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问答】祖父母留下的老房子要征收,补偿收益怎么分才合理?

 pgl147258 2016-08-20

市民余先生:

我家有幢解放前祖父母买下的私房,我父亲和大伯都出生在这套房子里。后来,我父亲因工作原因,搬离了老房,老房子就由祖父母和大伯一家居住。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祖父母相继去世后,就剩大伯家在里面住。祖父母生前未留有遗嘱。

上世纪八十年代,老房子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当时《上海市土地卡》记载的使用人为我大伯等,共有情况为大伯和我父亲。后来老房子因年久失修,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曾发出危房督修通知,于是大家就一起出钱出力进行了维修。去年底,老房子遇征收,此时大伯和父亲都已去世,堂兄就代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了老房子被征收后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

在两家人商量如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起了争议。堂兄家认为当初老房子被认定为危房时,是他们家重新翻建修建的,征收时认定的面积远大于土地卡上登记的面积,因此属于祖父母遗产的部分只是土地卡上登记的面积,其余是他们家里建的,与祖父母无关。我及家人当然不同意堂兄的说法,认为房子是祖父母买的,当然全部都应是祖父母的遗产;且危房维修时,我父亲也是出钱的。但考虑堂兄及家人长期居住在老房子内,我们家也同意他们适当多分一点。可堂兄他们不认可。我想问:我家祖上老房的征收补偿收益,到底该怎么分?


律师回答

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可见,房屋权利不仅仅限于地上建筑物,还包含了土地使用权价值,并且土地价值远高于地上建筑物——房屋本身的价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是一个整体,不可能拆分。

根据“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由于老房子是由余先生祖父母出资购买的私房,不仅包括房屋本身,还包括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即使老房子由余先生堂兄一家翻建维修过,也不能让由他们翻建维修的部分排除在祖父母的遗产之外。征收时认定的被征收房屋的全部面积,都属于祖父母的遗产范围。

由于祖父母生前未留有遗嘱,余先生堂兄一家又长期居住在老房子处,多年来对房屋进行过保养和修缮。对此,余先生及家人也是认可的,并同意堂兄及家人适当多分一点征收补偿利益,应该说也是顾及亲情、合情合理的。但无论如何,被征收房屋的全部面积都属于祖父母遗产这一条是不能改变的,余先生及家人自愿少分一点,不代表不该取得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

(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