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光辉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引言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信息,对于管沟工程今年通报已经有2起安全事故:2016年7月2日10时40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发生一起排水管沟坍塌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2016年8月7日15时河北省石家庄市西柏坡电厂废热利用入市项目穿越石太高速(田家庄互通)施工工程发生基坑坍塌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 对管道工程作为监理人员首先要从程序方面做好控制工作,即那些工程应编制专项方案,那些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如果方案未编审、未通过就擅自施工属于重大安全隐患,需要上报总监协调处理。关于方案的规定主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现主要结合该条文相关规定,对监理过程中如何操作进行以下分解: 二、清楚编制方案的条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即只要达到了条文规定的条件就要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需有专项方案的: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需专家论证的: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 需专项方案的: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需专家论证的: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清楚方案编制的内容 在审查时检查:1、编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2、方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一)方案编制、审核程序: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1、专家组成员;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四、施工过程中的跟踪检查 1、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总结:以上是管道工程中关于方案编制的程序性要求,主要从程序方面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指导,具体方案的可行性、过程中实施情况还要依据具体规范及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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