于2008年12月16日向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xx还有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李xx在案发前并没有前科劣迹,这次犯罪纯属同案犯陈xx故意挑起事端,李xx一时冲动哥们义气害了他,属于初犯。

  2、被告人李xx主动投案自首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轻。

  五、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既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又是本案的从犯,因此被告人李xx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予以考虑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符合自首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2009年6月10日

【4】http://china.findlaw.cn/bianhu/gezuibianhu/qfgmrsqlmjqlz/guyishanghaizui/20436.html

 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诉讼活动。庭审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案卷,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经认真听取刚才进行的庭审调查及其举证质证活动,辩护人对于本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情况已经清楚。现根据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仅就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被害人挑衅殴打被告人所致,如果被害人当时能有宽人之意,能和平商量解决,而不是采取漫骂和其他一些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是发生在双方吵架过程中被害人殴打被告人致其倒地,其倒地后出于防卫的本能,才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随手拿起掉在地上的打火机朝被害人扔去,恰巧打中被害人头部。由此可见,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在受被害人过激语言与行为的刺激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是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多次探望被害人、向其赔礼道歉,同时还四处讨借,在最大限度内赔偿被害人。这个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另外辩护人想从情理上简单说几句,本案的被告人家中父母均已经年过70岁(母亲73岁,父亲75岁),母亲为了筹钱赔偿被害人已经停用了治疗心脏病的药物,父亲小脑痿缩,没有任何劳动能力,家中主要的经济来源便是被告人在早市上出摊挣些生活费。如果被告人被判实刑,那么家中父母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在这里辩护人代表被告人双亲向被害人道歉,并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20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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