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作为融资方式之一,目前广为上市公司所采用。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由于法规对流程规定较细,,容易出现操作漏项,造成违规。因此,我仔细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将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进行图表化,看起来清晰明了,以供参考交流。(文后附法规索引) 一、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索引3) 1、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可以为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首日(鼓励方式)。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根据证监会最新的窗口指导,长期停牌的公司(超过20个交易日),要求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和底价,鼓励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 2、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按证监会最新窗口指导意见,董事会阶段确定的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非公预案时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过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相公开发行,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5、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6、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发行对象属于上述以外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7、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生效条件: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二、与利润分配的的时间安排 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索引2) 三、发行流程(索引4) 1、简图: (1)停复牌流程(停牌时间应尽量缩短) (2)审核发行流程 2、流程详表 注:非公项目发审会前,可安排一次调价(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告),审核时间相应延后。如以发行期首日确定发行价,则不用调价。 索引: 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 证监会令第30号) 2.《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3日 证监会令第95号)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 4.上交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号) (1)停牌期间应当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分阶段详细披露筹划事项的进展情况,避免笼统、模板式的信息披露。 (2)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申请停牌,停牌后确定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应当自初始停牌之日起计算停牌时间。 (3)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申请停牌,后改为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5.《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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